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举
武举制始于唐代。晚唐以后便废弛。到宋仁宗时又复置武举。时“仁宗天圣七年(公元1029年)闰二月二十 三日诏置武举。应三班使臣诸色选人及虽未食禄、实有行业、不曾犯赃及私罪轻者,文武官子弟别无负犯者,如实 有军谋武艺,并许于尚书兵部投状乞应上件科。先录年业 军机策论伍首上本部。未食禄人召使官三人委保行止, 委主判官看详所业,阅视人才,审验行止,试一石力弓平 射或七斗力弓马射”,“在外即本州长史看详年业,如委实 堪召试,即其名闻奏,当降朝旨赴阙,差官考试武艺并问策一道,合格即从试”。此为宋武举科目正式建立的标 志。自这年起,武举并随进士,诸科引设。传至英宗赵曙 确立三岁1贯举的制度之前,武举贡选无定期。武举又随其它常选三年一贡,迄 于南宋度宗赵祺咸淳(公元1265-1274年)年间,未尝更易。宋武举有解、省、殿三试之外,还有比试。比试是解试之前的资格试,有时又称为“引试”。比试在京师由兵部委官看详,在缘边地带则由帅司主持,其课业分为武艺与 程文两项。比试总额一般限制在二百人左右,惟沿边地 区,因兵事需要无一定限制。
武举解试由行在兵部主持。至南宋光宗赵惇绍熙二 年(公元1191年)“诏兵部长式措置将来解试弓马人,各 先次当厅亲书家状一本,然后拍试"。兵部通过解试,发放解额一般在七、八十左右。解试课业与比试一样仍分作弓马武艺和程文试。其中程文试一顶或课以兵法《七书》,或 试以谋略策问,其试题份量与省试相仿,根据应举人艺优 于策或策优于艺的特点,发解又分为绝伦与平等两项。所谓省试,即兵部试。其考课内容因循比、解试,分为弓马武艺和程文策问。兵部试武艺常分弓步射、弓马射、 弩踏、抡使刀枪器械等课目,其中又以步、马射为主。如治 平元年(公元1064年)四月考试三等格要求“及上等者弓 步射二石,弩踏四石五斗以上;及中等者弓步射一石七 斗、弩踏四石以上;及下等者弓步射一石五斗,弩踏三石 五斗以上。又入等者皆须掌握别般武艺三种”。
依武举省试程序,一般先试弓马。弓马不精者被淘汰。程文包括策问与墨义。所谓墨义试,即讲释《韬》、 《略》、《孙》、《吴》、《司马》诸兵书大义,“以能用己意或引 前人注说解释义理明畅者为通”。年谓策问,即以时务边 防或经史事涉兵机者为问题,限七百字成文。武举发解到 省,一般七十人左右。兵部试弓马,北宋从天圣八年(公元1030年)起在军 器库进行。南渡后,自建炎二年(公元1128年)因“行在扬 州,……军头司引见司也无处试验,于行在殿前司试 弓马”,遂成定制。殿试之设,创于武周北宋天圣八年仁宗亲试武举十 二人,是为宋武举殿试之始。殿试虽也有阅视弓马武艺一 项,但以策问为主。
二、武学
宋代武学始于仁宗庆历三年(公元1043年)五月,经 三月而废停。神宗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复建武学于武成王庙。“武学生员以百人为额”。当时对武学入学的资格作了不同规定:在京无品位低级使臣、门荫子弟、平民经京官荐保及考核得入学;由地方官员荐举武举人得免试入学。这种由在职官员奏举武学生员的方法直到神宗元丰(公元1078-1085年)年间依旧循用。至徽宗赵佶崇 宁年间(公元1102-1106年),诸州置武学,京师武学生多由地方考选升贡,未入州学“而从保举以试者,附试武学外舍。至宣和二年(公元1120年),因州县武学既 罢,复用元丰法收录武学生员。南宋高宗赵构绍兴十六年 (公元1146年)于临安府重修武学,四月兵部呈武学条格,摒弃了荐举免试的旧例,并限制食禄人入学的数额, 原武举省试落第得补入武学的条例,至孝宗乾道五年(公元1169年)也被废止。从此,参加入学考试就成为谋取武学生员资格的唯一途径。
宋太崇赵灵熙宁(公元1068-1077年)年间武学分 上、内、外三舍。多以二百人为额,其上舍生三十,内舍生 七十,外舍生一百。高宗绍兴(公元1131-1162年)年间 令将生员额限制在百名,其中上舍十人,内舍二十人,外舍七十人。在京武学外舍生、非在学人员以及徽宗时的诸 州学生通过一年一度的公试和三年一度的补上舍试,可进入内、上舍。考试标准据等级而定,如熙宁五年令规定:“步射以一石三斗,马射以八斗,矢五 发中的;或习武,副之策略,虽弓力不及,学业卓然,补上舍生,毋过三十人。试马射以六斗,步射以九斗,《孙》、《吴》、《六韬》,义十道五通,补内舍生”其中 上舍又分为三年等级。在一般情况下,上舍上等人可直接 授官,上舍中等人免省试,上舍下等人免解试。
仁宗庆历到神宗熙宁年间(公元1041-1077年)武学教职称教授,选文武官员中知兵法者充当。神宗元丰 (公元1078-1085年)改制后,改教授为博士,并增设武 学谕。高宗绍兴二十六年(公元1156年)令规定:“武学博 士、学谕各置一员,内博士于文臣有出身曾预高选人充 任,其学谕差武举人”,“置学正一员兼学录,掌仪一员兼 司书,直学一员兼司计”“置六斋,每斋差置长谕各一 人”宋武学教职之措置,大致不出其范围。武学课程除研习兵法、操练弓马外,还讲释“历代用 兵成败,前世忠义之节”,故博士、学谕人选多以“一文一 武”充当。徽宗时,建设的诸州武学, 又教谕主持之,多以武举或武学上舍出身者充任。宋代武学的开设,提高了习武人员的理论修养,促进了武艺与兵家谋略及阴阳家思想的结合,推动了武艺训练理论、战术思想的发展。
第三节民间武术结社
两宋时期民间产生大量武术结社组织。它构成该时期武术发展的一大特点。两宋社会是以自然经济发展作为基础的。这种一家 一户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带有很大的区域性,造成不同 地区的相对封闭。同时在封建宗法制度的影响下,同乡同 姓的现象极为普遍,乡社的向心力很强。宋代农村武艺结 社就是在乡村的基础上建立的。“弓箭社”,河北旧有之。据《宗史兵志》载:神宗熙 宁三年(公元1070年)十二月,知定州藤甫言:“河北州县 近山谷处,民间各有弓箭社及猎射人,习惯使利,与夷人 无异。”哲宗元佑八年(公元1093年)十一月,知定州苏轼 言:“今路被边州军,自渲渊讲和以来,百姓肩相团 结为弓箭社,不论家业高下,户出一人,又自相推择家资、 武艺众所服者为社头、社副、录事,谓之头目。带弓而锄, 佩剑而樵,出入山坂,饮食、长技与北虏同。私立赏罚,严 于官府。”弓箭社是自发的民间组织,入社者各置弓一张,箭三十只,刀一口。弓箭社发展很快,据苏轼调查,当时仅 “定、保两州,安肃、广信、顺安三军,边面七县一寨内管自 来团结弓箭社,五百八十八村、六百五十一伙,共三万一 千四百一十一人”。在乡社基础上建立的弓箭社,当时遍及河北北部广大地区,人数之多、范围之广是罕见的。除弓箭社外,北宋末至南宋初,各地乡村居民还组织了寓兵于农的抗金武艺组织“忠义巡社”。“河朔之民,愤 于贼虏,自结巡社”,或忠义社。他们“各随乡村多寡团结,推择豪右从年服者,以为正、副,置枪杖器甲之属”。 忠义社除“依时农作”外,就是“御贼备战”。他们“尝于庄 井附近便处”,“教习武艺”。忠义巡社当时遍及山西、河 北、河南、山东诸省,发展规模甚大。
在农村中以“社”、“堡”、“山寨”形式出现的武艺结社 组织,活动规模较小,多劳武结合,行侠仗义于村落间。有 的则以这种形式积蓄革命力量,而后发展成大规模的农 民起义。如仁宗景佑年间(公元1034-1037年),河北、河东“不逞之民,阴相朋结,号为棍子社,亦曰没命社咆。神 宗熙宁年间(公元1068-1077年)山东历城、章丘“聚党 数十,横行村落间”的霸王社,徽宗崇宁、大观年间(公元 1102-1110年),扬州“为侠于闾里”的亡命社等。钟相起 义前,曹组织乡社,“相所居村有山,曰天子岗,遂即其处, 筑垒浚濠,以捍贼为名,且承师棚,聚众阅习武艺”。又 如“二淄、青界内有杨家堡。居民皆杨氏。以穿甲制枪为 业。堡主杨安儿,有力强勇,一堡所眼。亦尝为盗于山东, 聚众至数万,膂力过人,能马上运刀,所向披靡‘‘杨妙真又善梨花枪,称“二十五年梨花枪,天下无敌手”。
农村结社组织的武艺活动,开展的目的、范围、程度 不同,有的“自相纠率,保守乡井”或“各据山寨,屯聚自保”。有的是防御外族侵掠的,也有以反抗封建压迫、剥削而结社的。但这些结社仍有共同点,这就是都具有较强的 军事训练性质,即突出了实用性。以弓弩等冷兵器为主的 军事技能训练,刀、枪等均为当时结社组织的主要装备和 训练内容。农村武艺结社组织的出现,在推动我国民间武 术发展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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