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所有国际拳联批准的比赛全部使用国际拳联电子记分系统。

(二) 若使用电子记分系统,将不再使用台下评判员记分表。评定成绩所需 要的全部信息均由计算机记录存档,在比赛结束之后打印。

(三) 如果电子记分系统出现故障,按以下方法计分。仲裁委员会主任应命 令停赛1分钟。如果在此期间故障未能排除,电子记分系统上的点数将被保留, 台下评判员将使用人工计点设备。该场比赛结束后,比赛仲裁统计出五个台下评 判员评分表上的分数,并与原电子记分器上的分数相加,经比赛仲裁检查无误后 宣布获胜结果。如果电子记分系统设备故障仍未能排除,比赛仲裁可决定继续比 赛,台下评判员将使用人工计点设备对接下来的比赛进行评分。

(四) 所有N际拳联批准的比赛和奥运会,都必须使用电子记分系统,操作电子记分系统的人员均由国际拳联指派。

(五) 所有国际拳联批准的比赛和大型国际赛事(世锦赛、世界杯、奥运会、 奥运会资格赛)中,必须配备仲裁摄像机,作为电子记分系统的配套设施。

(六) 如果在比赛过程中电子记分系统出现故障,台下评判员将使用人工计 点设备。每场比赛结束时,比赛仲裁和台下评判员将计分填人相应表格并签名。

(七) 显示比分。观众可以在大屏幕上看到比分,但是台上裁判员、台下 评判员和医务仲裁不得看到屏幕中显示的分数。所有国际拳联批准的比赛和奥运 会,都必须公开比分。

十一、得分

(一) 有效得分

每个回合中,台下评判员根据每名运动员击中对方的次数评判其得分。具 有得分价值的击中,必须在没有格挡、阻挡或防御的情况下,用任何一只握紧的 拳套的拳峰部位,直接击打在对方头部或腰部以上部位的正面或侧面。摆拳如按 上述要求击中也为得分拳。

打分应遵循的原则是:一个正确的击中得1分。

五名台下评判员中至少有三名认为击中有效部位,即得分。

(二) 无效得分。将对方击倒只得1分,不额外加分。

十二、犯规

(一)犯规动作

击打腰以下部位,搂抱、绊人、踢人、用膝关节和脚顶撞对方。

用头部、肩部、前臂、肘关节顶撞或击打对手,使对手呼吸困难,用手臂 或肘关节挤压对方的面部,把对手的头向后压向围绳。

利用开掌、掌心、掌根或拳套侧面击打对手。

击打对方背部,尤其是击打对方的颈后、后脑和肾部。

抡打。

握住围绳或不正当的利用围绳进行击打。

用角力动作搂抱,压靠或摔绊对方。

击打已倒地或倒地后正在起立中的对手。

搂抱对方。

将对方抱住击打或拉住击打。

搂抱,锁挟对方的手臂或头部,或反推对方的肘关节。

身体下蹲过低,头部下潜至对方腰带以下,造成危险动作。

抱头弯腰、故意摔倒、跑动或者转身进行消极防御。

比赛中以不适当、挑衅性或不礼貌的语言刺激对手。

当台上裁判员命令“分开”时,不向后退。

当台上裁判员命令“分开”时,未后退一步便试图袭击对手。

在任何时候,袭击裁判员或对裁判员有挑衅性的举动。

有意吐出护齿。

伸直前手手臂以阻挡对手视线。

(二) 告诫、警告、取消比赛资格

在比赛中,如有运动员不服从裁判员、违反规则规定、出现违背体育道德的 行为或犯规,台上裁判员可酌情给予该运动员告诫、警告或取消其比赛资格的处 罚。台上裁判员在对运动员提出警告时,应中断比赛,用手势示意犯规类型。然 后向每个台下评判员指出被警告的运动员。在对一种类型的犯规给予警告后(例 如搂抱),如该运动员仍有同一类型的犯规出现,则不得再给予告诫。对同一类 型犯规的第三次告诫应给予警告。在一场比赛中,一名运动员只能给予3次警告, 第三次警告后自动取消其比赛资格。

(三) 如果一方运动员得到台上裁判员的警告,并且该警告得到台下评判员 的认可,台下评判员则会按下电子记分器上相应键,对方得两分。

(四) 如果台上裁判员认为运动员有犯规行为,而自己没能看清楚时,可以 与台下评判员商议。

(五) 运动员要在第一回合开始前和宣告比赛胜负结果后握手。禁止在回合 间多余的握手。

十三、倒下

(一) 定义。运动员在比赛中出现下列情况,可判为倒下

受到击打后,除双脚以外的身体任何部分触及地面。

受到击打后,体力不支倒在围绳上。

受到击打后,身体或身体的部分越出了围绳;

受到击打后,虽没倒下,也没有倚靠在围绳上,但处于半昏迷状态,裁判 员认为其丧失了继续比赛的能力。

(二) 数秒。运动员被击“倒下”时,台上裁判员应立即大声数秒。从1数 到10,两个数字的间隔为1秒,并用手势表示秒数,让被击倒的运动员知道秒数。 如果被击倒运动员在数完秒数前已站立起来准备继续比赛,台上裁判员从1数到

8。从运动员“倒下”到数第一秒时,中间应有1秒钟的间隔。数秒同时应让对方 退至中立角,如对方没有按台上裁判员的指令退至中立角时,台上裁判员应中断 数秒,直到该运动员退至中立角,数秒再从被打断的地方继续进行。

(三) 有关对手的规定。如果一名运动员被击“倒下”,他的对手必须立即移至台上裁判员所指定的中立角。

(四) 强制性“数8”。在一名运动员被击“倒下”,台上裁判员数秒的 过程中,虽然该运动员在数完8秒之前身体状态已经恢复正常,并准备继续比 赛,但台上裁判员仍须继续强制性地数到8秒后,才能继续比赛。

(五) 击倒获胜。一名运动员被击“倒下”,台上裁判员已数到10并说出 “OUT”,则宣告比赛结束。判对手“击倒获胜”。

(六) 运动员在回合结束时被击倒。在国际拳联批准的比赛中,运动员在任 何一个回合结束时被击倒,台上裁判员应继续数秒。如果台上裁判员数到“10” 秒,将判其被“倒下”而输掉比赛。

(七) 没有受到新的击打而再次倒下。一名运动员被击倒下,待台上裁判员 数完8秒后继续开始比赛。如果该运动员在没有受到新的击打之前再次倒下,则台 上裁判员应从8开始继续数秒。

(八) 两名运动员同时倒下。如果两名运动员同时倒下,只要其中一名运动 员仍然处于“倒下”状态,台上裁判员即应继续数秒。若数到10秒时,两名运动 员仍然处于“倒下”状态,则停止比赛,判双方“被击倒”输掉比赛。如果这种 情况发生在决赛和半决赛中,则根据两人倒下前所得的分数评出胜负。

(九) 强制性“数8”的限定。在成年男子或女子比赛中,如果一名运动员 在一个回合中被“强制性数8”三次,或在整场比赛中累计被数四次,则台上裁 判员应终止比赛(判对手因裁判员终止比赛胜或因头部受伤终止比赛胜。R.S.C或 R.S.C-H)。在其它年龄组比赛中,在一个回合中被“强制性数8”两次,或在整 场比赛中累计被数三次,则台上裁判员应终止比赛。由于对手犯规而被击倒的则 不受此规定限制。

十四、国际拳联赛事批准

(一) 对于国际拳联的所有比赛和洲拳联批准的比赛,都应报国际拳联批准。

(二) 对于其它国际拳联批准或不需国际拳联批准的比赛是否报国际拳联批 准由主办方自由决定。但是,这些比赛都应遵守国际拳联的技术与竞赛规则。

(三) 主办方至少应在赛前三个月得到国际拳联的批准。

(四) 属于国际拳联批准的赛事中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由国际拳联直接主 办。除此以外的国际和洲际间比赛(具体指至少有三支来自两个大洲的队伍参加 的比赛)都应报国际拳联的批准。

(五) 属于洲拳击联合会批准的赛事中各洲锦标赛由洲拳联直接主办。除此 以外在本大洲举办的至少有3个国家参加的比赛,应报各洲拳联批准。

(六) 属于国家协会批准的比赛中除全国锦标赛外,其他所有国内比赛都应 报本国拳击协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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