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比赛程序
一、检录
比赛开始前30分钟,检录处开始检录,呼叫该场参赛运动员名
字3次,运动员在规定时间持有效参赛证件到检录区进行身份确认, 领取护具,等候赛前检查。
二、 检查
检录后,运动员必须接受包括至少1名裁判员在内的赛事组委 会指定人员对其进行身体、服装、护具及用品的检查。检查合格后, 在指定区域等候点名入场。
(注释1 )
运动员、教练员及队医不得携带任何可能造成伤害的物品进入 比赛场地;运动员不得有任何不服从检查的态度或行为。
(注释2)
除非有赛事组委会医生的证明,运动员不得使用任何脚部包裹 物。
三、 点名
人场前3分钟开始点名,每分钟点名1次,共点名3次。如比 赛开始后1分钟仍未到场者,按弃权论。
四、 入场
点名后,运动员和1名教练员进人比赛场地指定位置,并允许 1名队医同时人场。
五、 比赛开始和结束
(一) 每场比赛开始前,主裁判员给出“青”(Chung ),“红”(Hong ) 的口令,示意双方运动员左臂紧夹头盔进入比赛区;如果在主裁判 员发出“Chung、Hong” 口令7K意运动员进场时,有一方参赛运动员 没有出现,或者仍在教练员区域没有做好比赛准备,包括佩戴所有 保护装备、穿戴道服等,该名运动员将被视为退出比赛,主裁判员 应宣布对方获胜;
双方运动员相向站立,听到主裁判员发出“立正”(Cha-ryeot ) 和“敬礼”(Kyeong-rye)的口令时互相敬礼。敬礼时自然站立,腰
部前屈不小于30度,头部前屈不小于45度。鞠躬完毕后,运动员 戴上头盗;
(三) 主裁判员发出“准备”(Joon-hi)和“开始”(Shi-jak) 口 令开始比赛;
(四) 每局比赛由主裁判员发出“开始”(Shi-jak ) 口令即开始, 主裁判员发出“停”(Keu-man )口令结束。即使主裁判员没有发出“停” (Keu-man)的口令,比赛仍将按照规定的时间结束;
(五) 最后1局比赛结束后,运动员相向站在各自指定位置脱 下头盔并用左臂夹紧。主裁判员发出“立正”(Cha-ryeot)、“敬礼” (Kyeong-rye) 口令时相互敬礼,在主裁判员宣判比赛结果后退场。
六、团体赛程序
(一) 两个参赛队的所有运动员在指定位置相向站立,按边界线 方向顺序排列;
(二) 比赛开始前和结束后的程序按第十条第5款规定进行;
(三) 双方运动员需到比赛场外指定位置等候上场;
(四) 比赛全部结束后,双方运动员进场相向列队站立;
(五) 主裁判员宣判比赛结果后,双方运动员退场。
(注释1)
比赛使用电子护具的情况下,主裁判员应检查电子护具系统和 双方运动员佩戴的感应脚套是否能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允许使用的技术、允许攻击的部位
一、允许使用的技术
(一) 拳的技术:紧握拳头并使用正拳进行正面攻击的技术;
(二) 脚的技术:使用踝关节以下脚的部位进行攻击的技术。
(解释1 )
正拳:跆拳道传统技术中,“正拳”(Pa-run-ju-mok )就是使用 紧握的拳头正面、迅速、有力地直线攻击对方躯干正面的技术。
(解释2)
脚的技术:使用踝关节以下脚的部位所进行的攻击技术是合法 的技术,使用踝关节以上腿的部位,如小腿、膝关节等所进行的任 何攻击是被禁止使用的行为。
二、允许攻击的部位
(一) 躯干:允许使用拳和脚的技术攻击躯干部位被护胸包裹的 部分,但禁止攻击后背脊柱;
(二) 头部:锁骨以上的部位,只允许使用脚的技术攻击。
(解释3 )
被护胸包裹的部位是允许被攻击的合法部位。基于此,运动员 比赛时须穿戴与其体重级别相对应的护胸。
(解释4)
头部和躯干:锁骨以上的所有部位为头部;髋关节以上、锁骨 以下的部位为躯干。
得分部位:头部和躯干。
第十二条得分
一、 使用允许的技术,准确、有力地击中得分部位时得分。
(解释1)
“准确”:合法的攻击技术完全或最大程度地接触对方运动员允 许被合法攻击的目标范围之内。
(解释2)
“有力”:
人工计分时:由边裁判员对击打力度进行判定;
使用电子感应护具时:由电子感应护具中的电子感应器测量 击打力度,根据体重级别、性别差异设定不同的力度标准。
二、 得分部位
(一)躯干:护胸上蓝色或红色部分覆盖的躯干部位(见附图4 );
(二)头部:锁骨以上的头颈部位(包括颈部、双耳和后脑在内 的整个头部)。
得分部位:躯干。
三、 分值
(一) 击中躯干计1分;
(二) 旋转踢技术击中躯干计2分;
(三) 击中头部计3分,主裁判员读秒不追加分;
(四) 旋转踢技术击中头部计4分;
(五) 一方运动员每被判2次“警告”或1次“扣分”,另一方 运动员得1分。
(执裁指导1 )
旋转踢技术击打头部的情况下,边裁判员应针对有效得分和有 效技术给出得分;
(执裁指导2)
——“继续”(Kye-sok)的执裁尺度:运动员被击倒时,主裁 判员应及时发出“分开”的口令并检查该运动员的状态,然后读秒;
——“击倒”的尺度见本规则第17条。
四、 比分为3局比赛得分的总和。
五、 得分无效:运动员使用犯规行为得分时,所得分数视为无效。
(解释3)
使用不合法的技术或犯规行为得分,该得分无效,这是一条基 本原则。在此情况下,主裁判员必须通过手势示意减去无效得分并 给予犯规的运动员相应判罚。
(执裁指导3 )
得分无效时,主裁判员应立即发出“暂停”口令,首先通过手 势示意记录台减去得分,然后给予犯规的运动员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计分和公布
一、 得分应立即计分并公布。
(注释1)
计分应遵循即时记分,也可称作“1秒钟”原则,4名边裁判员 当中的2名以上在1秒钟之内对合法得分技术确认,即可以产生1 个有效分。这是一条基本原则,无论采用什么计分方法,均必须遵 守此原则。根据比赛的实际情况,也可采取3名边裁判员执裁,其 中2名以上记分有效的方式。
(解释1)
即时记分:意味着得分技术一出现应立即记分,延误一段时间 之后再记分视为无效。
(解释2)
立即记录并公布:边裁判员的计分应立即公布在记分牌上。
二、 使用普通护具时由边裁判员使用电子记分器或计分表记录 有效得分。
(解释3 )
使用普通护具时:
一所有有效得分(包括1分、2分和3分),只能由边裁判员
i己录;
——所有记分必须由边裁判员独立判断,并通过电子仪器将得 分即时显示在记分牌上予以公布。如果无法使用电子仪器,边裁判 员必须立即将得分记录在记分表上,并在1局比赛后公布。
三、 使用电子感应护具
(一)躯干部位的有效得分,由电子感应护具中的感应器自动 计分;当运动员使用有效的旋转技术时,“有效分”将由电子护具 感应器自动计分,“有效的旋转技术分”将由边裁判员做出判断, 给出得分。
(二)头部的有效得分和拳的技术得分,由边裁判员用电子记分 器或计分表即时记分。旋转踢技术击头,边裁判员应针对有效得分 和有效技术给出得分。
(注释2)
为提高竞技能力并确保公平的比赛结果,比赛中所使用的电子 感应护具必须符合中国跆协所颁布的有关技术要求和标准。
四、 无论比赛使用4名或3名边裁判员的情况,有效得分须由 2名或2名以上边裁判员即时记分方为有效。
(执裁指导)
使用任何一种计分系统,边裁判员应遵守即时记分的原则,1局 比赛结束时再记分不符合本规则的规定,属于违反规则的行为。
五、 在中国跆协主办的各类跆拳道比赛中,须使用中国跆协监 制或认可的电子计分系统,包括电子记分器、电子记录台,电子显 示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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