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裁判人员的组成

一、 总裁判长1人,副总裁判长1—2人。

二、 裁判组:裁判长、副裁判长、主裁判员、计时员、记录 员各1人,边裁判员5人。

三、 编排记录组:编排记录长1人,组员2—3人。

四、 检录组:检录长1人,组员3—5人。

五、 宣告员1—3人。

六、 医务人员若干人。

第十二条裁判人员的职责

一、 总裁判长

(一) 负责组织裁判人员学习竞赛规程和规则;研究裁判法。

(二) 负责裁判人员的分工;赛前组织裁判长检查落实场地、 器材、护具、用具和有关竞赛等事宜。

(三) 根据竞赛规程和规则的精神,解决竞赛中的有关问题, 但无权修改竞赛规程和规则。

(四) 比赛中指导各裁判组的工作,根据需要可以调动裁判 员的工作。

(五) 裁判组有争议时,有权作出最后决定。

(六) 裁决规则中不详事宜。

(七) 审核、签署和宣布竞赛成绩。

(A)向大会递交书面总结。

副总裁判长协助总裁判长工作,总裁判长缺席时,可代行总 裁判长的职责。

二、 裁判长

(一) 负责本组裁判员的工作安排。

(二) 比赛中监督指导裁判员、计时员、记录员的工作。如 发现问题时,有权暂停比赛进行处理。若边裁判员明显反判时, 在征得总裁判长同意后,可以改判。

(三) 审核边裁判员的评分,决定胜负。

(四) 每场比赛结束时,审核、签署比赛成绩表。

副裁判长可根据需要兼任其他裁判员的职务并协助裁判长工 作。

三、 主裁判员

(一) 严格执行规则,公正裁判。

(二) 检查场上运动员护具。

(三) 用口令和手势指挥场上比赛,判定运动员有关得分和 处理犯规等事宜。

(四)宣布该场比赛结果。

四、 边裁判员

(一) 根据规则,独立评判,并记录主裁判员对得3分的评 判,给双方运动员记录每局得分。

(二) 每局结束后,要根据裁判长的信号统一出示胜方色别 牌。

(三) 当主裁判员无法确定运动员是否下台时,要及时提供 确切情况。

(四) 在未宣告胜负之前,不得离开席位。

(五) 每场比赛结束,都要在其记分表上签名,并注意保存, 以备检查、核实。

五、 i己录员

(一) 根据主裁判员的口令和手势,记录运动员的得3分及 犯规次数,并在裁判长席上出示标志。

(二) 根据边裁判员的评判结果记录比赛成绩,并报告裁判 长。

六、 计时员

(一) 在比赛之前负责检查铜锣是否能用和核准秒表。

(二) 负责每一局的比赛和局间休息的计时工作,鸣哨通告 比赛开始,鸣锣宣告每局结束。

七、 编排记录长

(一) 负责编排记录组的全部工作,审查报名单,并根据大 会要求,编排秩序册。

(二) 负责运动员各体重级别的抽签,编排每场比赛秩序表。

(三) 准备竞赛中所需要的各种表格,审查核实成绩,计算 得分及录取名次。

(四) 登记和公布各场比赛成绩。

(五) 统计和收集有关材料。

八、 编排记录员

根据编排记录长分配的任务进行工作。

九、 检录长

(一) 负责检录组的全部工作,保证比赛按秩序顺利进行, 如有特殊变化应及时报告总裁判长。

(二) 遵照规则要求,按时称量运动员体重。

(三) 按照比赛顺序,每场赛前20分钟召集运动员点名,并 认真检查运动员的服装、护具、拳套及护齿等。

(四) 负责运动员临时请假和临场弃权事宜,并通知裁判长 和编排记录长。

(五) 负责与裁判长等有关部门取得密切联系,协助掌握比 赛时间。

十、检录员

根据检录长分配的任务进行工作。

十一、宣告员

(一) 宣告每一局比赛结果。

(二) 报告裁判员和场上运动员体重级别、单位等。

(三) 及时报告场上运动员有关得分和犯规等事宜。

(四) 摘要介绍竞赛规程、规则和大会有关武术散手方面的 宣传材料。

十二、医务人员

(一) 审核运动员的“体格检查表”。

(二) 检查运动员是否服用兴奋剂。

(三) 负责竞赛中的医务监督。因伤病而不宜参加比赛的运 动员,医务人员应向裁判组提出停赛的建议。

第三节裁判方法

第十三条禁击部位

后脑、颈部、裆部。

第十四条得分部位

头部、躯干、大腿和小腿。

第十五条攻击方法

一、 可以用任何武术流派的技术动作进攻对方,但不许使用 头、肘、膝和迫使对方反关节的动作。

二、 不许连击头部。

三、 不许用迫使对方头部先着地的摔法,不许有意砸、压对 方。

四、 一方倒地(含主动),另一方不许用腿法攻击头部。

第十六条评判方法

一、 优势胜利

(一) 在比赛中,发现双方技术悬殊,一方明显失去防守能 力,主裁判员征得裁判长同意,判技术强者为该场胜方。

(二) 被击中得分部位倒地不起达10秒或虽能站立但知觉失 常时,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三) 因对方犯规而受伤,通过医生检查不能再比赛者,经 裁判长同意,为该场胜方。

(四) 一局比赛中一方下台(身体任何部位接触台下地面) 两次,另-方为该局胜方。

二、 得3分

(一) 使用前扫腿、后扫腿、勾踢腿动作进攻对方,并使对 方倒地(除两脚以外的任何部位触地),而自己站立者得3分。

(二) 使用后转身扫摆腿动作击中对方躯干部位,而自己站

立者得3分Q

(三)一局比赛中,一方第一次下台,另一方得3分。

除使用得3分以外的动作进攻对方可按下列得2分、得1分 标准进行评判。

三、 得2分

(一) 一方倒地,站立者得2分。

(二) 用腿击中对方躯干部位一次得2分。

(三) 受警告一次,对方得2分。

(四) 一方被强制读秒一次,对方得2分。

四、 得1分

(一) 用手法击中对方得分部位一次,得1分。

(二) 用腿法击中对方头部和腿部一次,得1分。

(三) 使用方法双方先后倒地,后倒地者得1分。

(四) 比赛中双方对峙达8秒钟,主裁判员指定一方进攻, 如8秒钟内仍不进攻,对方得1分。

(五) 使用主动倒地动作时,超过3秒钟不进攻,对方得1 分。

(六) 受劝告一次,对方得[分。

五、 不得分

(一) 方法不清楚,效果不明显,不得分。

(二) 双方同时倒地或下台,不得分。

(三) 双方抱缠互打互踢时,不得分。

(四) 使用方法主动倒地,对方不得分。

第十七条犯规和罚则

一、犯规

(一)技术犯规

1 .比赛时由于自己处于不利状况而要求暂停。


  1. 比赛中场外进行指导。


3 .比赛中对裁判员有不礼貌行为或不服从裁判。

  1. 比赛中大声叫喊恫吓扰乱对方,经提示无效。

  2. 上场不带护齿,或在比赛中有意吐落护齿。

  3. 一方出现搂抱对方的消极现象,经提示无效。

  4. 运动员不遵守竞赛中有关礼节规定,经提示无效。


(二)侵人犯规

  1. 在发“开始”信号前偷袭对方,或发“停止”信号后仍 进攻对方。

  2. 进攻对方禁击部位。

  3. 采用不允许的方法进攻对方。


二、罚则

(一) 比赛中每出现一次技术犯规给予劝告一次;每出现一 次侵人犯规给予警告一次。

(二) 受罚失分达六分者,判对方为胜方。

(三) 运动员故意伤人,取消该场比赛资格,判对方为胜方。

(四) 运动员服兴奋剂,局间休息时吸氧或比赛中弄虚作假, 取消本人全部比赛资格。

第十八条暂停比赛。

一、 运动员倒地(主动使用方法倒地除外)或下台时;

二、 运动员犯规受罚时;

三、 运动员受伤时;

四、 运动员互相抱住没有有效的攻防动作超过2秒时;

五、 运动员对峙,被指定进攻一方达8秒时;

六、 运动员使用主动倒地动作而无进攻动作超过3秒时;

七、 运动员由于客观原因举手要求暂停时(如护具松脱等);

八、 裁判长或裁判员发现比赛有险情时;

九、 裁判长处理场上问题时;

十、因灯光、场地、风沙等客观原因而影响比赛时°

第四节计分方法、胜负和名次评定

第十九条计分方法

一、 劝告、警告、取消比赛资格和消极分别用

“区”和符号代替。

二、 边裁判员根据场上比赛情况,按得分标准记录运动员的 得分及犯规次数。每局比赛结束后,将运动员的得分填入记分表 中,当听到裁判长发出信号时,即统一出示胜方或平局的色别 牌。

三、 循环赛时,记录员根据每场比赛的结果在记分表中为胜 方填写“2”分,负方填写“0”分,平局时各填写分°

第二十条胜负评定

一、 在每局比赛结束时,依据边裁判员的评判结果,按胜方 色别牌多者为胜方的原则判定每局胜负。

二、 一局比赛中,双方出现平局时,按下列顺序决定胜负:

(一)受警告少者为胜方;(二)受劝告少者为胜方;(三)体重 轻者为胜方(以当天赛前体重为准)。上述三种情况仍相同,则 为平局。

三、 一场比赛,先胜两局者为该场胜方。

四、 淘汰赛时,一场比赛中,如获胜局数相同时,按下列顺 序决定胜负。

(一)受警告少者为胜方;(二)受劝告少者为胜方;(三) 体重轻者为胜方。上述三种情况仍相同,则加赛一局,依次类 推。

五、 循环赛时,一场比赛中如获胜局数相同时,则为平局。

第二十—条名次评定

一、淘汰赛时,直接产生名次。

二、循环赛时,积分多者名次列前。若2人或2人以上积分 相同时,按下列顺序排列名次:(一)获胜局数多者列前;(二) 受警告少者列前;(三)受劝告少者列前;(四)体重轻者列前。 上述四种情况仍相同时,名次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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