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则零散的剑信息

《史记》中,司马迁还保存了一些与剑有关的信息。在司马迁的时代 里,这些伴随着剑的兴盛而孽衍出来的内容,包括一些名称术语之类,一 如竹头木屑,本不重要。然而在两千多年后的今天,当剑的时代早已被迷漫 无际的历史烟云所阻绝,我们只能从浩瀚的文献中约略窥探它曾经的风采。 关于它的真实状况,从制作、保养、买卖、装饰、佩带到击刺技艺的传授、 竞技制度、军阵配置等等,都知道得非常之少了,竹头木屑也就成了沧海遗 珍。现代人关于剑的知识,多半是从后世小说家那里得来的,大抵真假相 掺,假多真少,乃至于今天的小说家凭想象信口而言,大多荒诞不经,不着 边际。遗憾的是总会被某些人所轻信,还有人照猫画虎,大话连连,煞有介

[汉]司马迁:《史记》卷一八《高祖功臣侯者年表》,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 1083—1084 页。

[汉]司马迁:《史记》卷一一八《淮南衡山列传》,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 3746 页

另,《高祖功臣侯者年表》有作“蠹达”。见[汉]司马迁《史记》卷一八《高 祖功臣侯者年表》,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1083页。

事。所以,司马迁所提供的这些一鳞半爪的东西,其实是很有学术价值的, 其中一些是我们以往所不知道的。因其珍稀,我将其中几则挑拣出来,略加 敷陈,以备古代武学的爱好者参考。

(一)剑值

剑值即剑的市场价格,“值”亦作“直”。古代的宝剑往往价格高昂, 秦汉间,可以达到百金之数,这在《史记》里有反映。

王仲荤先生在遗著《金泥玉屑》的《汉代物价考》,专门设“刀剑弩机 价” 一节,其中引《史记》一条,即《刺客列传》的“太子(丹)得赵人徐 夫人匕首,取之百金”。①实际《史记》涉及刀剑价格最有影响的是《郦生陆 贾列传》中关于陆贾的一段记载:

陆生常安车驷马,从歌舞鼓琴瑟侍者十人,宝剑直百金,谓其 子曰:“与汝约:过汝,汝给吾人马酒食,极欲,十日而更。所死 家,得宝剑车骑侍从者。一岁中往来过他客,率不过再三过,数见 不鲜,无久恩公为也。”②

这是描写陆贾的机智与诙谐,而“宝剑直百金”应该是真实的。

汉代作为货币的黄金,以斤为计量单位,一斤金又称一金,百金则是百 斤黄金。足见真正的上品宝剑价格非常昂贵,绝不是一般人所能拥有的。③ 以自春秋战国到秦汉,大量制作的剑必定品质丛眺,参差不齐,珍品只是一 小部分,价格也应该有很大差别。而所谓“宝剑”,一是指出自名工巧匠之 手的高精产品,如“赵人徐夫人匕首”,徐夫人应是制作者的名字。还有些 则可能是古董,中国人好古,至今常常尊珍稀的古物为“国宝”。因此,古 董剑也往往比当代具有实用价值的利剑更受人爱重。《淮南子•修务训》 曾说:

今剑或绝侧羸文,啮缺卷而称以顷襄之剑,则贵人争带

王仲羊:《金泥玉屑丛考》,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34页。

[汉]司马迁:《史记》卷九七《郦生陆贾列传》,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3270页。

徐扬杰:《汉简中所见物价考释》,《中华文史论丛》1981年第3辑,上海古籍出 版社1981年版,第168页。

刘文典撰、冯逸等点校:《淮南鸿烈集解》卷一九,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655页。 高诱注谓:“绝无侧,羸无文,啮齿卷钝弊无刃,托之为楚顷襄王所服 剑,故贵人慕而争带之。”可见古代的相剑家,首先要能鉴别古今,识辨 真伪。古今一理,既然古剑更值钱,就必定会有假冒的鹰品应运而生。我推 测,陆贾是以“口辩”为长的文臣,他的宝剑多半是一柄古董剑,甚至是假 古董。

汉代军中刀剑的价格,在居延汉简中可以找到例证:

《居延汉简释文》卷三第16页:剑一,直六百五十。

同上书同卷第73页:剑一,直七百。①

这是汉代居延边塞一柄普通剑的价格,大致在650至700枚五铢钱上下。

汉代一斤黄金约当一万铜钱,这在汉代史籍中多有记载,学界无异议。由此 可见一柄值百金的剑与一柄普通剑的价格相差非常悬殊。如以居延汉简所记 载的其他物品价格为参照,可以看出一柄普通剑的价比:

粟米一石,钱150;粱米一石,钱200;

羊一头,钱15。至50Q余;牛一头,1200至3000余。②

照此,一柄剑约相当于三四头羊或半只牛的价钱。居延的刀也有价格很 高的,《居延汉简甲编》1374简:“刺马刀一,直七千。”这比之一般的刀 剑价要高得多,“刺马刀”是怎样一种刀?暂无所知。徐扬杰先生曾认为这 是一柄不同凡响的“宝刀”:

以一刀之价竟贵达七千,可知其为宝刀,绝非普通的刀价。

《汉书》卷九十《杨仆传》说:“欲请蜀刀,问君价几何?对曰:

率数百。”这是汉武帝“束力责”杨仆的诏书中的话,意思是说:您
管武库,我问您蜀刀的价钱,您竟只能答个大概,玩忽职守,错
误严重。但蜀刀也是很名贵的器物,因此价数百钱,大体上是不错

转引自徐扬杰:《汉简中所见物价考释》,《中华文史论丛》1981年第3辑,上海 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186页。又见陈直《居延汉简研究》之《居延汉简综论二七居延 的物价》“兵器类”,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97页。

转引自徐扬杰:《汉简中所见物价考释》,《中华文史论丛》1981年第3辑,上 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173、178、179页。又见陈直《居延汉简研究》之《居延汉简综 论二七居延的物价》,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95页。

的。至于柴刀、菜刀和匠人用的刀,当然还要贱得多。①

春秋战国时代,宝剑的价格似乎更高于汉代,只是因为当时黄金的比价 不清楚,我们无从判断具体的价差,但价钱远高于汉代似无疑义。《战国 策》卷二《西周-九》载:

司寇布为周最谓周君曰:"……函冶氏为齐太公买良剑,公不 知善,归其剑而责之金,越人请买之千金,折而不卖。将死而属其 子曰:'必无独知。'……”②

汉高诱《注》云:"函,姓;冶,官名也,因以为氏。知铸冶,晓铁理,能 相剑。太公不知其剑善,故归之而责其买剑金。”齐太公不识货,责怪函冶 氏买贵了,要他退还买剑的钱。越国人则情愿以千金购买,但函冶氏不肯出 手,临死叮嘱儿子:“无以语人,独知其利。”

《吕氏春秋》卷一 O《异宝》载:

伍员亡,荆急求之……因如吴。过于荆,至江上,欲涉,见 一丈人,刺小船,方将渔,从而请焉。丈人度之。绝江,问其名 族,则不肯告,解其剑以予丈人,曰:“此千金之剑也,愿献之 丈人。”丈人不肯受,曰:“荆国之法,得伍员者,爵执圭,禄 万担,金千镒。昔者子胥过,吾犹不取,今我何以子之千金剑为 乎?,,③

这是所谓“伍员逃国”经历中的一段有名插曲。伍子胥是具有贵族身份 的高官,又是名将,佩剑价值千金,与其身份相配,可见得楚剑的珍贵可能 居于六国之冠。由此得知,我们今天考古挖掘所得的吴越名剑,如夫差剑、 勾践剑等,的确是“国宝”,即使是在当时也是价值连城的国宝。还有因盗 墓者所得而流入市场的先秦和秦汉各式宝剑,往往售价昂贵,其实它的市值 并没有达到它原本的价位。

徐扬杰:《汉简中所见物价考释》,《中华文史论丛》1981年第3辑,上海古籍出 版社1981年版,第186页。

诸祖耿:《战国策集注汇考》,江苏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87—89页。

[战国]吕不韦著、陈奇猷校释:《吕氏春秋新校释》卷一O,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2年版,第558页。

(二)削厉和洒削

“削厉” 一词,唯见于前引《史记》卷五八《梁孝王世家》附褚先生的 一段话里。汉景帝时,梁王刘武命刺客刺杀大臣袁盎等,刺客得手后,将剑 留在袁盎身体里,这使朝廷有了破案的重要线索:

视其剑,新治。问长安中削厉工,工曰:“梁郎某子来治此

剑。”以此知而发觉之,发使者捕逐之。①

由此可知,汉代有专门研磨修整刀剑的作坊,工匠称“削厉工”。

“厉”就是“磨”,汉韩婴《韩诗外传》卷三第十五章曰:“剑虽利,不厉 不断;材虽美,不学不高。”②“削”字多义,古之刀剑之匣称削,或读为 “笑”,后写作“鞘”;简牍时代的削刀可直称为“削”;以硬金属器物刮 削刀剑也称“削”,即“镒”字的代称。《说文》段注引《诗传》:“凿属 曰铜。”至今犹称“车奇刀磨剪”。

冷兵器时代,兵器的保养修整是军旅大事,是保障战斗力的重要措施。 所以自先秦以至唐宋元明,军中都有这方面的专职人员,只是称呼各不相 同。早在西周初,军队作战之前就明令强调:“备乃弓矢,锻乃戈矛,砺乃 锋刃,无敢不善!”③军队还配有专门从事磨砺兵器的“巧手”,磨砺工作被 称为“砥砺”。《六韬》卷四《虎韬-军用第三十一》曰:

甲士万人,强弩六千,戟、楣二千,矛、楣二千,修治攻具、

砥砺兵器巧手三百人,此举兵军用之大数也。④

《六韬》是托名西周太公吕望的政治军事学著作,大致成书于战国时代。当 时凡甲士万人,配备修治工具和整修兵器主要是磨砺兵刃的“巧手”三百 人,这应是当时军事实践中形成的规制。《墨子•备城门》也有相近的 记述:

[汉]司马迁:《史记》卷五八《梁孝王世家》,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2542页。

[汉]韩婴撰、许维遹校释:《韩诗外传集释》卷三,中华书局1980年版, 第98页。

[清]皮锡瑞撰、盛冬铃等点校:《今文尚书考证》卷二八《费誓》,中华书局 1989年版,第469页。

《武经七书注译》,解放军出版社1986年版,第367页。

楼若令耳,皆令有力者主敌,善射者主发,佐皆厉矢。①

“厉矢”,岑仲勉注:“厉,利也。”是说守城的战士应有具体分工,力量 大的“主敌”,善射者主射,其他辅佐人员磨砺箭镰和其他兵器。“厉矢” 又可引申为磨砺箭缺和兵器的磨石。见于同书《杂守第七十一》:“蔺石、 厉矢、诸材器用皆谨部,各有积分数。”②此处的“厉矢”应该是“砺石” 的借用词,是说这些辅助材料都要登记有数。战国时,“厉矢”也称为“磨 研”,见《吕氏春秋》卷九《精通篇》:

用刀十九年,刃若新磨研,顺其理,诚乎牛也。③

“磨”,字形不一,注家各有其说。汉高诱《注》以为是“砥也”,应 该是正确的。“研”字有学者认为应该是“硼”字,即“磨刀石”。刘文 典《淮南鸿烈集解》卷一一《齐俗训》:“庖丁用刀十九年,而刀如新剖 Wo ”汉高诱《注》:“新剖,始制也。研J,磨刀石。”两说相同。④总括而 言,“厉矢”就是用磨石(或称砥石)研磨兵刃,以使之更加锐利。但研磨 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需要一定的技术,特别是精工制作的珍贵剑刀,绝不 是随便什么人都能研磨的,一定得是高手,且有一套严格的研磨工序。所以 军中对这类拥有专业技能的人向来都另眼相待,不同于一般士兵,可以视为 古代的技术兵种。唐李筌《太白阴经》卷二《选士篇》云:

有制造五兵攻守利器,奇变谪诡者,以上赏得而厚之,名曰技

巧之士。⑤

不难想象,李筌所谓“以上赏得而厚之”的“技巧之士”,必定包括研磨刀 剑的职业工匠。

“削厉”以外,汉代还有“洒削” 一词,也与砥砺刀剑有关。见《史 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

岑仲勉:《墨子城守各篇简注》,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7页。

岑仲勉:《墨子城守各篇简注》,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54页。

[战国]吕不韦著、陈奇猷校释:《吕氏春秋新校释》卷九,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2年版,第514页。

@ 刘文典撰、冯逸等点校;《淮南鸿烈集解》卷一一,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364页。

[唐]李筌:《太白阴经》卷二,《中国兵书集成》第二册,解放军出版社1988

年版据《守山阁丛书》本影印,第470页。

洒削,薄技也,而郅氏鼎食。①

是说郅氏依靠“洒削”这样并不高难的手艺,得到丰厚的报酬,可以列鼎而 食。裴驷《集解》引徐广曰:“洒或作’细’。”驰案:《汉书音义》曰 “冶刀剑名”。司马贞《索隐》曰:“削刀者名。洒削,谓摩刀以水洒之。

又《方言》云’剑削,关东谓之削’,音肖。削,一依字读也。”《汉书》 卷九一《货殖传》转引此节而略有改动:

质氏以洒削而鼎食。②

班固改“郅氏”为“质氏”,应该是有依据的。至于何谓“洒削” ? 《汉书》的注家解说不一,服虔曰:“治刀剑者也。”如淳曰:“作刀剑削 者。”如淳所谓“削”艮“鞘”,古人也称为“刀剑室”,“作刀剑削” 即为刀剑配鞘。唐颜师古曰:“二说皆非也。洒,濯也。削谓刀剑室也。谓 人有刀剑,削故恶者,主为洒刷之,去其垢秽,更饰令新也。”按如淳和颜 师古的解说,“洒削”不是修治刀剑本身,而是修整刀剑的鞘子,“去其垢 秽,更饰令新”。裴驷、服虔的“治刀剑”说,与如淳、颜师古的“作刀剑 削”修饰刀剑鞘之说,哪一说更可信呢?

唐宋以降,不少学者对这一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却始终没有统一的认 识。唐杜佑《通典》卷十一《食货十一》:“洒削薄伎也,而郅氏鼎食。” 注:“理刀剑名。”③“理刀剑”与“治刀剑”义相近,是个比较宽泛的概 念,包括磨砺,也包括整修和配置刀剑鞘等。我以为这是比较合理的解释。 明人张志淳在其《南园漫录》卷四“洒削”条指出:古注以“洒削”为“治 刀剑名”,但“洒字有淬厉之义,而非只以水洒之也”。④也有一定的合理 性。总之,一柄锻造成功的刀剑,必须要经过一番精心磨砺,才能达到最佳 状态,这是不可或缺的一道工序,而剑的拥有者也会以某些特别的方法经

[汉]司马迁:《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3981— 3982 页。

[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卷九一《货殖传》,中华书局1975年 版,第3694页。

[唐]杜佑:《通典》卷一一《食货十一平准》,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65页。

[明]张志淳撰、李东平等校注:《南园漫录校注》,云南民族出版社1999年 版,第164页。

常加以养护,以保持锐利并不发生锈蚀。砥指砺石,必须正直平整,故《诗 经•蓼莪》有“周道如砥,其直如矢”的比喻。砥砺相合,成为一个生动的 词汇,在先秦古籍中例子很多。先秦佚籍《尸子-劝学》有曰:

夫学譬之犹砺也。昆吾之金,而铢父之锡,使干越之工铸之以 为剑,而弗加砥砺,则以刺不入,以击不断。磨之以若砺,加之以 黄砥,则其刺也无前,其击也无下。自是观之,砺之与弗砺,其相 去远矣。今人皆知砺其剑,而弗知砺其身,夫学,身之砥砺也。① 何谓“碧砺”,何谓“黄砥”?我们不得其解。我们的祖先创造了许多 物质奇迹,春秋战国到秦汉之间吴越和楚地的宝剑,就是最具代表的成就 之一,让全世界都叹为观止!可是自秦皇以后,在不断强化的皇权专制制度 下,精神上被逐步奴化了的祖先们不得不把政治环境下的生存摆在第一位, 在“进退出处,皆得其宜”的全身之道上费尽心机,情愿一生都在“学而优 则仕”道路上艰辛蹭蹬,却越来越瞧不起“巫医百工”等一切与国计民生密 切相关的技艺,对其传承、载述和科学原理的探索都兴趣索然。所以曾经辉 煌一时的刀剑制作工艺,从锻铸到磨砺的所有细节,基本上都失传了,或仅 凭口耳相沿,越传越少,直至一知半解,语焉不详。晚近以来假托伪冒者时 有所见,但能获利便是成功,遑论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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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古代刀剑的磨砺方法,要感谢宋末元初的“隐君子”福建陈元靓, 他在《事林广记》卷五《艺圃须知》中,保存下了一则罕见的资料:

磨剑 磨剑不得用水及粗石,磨当以麻油就光腻石,慢慢磨去 锈,却用打铁炉边打落铁片子三两,入木炭一两,水银一钱重,同 为末掺剑上,以布片蘸油,奈久磨擦,其光如镜,帛子拭净,以酥 涂之,挂壁间,永不锈。②

元以后这方面的资料更加稀少了。清顺治间,坚守遗民志节的史学家谈 迁( 1593—1657年,字仲木,浙江海宁人)曾有北京之游,借机考察满洲人

[清]汪继培辑校:《尸子》,《续修四库全书》第1121册影印清嘉庆十七年 (1812年)刻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276页。

[元]陈元靓:《事林广记》卷五,《和刻本类书集成第1辑》,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0年版,第299页。

治理下的北方社情,著成《北游录》一书。他在其中的《纪闻》上卷中,记 载了清朝初年北京武库的一些情况,其中谈到兵器的磨砺与除锈:

军器——京师西内戊字库,贮一切军器,如兜盔刀剑之类。凡

锈者,有铮磨匠治之,其法先涂香,令润透,后以两柄钢努铸之,

其锈尽脱,复磨以砺石,光明耀目。①

兵器的磨整,专司其业者称“铮磨匠”,明代文献中未见这一名称,但 这与《大清会典则例》等清修官书的记载是一致的,这个词很可能是清人从 关外带进来的。清代官家的兵器制作工匠分工很细,有铁匠、腰刀匠、刀鞘 匠、箭匠、铿匠、铮磨匠等名目。铮磨匠的修整方法与宋元间似有不同,除 锈之前所涂用的“香”应该也是专门调配的油制品,可惜谈迁言而未详,清 代文献中又没有找到相关的配方,只能存疑待考。

(三)赠剑与赐剑

剑从来都是皇家赐赏臣下及各阶层人士相互馈赠的重要礼品,这在古籍 中时有所见。剑是兵器,又往往是精工制作的工艺品。无论剑体还是附加 的饰物,都含有丰富的文化因素,这就使得它的赐赏与赠与时常具有特殊意 义,有时是王权或礼义的象征,有时甚至是悲剧的终结者。司马迁在《史 记》里记载了一些以剑赐赏和赠与的史事,以吴越为主,虽不多,但颇有深 义,可以看到剑在它的鼎盛时代远不只是“击刺之术”的利器。

吴越是春秋时代宝剑的兴起之国,民人好剑勇斗,风气长久不衰。《汉 书》称:“吴、粤之君皆好勇,故其民至今好用剑,轻死易发。”②春秋战国 时,两国在剑的赐赠上,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史记》里最令人感动的赠剑故事,首推卷三一《吴太伯世家》里吴国 贵族季札(延陵季子)出使北方诸国时,挂剑于徐国国君冢树一事。《史 记》载:

季札之初使,北过徐君。徐君好季札剑,口弗敢言。季札心知

之,为使上国,未献。还至徐,徐君已死,于是乃解其宝剑,系之

[清]谈迁撰、汪北平点校:《北游录纪闻上》,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343页。

[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卷二八下《地理志下》,中华书局 1975年版,第1667页。

徐君冢树而去。从者曰:“徐君已死,尚谁予乎? ”季子曰:“不然。始吾心已许之,岂以死倍吾心哉!”①

这是大家熟悉的典故。唐张守节《正羲》引唐《括地志》云:“徐君庙在泗 州徐城县西南一里,即延陵季子挂剑之徐君也。”这里至今还是徐氏宗亲 的圣地。徐是古老的诸侯国,国君是夏禹治水的主要助手伯益的后代,曾经 相当强大,号为东夷大邦。其中心在今徐州地区,九州之一的徐州因其而得 名;后期主要在淮泗地区,与吴国接壤。春秋之末,约公元前512年,被吴王 夫差吞灭。季札是备受孔子敬重的贤者,他出使北方鲁、郑、卫诸国,首先 经过已经衰落了的徐国,徐君很欣赏季札的佩剑,“口弗敢言”。此时正当 吴国趋于强盛,剑的制作也臻于极精,所以徐君暗自艳羡,亦见吴越宝剑的 尊贵和在北方诸侯心目中的地位。而季札挂剑冢树的举动,的确不是常人所 能做得到的,司马迁以此来颂扬季札个人的高尚品格,同时也是在表彰吴越 文明,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剑所代表的高贵气质。

《史记》卷六七《仲尼弟子列传》载,孔子的高足弟子子贡(端木赐) 曾经游历正在发生重大历史转折的吴越两国。此时,吴王夫差杀伍子胥而重 用佞臣伯懿,用兵于齐国,与中原诸侯争夺霸权。越王勾践乘机养精蓄锐, 耐心地等待灭吴机会。子贡的到访受到越王的欢迎,《史记》载,“越王大 说,许诺。送子贡金百镒,剑一,良矛二。”但,一心在南方宣传孔子学说 的子贡,似乎不屑于越王的这些宝物,他竟不受而去。②

吴越都有赐大臣以剑命其自杀的事件。

吴王夫差失去对老臣伍子胥的信任和忍耐,居然在太宰伯懿教唆下, “使人赐子胥属镂剑以自杀”,③干了他一生中最愚蠢的一件事。“属镂” 是一柄有知名度的宝剑,可能因为伍子胥名高位重,故赐以宝剑自裁,也算 是政治上的特殊待遇吧。

越王勾践侥幸灭吴之后,立即实行“兔死狗烹”的政策,对立有重大功

[汉]司马迁:《史记》卷三一《吴太伯世家》,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1763页。

[汉]司马迁:《史记》卷六七《仲尼弟子列传》,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 2673 页。

[汉]司马迁:《史记》卷四一《越王勾践世家》,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2104页。

劳的大臣文种下了毒手。《史记》卷四一《越王勾践世家》载:

人或谗种且作乱,越王乃赐种剑曰:“子教寡人伐吴七术,寡 人用其三而败吴,其四在子,子为我从先王试之。”种遂自杀。① 赐剑命大臣自杀的事,未见于别的国家,或许还有,还需要在浩瀚文献 中搜寻。但被秦国所继承是事实。著名的例子就是秦二世在始皇帝突然死后 秘不发丧,与赵高、李斯之流秘相谋划,以始皇帝名义赐书给屯兵北疆的长 子扶苏、大将蒙恬等,赐剑扶苏自裁。《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记载了 这份可能出于李斯之手的伪始皇遗诏,其中有言:

扶苏为人子不孝,其赐剑以自裁。将军恬与扶苏居外,不匡正,宜知其谋,为人臣不忠,其赐死,以兵属裨将王离。②

扶苏是赐剑自裁,大将蒙恬等还享受不到这份待遇,足见方式略同于吴越, 很可能就是效法夫差。

有着深厚荆楚文化根源的西汉王朝,给诸侯王和臣下赏赐宝剑成为常 礼,而赐剑自裁的事件似乎没有发生过,可能也属于对秦朝暴政的“拨乱 反正”之一。毕竟见于记载的赐剑自裁者伍子胥、文种和秦始皇长子扶苏三 人,都是蒙冤而死的正面人物,举国上下无人不晓其阴谋。可见西汉建国之 初,刘邦和萧、曹等在制度的修正和重构上是用心很细的。

汉朝赏赐宝剑给诸侯王和朝臣的事,《史记》所载亦不多,如将《史》 《汉》所载综合考察,可以大致了解其概。

《史记》所见的第一件就是前引给功臣萧何“赐带剑履上殿”的殊荣, 但这是否意味着萧何的佩剑也是刘邦赐予的呢?太史公讲得不清晰,不好 妄断。

《汉书》卷七《昭帝纪》载:

(元凰)五年春正月,广陵王来朝,益国万一千户,赐钱 二千万,黄金二百斤,剑二,安车一,乘马二驷。③

[汉]司马迁:《史记》卷四一《越王勾践世家》,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2107页。

[汉]司马迁:《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3096页。

[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卷七《昭帝纪》,中华书局1975年 版,第231页。

又,《汉书》卷六三《武五子传•广陵厉王胥》载:

(胥)元凤中入朝,复益万户,赐钱二千万,黄金二千斤,安

车马四马宝剑。①

传载,汉武帝之子广陵王刘胥,“壮大,好倡乐逸游,力扛鼎,空手搏熊彘 猛兽”。是个非常强壮勇猛的人,昭帝赐予安车宝剑是有针对性的,可惜此 人的结局却颇为悲惨。

《汉书》所见赐剑给诸侯王者只此两例,臣子赐剑未之见。而实际情况 应该是相当频繁的,《史记》卷一。三《万石张叔列传-卫绢》载:

建陵侯卫培者,代大陵人也。……上(景帝)赐之剑。编曰:

“先帝赐臣剑,凡六剑,不敢奉诏。”上曰:“剑,人之所施易,
独至今乎? ”结曰:“具在。”上使取六剑,剑尚盛,未尝服也。②

“人之所施易”,《集解》引如淳曰:“施读曰移。言剑者人之所好,故多 数移易贸换之也。”这是说,剑是当时很容易买卖生财的器物,尤其是皇家 赐给的宝剑,必定出自少府的精工锻造,非同寻常!卫缗能细心珍藏,从不 佩带,也没有变卖,真是难能可贵。史称其人“醇谨无他”,是文帝留给景 帝可以倚重的大臣,曾叮嘱景帝“第长者,善遇之”。后以平定吴楚功,拜 相封建陵侯,成为“文景之治”的名臣之一。汉文帝先后赐给卫绢六柄剑, 景帝又要赏剑给他,足见汉初给亲任大臣赐剑是相当多的,也证明“剑者人 之所好”的真实情形。卫绢可能是汉初大臣中获得皇上赐剑最多的一位,故 司马迁特予记载。

(四)自刎与伏剑

剑是杀人的利器,但有时也用来自杀。《史记》写用剑自杀主要是两种 方式,一是自刎,即以剑割颈而亡;二是伏剑而死。

楚汉相争以项羽兵败乌江后自杀为结局。但司马迁在《项羽本纪》中只 说项羽“乃自刎而死”,并没有写项羽用剑自刎。我们注意到《史记》写

[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卷六三《武五子传》,中华书局1975 年版,第2760页。

[汉]司马迁:《史记》卷一。三《万石张叔列传》,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 3351 页。

“自刎”只有三次,项羽是第一次,第二次是《荆轲传》里的田光,第三次 是卷一一九《循吏列传》里的石奢。三次都没有写用何兵器自刎。按一般的 理解,“自刎”必定是用剑割颈而死,所以不必再作交代。故后代演义出了

“项羽拔剑自刎而死”的说法,各种形式的文艺作品大多如此处理,甚至演 义出“霸王别姬”中虞姬舞剑然后抽剑自刎的情节,增加了英雄美人的悲情 色彩。实际上《史记》写用剑自杀多半是“伏剑而死”,比“自刎”要多, 似乎春秋战国到秦汉时代,“伏剑”是一种风尚,是更有尊严的自杀方式。 举例来看:

《史记》卷三九《晋世家》载,春秋初期,晋国大臣里克掌权,国生内 乱。晋惠公继位后赐里克死:

里克对曰:“不有所废,君何以兴?欲诛之,其无辞乎?乃言 为此!臣闻命矣。”遂伏剑而死。①

这就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典故的出处。这段史事出自《左传》僖公十 年(公元前650年,周襄王二年)夏四月,也写作“伏剑而死”。②这是“伏 剑”二字在现存史籍中的第一次出现。具体讲,“伏剑”是怎样的自杀方式 呢?唐孔颖达《左传正义》曰:

谓仰剑刃,身伏其上而取死也。③

杨伯峻先生在《春秋左传注》中提出不同的解释。他说:

(伏剑)即负剑。《史记•刺客列传》“王负剑",《墨 子-节葬下篇》“譬犹负剑而求其寿也”。凡抽剑自杀皆可曰负 剑。又转作伏剑。说参洪颐燃《经义丛抄》。④

清儒洪颐燃《经义丛抄》我未之见,不知其详。至于《墨子-节葬下 篇》之“譬犹负剑而求其寿也” 一句,原文作“譬犹使人负剑,而求其寿 也”。孙诒让《墨子踢诂》注谓:“负、伏通。《左传襄三年》’魏绛将伏

[汉]司马迁:《史记》卷三九《晋世家》,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1994页。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33—334页。

《阮刻春秋左传注疏》卷二九《襄公三年》:“魏绛至,授仆人书,将伏剑。” 见[晋]杜预注、[唐]孔颖达疏、[清]阮元校刻:《阮刻春秋左传注疏》,浙江大学出 版社2015年版,第1984—1985页。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929页。

剑’。孔疏云:’谓仰剑刃,身伏其上,而取死也。’”①显然,负、伏有时 通用是实,但孙诒让和杨伯峻先生把《墨子》的“使人负剑”解释为“使人 伏剑,,则不一定准确。墨子是说让一个人背着剑去寻求长寿之道,这是荒唐 的,因为负剑者通常是剑士、剑客之流,早死的概率比一般人高得多,而不 是伏在剑上求长寿,这很荒唐,毫无幽默感而言。所以,孔颖达的解释是正 确的,他生活在“伏剑而死”还时有发生的唐代,用不着考证就很清楚伏剑 的本义。而以伏剑为“负剑”之转,认为“凡抽剑自杀皆可曰负剑”,恐有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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