- 裁判评分中的可操作性问题
新规则中实行分块评分,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比原来的总体评 估要严谨得多,然而从一年半的竞赛实践,裁判员普遍反映操作上有 困难。以长拳为例,主要动作的轻微错误共列出160项,显著错误列 出38项,严重错误列由21项,诸多错误要在1分20秒左右快速多 变的运动中,凭肉眼来抓住,难免会疏漏。尽管这其中也有技巧和熟 练问题,毕竟裁判的来源基本上是业余而非职业化的,在业务训练上 也欠缺,导致的结果难免有不够准确客观之嫌。从国家级裁判训练 班实践操作的考核来看,评判结果差异性较大,为数不多的人在每一 项考核中能接近正确答案。客观地说规则的可操作性不强和裁判业 务水平跟不上,这两种情况都存在。就规则而言,应进一步解决可操 作性问题。
对演练水平的评定,仍比较笼统模糊,操作上也有待进一步严谨。
- 调分方法的合理性问题
规则中规定,当裁判员的有效分超出规定的差数或出现明显不 合理的现象时,裁判长或总裁判长有权进行调整。然而,裁判长和总
裁判长临场的职责是把握全局,他要进行判断或调整,就必须投入对 两个分块的具体评判,才会拥有发言权。即使能够身兼两职,则要对 每一个运动员都要具体投入,势必造成工作上的顾此失彼;要么就只 能以老规则的方法进行总体评估,否则,以此来进行判断或调整就显 得不尽合理,依据不充分,调整就不够严谨和有说服力。
(二)修改的思路与设想
针对上述两个操作性问题,我们通过对技能类表现难美性项目 如体操、艺术体操、健美操、花样滑冰、花样游泳、技巧等的规则和裁 判法的分析研究,吸取其精神,根据武术运动的规律特点,以提高可 操作性和合理性为宗旨,提出如下几点思路和设想。
- 设置“起评分”和“应扣分”
通常“行家一出手,便知有没有”,“先看一伸手,再看一步走”,它 反映了武术套路的整体运动观的特点,形象地道出一个运动员整体 反映出的演练水平是能够判断出来的。根据体操和艺术体操的评判 经验,武术套路同样可以设置“起评分” 0
“起评分”是指运动员所具有的运动技术水平和运动能力。具 体地说,它应包括:整体规范水平、功力水平(劲力、协调)、演练技 术(节奏、精神、风格)、编排水平(内容、结构、布局)、创新难度等五 个方面。
具体到实践操作中,演练水平裁判员的有效平均分加上裁判长 的创新难度加分,即为该运动员的“起评分”。起评分仅仅反映了运 动员的技术水平,尚是一种评价,作为竞技比赛,动作完成裁判员和 裁判长必须对其演练中出现的一些不可原谅的技术错误、运动失误、 技术违例,给予扣分,该部分即为“应扣分” o
这样,从“起评分”中减去“应扣分”,即为运动员的应得分。观 众、运动员、教练员都会一目了然地看清运动员的运动水平和出现的 错误,既便于观赏,也便于监督和改进训练。
- “起评分”和“应扣分”的具体操作
先说“应扣分动作完成裁判员和裁判长应对运动员的技术错 误、运动失误、技术违例进行实扣,并直接向观众显示扣分分值。其 中运动失误指失去平衡中的移动、晃动、附加支撑、倒地,器械碰身、 触地、脱手、掉地、变形等,技术违例指出界、平衡时间不足、起势不符 或拖延等,裁判长则对完成时间、动作组别上的技术违例进行扣分, 该部分的扣分即原规则中的“其他错误”,操作中也是很清楚的。
“应扣分”中的技术错误,是指运动中显而易见、不可原谅的错误 技术,必须实扣,原则中列出的大量轻微、显著、严重错误,必须进行梳 理和精选,除原有显著严重错误大都应列入,轻微错误中则只有少量的 可并入其中,绝大部分应归入演练水平中的整体规范水平进行评估。
只有这样,动作完成裁判员的操作才会落实,经过培训后,应是 准确无误的,如有疑义,可申诉,由仲裁委员会查实处理。
再说“起评分”,演练水平裁判员可以将其归结为规范、功力、技 巧、编排四个方面。吸取花样滑冰的评判经验,每个方面按完美 (0 分)、好(0. 05)、较好(一0. 1)、一般(一0. 2)、较差(一0. 3)、差 (-0. 5)六级进行评估扣分,这里就应改变原规则中各类分值的分配 规定,而仍以各项比赛的满分为10分,扣除四个方面的评估分,这样 所给的分则为每个裁判员所示的演练水平分6
演练水平裁判员采用评估给分制的方法,每一方面的评估判断 是否正确,也比较容易检查,演练水平分的有效平均值与裁判长的创 新难度加分之和,即为运动员的起评分。
- 最后得分的确定
通常情况下,“起评分”减去“应扣分”所得的应得分,即为最后得 分,由裁判长予以宣布,当有效分出现不允许的差数时,或出现明显 不合理现象时,须进行调整后,宣布为最后得分。
裁判长限于演练水平,当裁判员的有效分出现不允许的差数时, 有权进行调整;副裁判长限于当动作完成裁判员扣分出现不允许差 数时,有权进行调整。吸取其他项目的经验,调整的方法为:(有效 平均分+裁判长评分)i 2或(扣分平均分+副裁判长扣分):2。这 样的调整公式既体现了裁判长的作用,又尊重了裁判员集体评判的 结果,不完全以裁判长代替裁判员评判,这就比较合理。
调整的前提是,裁判长必须具体参与对演练水平的评判,副裁判 长必须具体参与动作完成扣分的评判,在一般情况下,他们的评分只 起监督作用,当需要调整时,便参与其中。由于具体参与评判,便拥 有调整的依据和发言权,相对于原规则更为严谨合理。
- 设立控制组
裁判员的演练水平分是“起评分”的主体,它的评判是带有主观 性的,是凭每一位裁判员的经验来判断的,尽管我们采用了 “四方 面”、“六等级”的对号入座操作法,毕竟是评估性的量化指标,不排斥 裁判的倾向性问题,为此,演练水平裁判人员应相对多一些,另一方 面,当出现有明显不合理现象时,应由权威性的成员来把关,吸取其 他项目的经验,可以由富有经验的权威专家组成的控制组进行必要 的调整工作。
控制组的职责是对演练水平分具体参与和监控,当出现明显不 合理时,则由(裁判员有效平均分+控评分)+2,确定为演练水平 分。同样,既发挥了控制组的作用,又不完全否定裁判员的评判,相 对比较合理。
- 精简裁判人员机构
根据这样一种思路,裁判人员可以精简,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整。
设仲裁委员会5人,其中3人由富有裁判经验的权威性专家组 成控制组,负责监控起评分的评分。
不设总裁判组,赛前和赛后的学习、管理等工作,由裁判长兼任, 裁判执行任务临时分组仍可以抽签决定。
临场裁判组中,设裁判长1人,参与演练水平分的评判,当有效 分出现不允许差数时,其评分生效,设副裁判长1人,参与动作完成 分的评判,当有效分出现不允许差数时,其分值生效。
裁判组中,设动作完成裁判员2人,均为有效分,由于这项评判 任务十分明确,不需要更多人参加.,设演练水平裁判员4人,取中间 两个分为有效分。
各运动队对动作完成裁判员和裁判长的应扣分,具有申诉权,因 仲裁委员会中的控制组作为最高评判机构已做出裁决,如有不平,可 向竞赛委员会或大会组委会反映意见,但不更改评判。
这样,一个比赛中,至少可以精简裁判员10人以上,分工和监控 也相应严谨合理,有助于克服本文开始提及的问题。
)结语
本文针对当前规则中存在的评分可操作性和调整分合理性两个 方面的不足,提出设置起评分和应扣分,梳理精选动作规格错误,调 整调分机制方法,设立控制组等思路,不仅使观众易懂,便于监控,也 比较合理,还有利于精简裁判人员。
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的认识也始终没有完结,人们必须不断 总结经验,有所发展,有所前进,1996年新规则取得了可喜的进展, 本文正是在此基础上再完善的一种思路,希望引起讨论,以使竞技武 术更加健康蓬勃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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