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武举制度与武学
一、武举
武举制始于唐代。晚唐以后便废弛。到宋仁宗时又复置武举。时“仁宗天圣七年(公元1029年)闰二月二十三日诏置武举。应三班使臣诸色选人及虽未食禄、实有行业、不曾犯赃及私罪轻者,文武官子弟别无负犯者,如实有军谋武艺,并许于尚书兵部投状乞应上件科。先录年业军机策论伍首上本部。其未食禄人召使官三人委保行止,委主判官看详所业,阅视人才,审验行止,试一石力弓平射或七斗力弓马射”, “在外即本州长史看详年业,如委实堪召试,即其名闻奏,当降朝旨赴阙,差官考试武艺并问策一道,合格即从试”。此为宋武举科目正式建立的标志。自这年起,武举并随进士,诸科开设。传至英宗赵曙确立三岁一贡举的制度之前,武举贡选无定期。治平(公元1064—1067年)以降,武举又随其它常选三年一贡,迄于南宋度宗赵祛咸淳(公元1265—1274年)年间,未尝更易。
宋武举有解、省、殿三试之外,还有一比试。比试是解试之前的资格试,有时又称为“引试”。比试在京师由兵部委官看详,在缘边地带则由帅司主持,其课业分为武艺与程文两项。比试总额一般限制在二百人左右,惟沿边地区,因兵事需要无一定限制。
武举解试由行在兵部主持。至南宋光宗赵惇绍熙二年(公元1191年)“诏兵部长式措置将来解试弓马人,各先次当厅亲书家状一本,然后拍试”。兵部通过解试,发放解额一般在七、八十左右。解试课业与比试一样仍分作弓马武艺和程文试。其中程文试一顶或课以兵法《七书》,或试以谋略策问,其试题份量与省试相仿,根据应举人艺优于策或策优于艺的特点,发解又分为绝伦与平等两项。
所谓省试,即兵部试。其考课内容因循比、解试,分为弓马武艺和程文策问。兵部试武艺常分弓步射、弓马射、弩踏、抡使刀枪器械等课目,其中又以步、马射为主。如治平元年(公元1064年)四月考试三等格要求“及上等者弓步射二石,弩踏四石五斗以上;及中等者弓步射一石七斗、弩踏四石以上;及下等者弓步射一石五斗,弩踏三石五斗以上;又入等者皆须掌握别般武艺三种二
依武举省试程序,一般先试弓马。弓马不精者被淘汰。程文包括策间与墨义。所谓墨义试,即讲释《韬》、《略》、《孙》、《吴》、《司马》诸兵书大义,“以能用己意或引前人注说解释义理明畅者为通年谓策问,即以时务边防或经史事涉兵机者为问题,限七百字成文。武举发解到省,一般七十人左右。
兵部试弓马,北宋从天圣八年(公元1030年)起在军器库进行。南渡后,白建炎二年(公元1128年)因“行在扬州,军头司引见司也无处试验,于行在殿前司试弓马”,遂成定制。
殿试之设,创于武周。北宋天圣八年仁宗亲试武举十二人,是为宋武举殿试之始。殿试虽也有阅视弓马武艺一项,但以策问为主。
二、武学
宋代武学始于仁宗庆历三年(公元1043年)五月,经三月而废停。神宗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复建武学于武成王庙。“武学生员以百人为额”。当时对武学入学的资格作了不同规定:在京无品位低级使臣、门荫子弟、平民,经京官荐保及考核得入学;由地方官员荐举武举人得免试入学。这种由在职官员奏举武学生员的方法直到神宗元丰(公元1078-1085年)年间依旧循用。至徽宗赵佶崇宁年间(公元1102—1106 年),诸州置武学,京师武学生员多由地方考选升贡,未入州学”而从保举以试者,附试武学外舍”。至宣和二年(公元1120年),因州县武学既罢,复用元丰法收录武学生员。南宋高宗赵构绍兴十六年(公元1146年)于临安府重修武学,四月兵部呈武学条格,摒弃了荐举免试的旧例,并限制食禄人入学的数额,原武举省试落第得补入武学的条例,至孝宗乾道五年(公元1169年)也被废止。从此,参加入学考试就成为谋取武学生员资格的唯一途径。
宋太宗赵灵熙宁(公元1068—1077年)年间武学分上、内、外三舍。多以二百人为额,其上舍生三十,内舍生七十,外舍生一百。高宗绍兴(公元1131—1162年)年间令将生员额限制在百名,其中上舍十人,内舍二十人,外舍七十人。在京武学外舍生、非在学人员以及徽宗时的诸州学生通过一年一度的公试和三年一度的补上舍试,可进入内、上舍。考试标准据等级而定,如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令规定:“步射以一石三斗,马射以八斗,矢五发中的;或习武伎,副之策略,虽弓力不及,学业卓然,补上舍生,毋过三十人。试马射以六斗,步射以九斗,策一道《孙》、《吴》、《六韬》,义十道五通,补内舍生:其中上舍又分为三年等级。在一般情况下,上舍上等人可直接授官,上舍中等人免省试,上舍下等人免解试。
仁宗庆历到神宗熙宁年间(公元1041—1077年)武学教职称教授,选文武官员中知兵法者充当。神宗元丰(公元1078—1085年)改制后,改教授为博士,并增设武学谕。高宗绍兴二十六年(公元1156年)令规定:“武学博士、学谕各置一员,内博士于文臣有出身曾预高选人充任,其学谕差武举人”,“置学正一员兼学录,掌仪一员兼司书,直学一员兼司计”,“置六斋,每斋差置长谕各一人”。宋武学教职之措置, 大致不出其范围。
武学课程除研习兵法、操练弓马外,还讲释“历代用兵成败,前世忠义之节”,故博士、学谕人选多以“一文一武”充当。徽宗(公元1101-1125年)时建设的诸州武学,又别置教谕主持之,多以武举或武学上舍出身者充任。
宋代武学的开设,提高了习武人员的理论修养,促进了武艺与兵家谋略及阴阳家思想的结合,推动了武艺训练理论、战术思想的发展。
第三节民间武术结社
两宋时期民间产生大量武术结社组织。它构成该时期武术发展的一大特点。
一、以乡社为基础的武艺结社组织
两宋社会是以自然经济发展作为基础的。这种一家一户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带有很大的区域性,造成不同地区的相对封闭。同时在封建宗法制度的影响下,同乡同姓的现象极为普遍,乡社的向心力很强。宋代农村武艺结社就是在乡村的基础上建立的。
“弓箭社”,河北旧有之。据《宗史•兵志》载:神宗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 十二月,知定州藤甫言:“河北州县近山谷处,民间各有弓箭社及猎射人,习惯使利,与夷人无异哲宗元佑八年(公元1093年)十一月,知定州苏轼言:“今何朔西路被边州军,自澧渊讲和以来,百姓自相团结为弓箭社,不论家业高下,户出一人,又自相推择家资、武艺众所服者为社头、社副、录事,谓之头目。带弓而锄,佩剑而樵, 出入山坂,饮食、长技与北虏同。私立赏罚,严于官府弓箭社是自发的民间组织, 入社者各置弓一张,箭三十只,刀一口。弓箭社发展很快,据苏轼调查,当时仅“定、保两州,安肃、广信、顺安三军,边面七县一寨内管自来团结弓箭社,五百八十八村、六百五十一伙,共三万一千四百一十一人”。在乡社基础上建立的弓箭社,当时遍及河北北部广大地区,人数之多、范围之广是罕见的。
除弓箭社外,北宋末至南宋初,各地乡村居民还组织了寓兵于农的抗金武艺组织“忠义巡社”。“河朔之民,愤于贼虏,自结巡社”,或忠义社。他们“各随乡村多寡团结,推择豪右从年服者,以为正、副,置枪杖器甲之属”。忠义社除“依时农作” 外,就是“御贼备战”。他们“尝于庄井附近便处”,“教习武艺”。忠义巡社当时遍及山西、河北、河南、山东诸省,发展规模甚大。
在农村中以“社”、“堡”、“山寨”形式出现的武艺结社组织,活动规模较小,多劳武结合,行侠仗义于村落间。有则以这种形式积蓄革命力量,而后发展成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如仁宗景佑年间(公元1034—1037年),河北、河东“不逞之民,阴相朋结,号为棍子社,亦日没命社神宗熙宁年间(公元1068—1077年)山东历城、章丘“聚党数十,横行村落间”的霸王社,徽宗崇宁、大观年间(公元1102—1110年), 扬州“为侠于闾里”的亡命社等。钟相起义前,曾组织乡社,“相所居村有山,日天子岗,遂即其处,筑垒浚濠,以捍贼为名,且承师棚,聚众阅习武艺又如“二淄、 青界内有杨家堡。居民皆杨氏。以穿甲制枪为业。堡主杨安儿,有力强勇,一堡所服。亦尝为盗于山东,聚众至数万,有妹日:“小姐姐(或云其女,其后称姑姑)年二十, 膂力过人,能马上运刀,所向披靡杨妙真又善梨花枪,称“二十五年梨花枪,天下无敌手”。
以山寨形式出现的结社,如“登、莱、沂、密同、山林深阴,豪右大姓,自金人入寇以来,各聚徒党,结为山寨以自保”。
农村结社组织的武艺活动,开展的目的、范围、程度不同,有的“自相纠率,保守乡井”或“各据山寨,屯聚自保”。有的是防御外族侵掠的,也有以反抗封建压迫、剥削而结社的。但这些结社仍有共同点,这就是都具有较强的军事训练性质,即突出了实用性。以弓弩等冷兵器为主的军事技能训练,刀、枪等均为当时结社组织的主要装备和训练内容。农村武艺结社组织的出现,在推动我国民间武术发展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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