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在爱剑的同时,也表现出对“剑”的防范,制止民以兵举事。 在夷平六国,统一称霸后,虽然秦已具有“胡人不敢南下而牧马,士不敢 弯弓而报怨”的虎威,但是为了确保“子孙帝王万世之业”,秦始皇还是 “收天下之兵,聚之咸阳,销锋镝,铸以为金人十二,以弱天下之民”(《过 秦论》)。在“收天下兵”的举动中,秦始皇不仅剥夺了平民“用兵”的权力 (以至于陈涉揭竿而起时只能“斩木为兵”),而且也将“用兵”作为统治者 的专权。秦始皇对“兵”钟爱和防范,也成为后来统治者处理“兵”(禁武、 禁止私藏武器)的经验模板。
元世祖中统四年(1263)二月,下诏给各路,设立专局制造兵器, 并且规定私造的处死刑;民间所有的兵器,不交给官府的,与私造同 样处死。至元二十二年(1291)五月,分汉地及江南民间交给官府的 弓箭和兵器为三等处理:下等的销毁;中等的给就近居住的蒙古人; 上等的存库,归行省、行院、行台掌管;没有省、院、台的归在职达鲁 齐辉和尔(官职)回回掌管,汉人、新归附的人虽居此等官职的不得 掌管。二十三年(1292)下敕各处,凡汉民手持铁尺、手挝及有刃的 仗,都要交给官府。二十六年(1295)四月,禁止江南和诸路民间带 弓箭和兵器,犯禁的编入军籍。武宗至大三年(1310)三月,又严禁 汉人私藏兵器,英宗至治二年(1322)正月,禁止汉人手持兵器出猎 及练习武术。泰定帝泰定二年(1325)七月,又禁止汉人私藏和手持 兵器,规定有军藉的汉人出征时发给,出征回来就要交还,顺帝至正
三年(1343)四月,禁止汉人、南人、高丽人手持兵器;至正五年
(1345)又申告这个禁令(《续文献通考》卷一三四兵)。
清将《武备志》列为禁书之一,不许私藏(清乾隆《禁书总目》)。
秦始皇对“兵”和“用兵”的理解,也是拜将、命将出征仪式的主旋律。如 公元前484年,吴鲁两国联合于艾陵大败齐军。将战,吴王夫差赐鲁叔孙 甲、剑和铍,并勉之曰:奉尔君事,敬无废命(《左传•哀公十一年》)。《汉 书•高帝纪》:“汉王齐戒设坛场,拜信(韩信)为大将军,问以计策”;1911 年11月3日,黎元洪举行拜将仪式,向黄兴授战时总司令印、旗和剑,等 等。在拜将仪式中,剑就像春秋战国时期的虎符,成了军事统帅的象征。 其中,王者赐剑的军事授权行为,也使所赐之剑化约为对千军万马的指 挥权,将者所持赐剑非刺杀之剑而是“统领三军”的军权。
除了出兵之时将军事权力暂时让渡给将军,王者还以御用兵器,赐 予元老重臣,赋予在外先斩后奏之特权。《魏书•奚斤传附从孙兜传》记 载有大臣出征持御剑的事例:“乌侯子兜,世祖时亲侍左右,随从征讨,常 持御剑”,并逐渐演变为将军出讨和钦命大臣巡察前御赐尚方宝剑之“规 定动作”。在御赐尚方宝剑行为中,为应付地方变乱,王者不得不委托他 人代行专断、专杀之权①;以尚方宝剑指代王之所授专断专杀之权,一方 面该剑仍具有剑之斩杀功能,但是又以专杀不尽责的官员大臣与原先斩 杀敌人的兵剑相区分。另一方面,出讨将军和钦命大臣在接受王者之托 后还可以将尚方宝剑以及其中的生死予夺之权转托他人,像火炬接力一 样,将王者的权力火种传递下去。“明年二月,总理马世龙畀所赐尚方 剑,令率参将王承胤、张叔嘉、都司左良玉等伏玉田枯树、洪桥,鏖战有 功,迁参将”(《曹文诏传》)。再者,作为王者化身,集生死予夺之权的尚 方宝剑,也可以决定臣之生死,赐剑使之自毙,如吴王赐武子胥剑、越王 赐文种剑、秦王赐白起剑。这种决定臣死的方式,一方面以诏书和剑的 出席代替了王者的到场,以罪臣的自刎,强化了王者的权威;另一方面,
王者又以退居幕后、远距离的间接作用,避免了目睹血腥之凶,缓解了君 臣间难计其数的历史记忆的干扰。
另外,由于对“剑”的矛盾心态,在授予钦命大臣以生死予夺之权时, 王者又以适用范围的圈定,将尚方宝剑的生杀权分解为多人、锁定于特 定对象,以防止受托者的僭越,并进一步重申尚方宝剑中的权力是暂时 性让渡和局部委托。“及晋受禅,都督诸军为上,监诸军次之,督诸军为 下。使持节为上,持节次之,假节为下。使持节得杀二千石以下。持节 杀无官位人,若军事,得与使持节同。假节唯军事得杀犯军令者。江左 以来,都督中外尤重,唯王导等权重者乃居之”(《晋书•职官志》)。同 时,我们也可以从王者以假剑赐臣再睹其对剑的矛盾心态。在假剑赐臣 行为中,既要以剑赏赐臣之功,又对剑之真进行百般处理,以“包金裹银” 表征其价值,又以无刃甚至将剑与鞘焊接与剑之真保持距离。如李世民 为奖徐懋功开国元勋之功,特赐“功德剑”;从昭陵陪葬墓中出土的徐懋 功的剑可见,此剑包金裹银,装饰华贵;但却拔不动、抽不出,剑长约一米 多,鞘分三段,焊接而成。鞘中间是一根直径约1.5厘米铜棍,从剑柄穿 入剑鞘,柄首和鞘口紧紧地焊在一起,柄首上有镶金花纹的痕迹。①
第三节充满社会意义的剑
在《七国考•秦器服》中,明清间学者董说根据不同的使用目的而将 “带剑”一分为二:“一佩剑,所谓衣冠带剑是也;一兵剑,持以相格杀者 也。”剑之佩带,使剑进入人们的社会生活,形成丰富的社会意义;也使原 先人与剑的关系,演变为人与人的关系。
纹刻杜会等级的佩剑
原始时代,剑既是格斗卫体的武器,也是日常生活和生产的剔割器
具,成为人们须臾不离的工具。由于带剑者多为氏族成年男子,带剑之 举也渐渐成为孔武有力的标志,并具有佩饰意义①,进人礼仪范畴。像官 服一样,在晋见、出使、重大场合,佩剑成为正规的、官方行为的必需。公 元前595年,因宋国杀了楚国使臣,楚庄王气得一甩袖子跑出宫出兵亲 征,随从追到院中穿上了鞋,追到寝门佩好剑,追到市场才登车。“投袂 而起。履及于窒息,剑及于寝门之外,车及于蒲胥之市”(《左传•宣公十 四年》)。秦简公六年,秦国将官吏带剑作为一项制度。汉承秦制,仍尚 剑,官吏带剑,汉武帝时有丞相魏相对吏员带剑甚为苛责,未带剑者奏事 时需借剑方敢进入;魏尚剑、晋尚刀;六朝、唐代刀剑并用,“既佩刀又佩 剑,可谓刀剑并重之时期”,《春秋繁露》曰:“剑在左,刀在右,剑在左,青 龙象也”;明仍视剑为军官之佩兵。©
作为重要场合的佩带,王者将其对剑的爱外化为对剑的装点之举。 他们于剑之首、茎、格、身用尽了心思,在雕刻花纹、兽面纹、几何图形的 同时®,也以绿宝石、金银丝、金块等装点剑室(鞘)®,使剑的外观更为精 美、价值更为高昂,进而显示其身份地位。“世之人主,皆以珠玉戈剑为 宝。”(《吕氏春秋•侈乐》)东汉出现了玉具剑,晋代之以木,隋则明文规 定了与官品匹配的所佩之剑为:“一品,玉具剑,佩山玄玉。二品,金装 剑,佩水苍玉。三品及开国子男、五等散品名号侯虽四品、五品,并银装 剑,佩水苍玉。侍中已下,通直郎已上,陪位则像剑。带真剑者,人宗庙
及升殿,若在仗内,皆解剑。一品及散郡公、开国公侯伯,皆双佩。二品、 三品及开国男、五等散品名号侯,皆只佩。”唐代剑佩铿锵,宋元以后成为 个别皇室显贵的玩物,佩剑之风不再流行。①在官员通过玉、金、银的装点 区别等级的同时,缠绕剑茎的丝绳又成为士与贵族的身份象征。如击剑 而歌的冯驩,他的剑茎即以非丝非麻的蒯进行缠绕;其剑也因此被称作 蒯缑,而别于用丝或麻缠绕剑茎的缑。对此,周纬总结道,“剑之愈古 者,……专以刃为重也。剑之次古者,则各部渐多刻画修饰,……降至汉 以后之剑,则几于专重柄格与鞘之装饰,用以炫人,而刃质反逊色矣”。©
在将带剑作为官服一部分的同时,王者又唤起对剑的防范之心,制 定了带剑不得近至尊的礼仪。《春秋公羊传》卷十五载:“赵盾已食,灵公 谓盾曰:‘吾闻子之剑,盖利剑也。子以示我,吾将观焉。’赵盾起,将进 剑,祁弥明自下呼之曰:‘食饱则出,何故拔剑于君所’。”汉初,因群臣在 宫殿里宴饮时“争功,醉或妄呼,按剑击柱。上患之”(《史记》卷四十三) 而恢复秦制,晋见皇帝时不佩剑(《舆服杂事》:“汉仪,诸臣带剑至殿阶, 解剑”)。这一朝仪一直延续到宋代,甚至达官贵人府第也不能随便佩剑 出人。在“带剑不得近至尊”的限制中,王者还以特许,进一步强化了带 剑以及其中的权力(一方面,以“庶人有事带剑,无事不得带剑”将带剑作 为贵族的专利;另一方面,又以带剑见君丰富了王之赏赐。如刘邦赐萧 何上殿带剑、不脱履、入朝不用急走,后来董卓也有入朝不趋、剑履上殿 的特许)。对剑的防范也表现在剑的授受礼之中,进剑者要将剑首朝左 双手捧剑(《礼记•曲礼》:“进剑者左”),一则便于受剑者右手接柄,二则 使进剑者无有行刺之嫌(便)。后来,佛学又将剑之横递转换成庙宇韦驮 像降魔杵的横竖处理,并借此传达不同的信息:横放代表该庙宇实现“三 包”:包吃、包住、包学;竖放则传达这样信息:该寺院只传法,不包“学员” 的吃与住。
进人礼仪范畴的带剑,与著冠一起成为成人仪式的内容。《史记•
秦始皇本纪》对其成年亲政这样描写道:“乙酉,王冠,带剑与成人联 系的带剑,除了恢复先民成年男子的象征,还以不同阶层成熟年龄的认 定而体现出社会的等级。贾谊云:“古者,天子二十而冠,带剑;诸侯三十 而冠,带剑;大夫四十而冠,带剑。隶人不得冠,庶人有事带剑,无事不得 带剑。”其“随着阶层递减、成熟年龄递增、上下相差20岁”的成人年龄认 定,从“权利/义务”角度来看,既是对上层阶级子弟早日享受成人权利的 给予,也是早日承担社会责任的期待;从教育平等来看,既是对人群同样 生理年龄不同心理成熟程度的反映,也是布尔迪厄所说的不同阶层子弟 因家庭环境等因素拥有的不同的文化资本,以及他们在相同情况下取得 不同发展程度的反映(《文化与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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