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军人魂”之“剑花”非军事刺杀的工具,而是政治动员。在剑失去 直接的战斗功能后,蒋介石又从精神层面将剑间接地作用于军官,激励 他们为国家而战的斗志。他在《军官训练团训练的目的和方针》训词中 这样说:这次训练“其唯一的目的,是要先寻着我们军人的灵魂,再来挽 回我们整个国家的灵魂!”第二,“军人魂”之“剑花”并非杀人,而是自杀。 蒋介石以剑之刺的“剑之魂”,展示了剑“一剑毙命”的文化意向,在不能 置人死地时指向自己。对此,北路剿匪军军官训练团团长陈诚这样解释 道:“这把剑是给大家为主义奋斗,与敌人肉搏到最后的时候,做一个不

成功便成仁的志士所用”(《毕业学员应有的认识》)。所以,“军人魂”又 直呼为“自杀剑”,美其名曰“成仁剑”。第三,在毕业授剑仪式化的运作 中,“军人魂”就像过去将军出征前的赐剑,是蒋介石所寄重望的凭证;学 员所负国家命运、成为国家灵魂,是蒋介石对学员的新的赏赐。同时, “军人魂”又似昔日的赐死,成为学员不成功之时的“成仁”之物。

二、权力的有限让渡

秦始皇在爱剑的同时,也表现出对“剑”的防范,制止民以兵举事。 在夷平六国,统一称霸后,虽然秦已具有“胡人不敢南下而牧马,士不敢 弯弓而报怨”的虎威,但是为了确保“子孙帝王万世之业”,秦始皇还是 “收天下之兵,聚之咸阳,销锋镝,铸以为金人十二,以弱天下之民”(《过 秦论》)。在“收天下兵”的举动中,秦始皇不仅剥夺了平民“用兵”的权力 (以至于陈涉揭竿而起时只能“斩木为兵”),而且也将“用兵”作为统治者 的专权。秦始皇对“兵”钟爱和防范,也成为后来统治者处理“兵”(禁武、 禁止私藏武器)的经验模板。

元世祖中统四年(1263)二月,下诏给各路,设立专局制造兵器, 并且规定私造的处死刑;民间所有的兵器,不交给官府的,与私造同 样处死。至元二十二年(1291)五月,分汉地及江南民间交给官府的 弓箭和兵器为三等处理:下等的销毁;中等的给就近居住的蒙古人; 上等的存库,归行省、行院、行台掌管;没有省、院、台的归在职达鲁 齐辉和尔(官职)回回掌管,汉人、新归附的人虽居此等官职的不得 掌管。二十三年(1292)下敕各处,凡汉民手持铁尺、手挝及有刃的 仗,都要交给官府。二十六年(1295)四月,禁止江南和诸路民间带 弓箭和兵器,犯禁的编入军籍。武宗至大三年(1310)三月,又严禁 汉人私藏兵器,英宗至治二年(1322)正月,禁止汉人手持兵器出猎 及练习武术。泰定帝泰定二年(1325)七月,又禁止汉人私藏和手持 兵器,规定有军藉的汉人出征时发给,出征回来就要交还,顺帝至正

三年(1343)四月,禁止汉人、南人、高丽人手持兵器;至正五年

(1345)又申告这个禁令(《续文献通考》卷一三四兵)。

清将《武备志》列为禁书之一,不许私藏(清乾隆《禁书总目》)。

秦始皇对“兵”和“用兵”的理解,也是拜将、命将出征仪式的主旋律。如 公元前484年,吴鲁两国联合于艾陵大败齐军。将战,吴王夫差赐鲁叔孙 甲、剑和铍,并勉之曰:奉尔君事,敬无废命(《左传•哀公十一年》)。《汉 书•高帝纪》:“汉王齐戒设坛场,拜信(韩信)为大将军,问以计策”;1911 年11月3日,黎元洪举行拜将仪式,向黄兴授战时总司令印、旗和剑,等 等。在拜将仪式中,剑就像春秋战国时期的虎符,成了军事统帅的象征。 其中,王者赐剑的军事授权行为,也使所赐之剑化约为对千军万马的指 挥权,将者所持赐剑非刺杀之剑而是“统领三军”的军权。

除了出兵之时将军事权力暂时让渡给将军,王者还以御用兵器,赐 予元老重臣,赋予在外先斩后奏之特权。《魏书•奚斤传附从孙兜传》记 载有大臣出征持御剑的事例:“乌侯子兜,世祖时亲侍左右,随从征讨,常 持御剑”,并逐渐演变为将军出讨和钦命大臣巡察前御赐尚方宝剑之“规 定动作”。在御赐尚方宝剑行为中,为应付地方变乱,王者不得不委托他 人代行专断、专杀之权①;以尚方宝剑指代王之所授专断专杀之权,一方 面该剑仍具有剑之斩杀功能,但是又以专杀不尽责的官员大臣与原先斩 杀敌人的兵剑相区分。另一方面,出讨将军和钦命大臣在接受王者之托 后还可以将尚方宝剑以及其中的生死予夺之权转托他人,像火炬接力一 样,将王者的权力火种传递下去。“明年二月,总理马世龙畀所赐尚方 剑,令率参将王承胤、张叔嘉、都司左良玉等伏玉田枯树、洪桥,鏖战有 功,迁参将”(《曹文诏传》)。再者,作为王者化身,集生死予夺之权的尚 方宝剑,也可以决定臣之生死,赐剑使之自毙,如吴王赐武子胥剑、越王 赐文种剑、秦王赐白起剑。这种决定臣死的方式,一方面以诏书和剑的 出席代替了王者的到场,以罪臣的自刎,强化了王者的权威;另一方面,

王者又以退居幕后、远距离的间接作用,避免了目睹血腥之凶,缓解了君 臣间难计其数的历史记忆的干扰。

另外,由于对“剑”的矛盾心态,在授予钦命大臣以生死予夺之权时, 王者又以适用范围的圈定,将尚方宝剑的生杀权分解为多人、锁定于特 定对象,以防止受托者的僭越,并进一步重申尚方宝剑中的权力是暂时 性让渡和局部委托。“及晋受禅,都督诸军为上,监诸军次之,督诸军为 下。使持节为上,持节次之,假节为下。使持节得杀二千石以下。持节 杀无官位人,若军事,得与使持节同。假节唯军事得杀犯军令者。江左 以来,都督中外尤重,唯王导等权重者乃居之”(《晋书•职官志》)。同 时,我们也可以从王者以假剑赐臣再睹其对剑的矛盾心态。在假剑赐臣 行为中,既要以剑赏赐臣之功,又对剑之真进行百般处理,以“包金裹银” 表征其价值,又以无刃甚至将剑与鞘焊接与剑之真保持距离。如李世民 为奖徐懋功开国元勋之功,特赐“功德剑”;从昭陵陪葬墓中出土的徐懋 功的剑可见,此剑包金裹银,装饰华贵;但却拔不动、抽不出,剑长约一米 多,鞘分三段,焊接而成。鞘中间是一根直径约1.5厘米铜棍,从剑柄穿 入剑鞘,柄首和鞘口紧紧地焊在一起,柄首上有镶金花纹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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