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通 则

第一条竞赛性质

团体比赛、个人比赛。

第二条竞赛办法

(一) 循环赛、单败淘汰赛、双败淘汰赛。

(二) 每场比赛采用三局两胜制,每局净打3分钟,局间休息1分钟。

第三条资格审査

(一) 运动员必须携带《运动员注册证》《运动员手册》及本人15天以内县级以上医院出 具的包括脑电图、心电图、血压、脉搏等指标在内的体格检査证明。

(二) 运动员的年龄限在18~35周岁。

(三) 运动员必须有参加比赛的人身保险证明。

第四条体重分级

(一) 52千克级[52千克以下(含52千克)。

(二) 56千克级[52千克以上~56千克]。

(三) 60千克级[56千克以上~60千克]。

(四) 65千克级[60千克以上~65千克]。

(五) 70千克级[65千克以上~70千克]。

(六) 75千克级[70千克以上~75千克]。

(七) 80千克级[75千克以上~80千克]。

(八) 85千克级[80千克以上~85千克]。

(九) 85千克以上级。

第五条称置体重

(一) 经资格审査合格后,方可参加称量体重。

(二) 称量体重时必须携带《运动员手册》。

(三) 称量体重须在仲裁委员的监督下,由检录长负责,编排、记录员配合完成。

(四) 运动员必须按照大会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称量体重。称量体重时裸体或只穿 短裤,并在1小时内称完,逾期取消全部比赛资格。

(五) 称量体重先从体重轻的级别开始,如体重不符,在规定的称量时间内达不到报名 级别时,则不准参加比赛。

(六) 每天参赛的运动员统一称量一次体重。

第六条抽签

(一) 称量体重后进行抽签。抽签由小级别开始,如本级别只有一人,则不能参加比赛。

(二) 抽签由编排记录组负责,有仲裁委员会主任、总裁判长及参赛队的教练或领队参加。

(三) 由各队教练员或领队为本队运动员抽签。

第七条服装护具

(一) 运动员必须穿戴大会规定的拳套、护头、护齿、护胸、护裆、护腿、赤脚穿护脚背。 穿与比赛护具颜色相同的背心和短裤,护裆必须穿在短裤内。

(二) 比赛的护具分红、黑两种。

(三) 拳套的重量:65千克级及以下级别的拳套为230克;70千克级及以上级别的拳套为280克。

第八条竞赛中的礼节

(一) 运动员携手进场。

(二) 介绍运动员时,运动员向观众行抱拳礼。

(H)每场比赛开始前,运动员相互行抱拳礼。

(四) 宣布结果时,运动员交换站位,宣布结果后,运动员先相互行抱拳礼,再同时向台 上裁判员行抱拳礼,裁判员回礼;然后向对方教练员行抱拳礼,教练员回礼。

第九条竞赛中的有关规定

(一) 运动队必须遵守规则,尊重和服从裁判。在场上不准有吵闹、谩骂、甩护具等任何 表示不满的行为。

(二) 教练员和本队医生坐在指定位置,但不得在场下呼喊或暗示。局间休息时,允许 给运动员按摩和指导。

(三) 运动员严禁使用兴奋剂,局间休息时不能输氧。

第十条弃权

(一) 比赛期间,运动员因伤病不能参加比赛者,作弃权论,不再参加以后的比赛,但已 进入名次的成绩有效。

(二) 比赛进行时,运动员实力悬殊,为保护本方运动员的安全,教练员可举弃权牌表示 弃权,运动员也可举手要求弃权。

(三) 赛前3次点名未到,或点名后擅自离开,不能按时上场者,作无故弃权论。

(四) 比赛期间,运动员无故弃权,取消本人全部成绩。

第二章裁判人员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裁判人员的组成

(一)总裁判长1人,副总裁判长1~2人。

 

(二) 裁判长、副裁判长、台上裁判员、记录员、计时员各1人,边裁判员5人。

(三) 编排记录长1人。

(四) 检录长1人。

第十二条辅助裁判人员的组成

(一) 编排记录员2~3人。

(二) 检录员4~5人。

(三) 医务人员3~5人。

(四) 宣告人员1~2人。

第十三条裁判人员的职责

(一)总裁判长

负责组织裁判人员学习竞赛规程和规则,研究裁判方法。

检査落实场地、器材、裁判用具及称量体重、抽签、编排等有关竞赛的准备工作。

根据竞赛规程、规则的精神,解决竞赛的有关问题。但不能修改竞赛规程和规则。

比赛中指导各裁判组的工作。根据需要可以调动裁判人员。

每场比赛,运动员因弃权变动秩序,应及时通知裁判长、编排记录长和宣告员。

裁判组出现有争议的问题,有权作出最后决定。

负责检査裁判人员执行纪律的情况。

审核、监督和宣布比赛成绩。

向大会递交书面总结。

副总裁判长协助总裁判长工作,总裁判长缺席时,可代行总裁判长的职责。

(二) 裁判长

负责本组裁判员的学习和工作安排。

比赛中监督、指导裁判员、计时员、记录员的工作。

台上裁判员有明显错判、漏判时,鸣哨提示改正。

边裁判员明显出现错判,在宣布结果前征得总裁判长同意后,可以改判。

每局结束后,宣告评判结果,决定胜负。

根据场上运动员的情况和记录员的记录,处理优势胜利、下台、处罚、强制读秒等有 关规定事宜。

每场比赛结束时,审核、签署比赛成绩表。

副裁判长协助裁判长的工作,根据需要可以兼任其他裁判员的工作。

(三) 台上裁判员

严格执行规则,公正裁判。

检査场上运动员的护具,保证安全比赛。

用口令和手势指挥运动员进行比赛。

判定运动员倒地、下台、犯规、消极、强制读秒、得3分、临场治疗等有关事宜。

宣布每场比赛结果。

(四) 边裁判员

根据规则记录运动员的得分。

每场结束后,根据裁判长信号,同时迅速显示评判结果。

每场比赛结束,在记分表上签名并保存,以备检査核实。

(五) i己录员

赛前认真填写每对运动员记录表。

参加称量体重,并将每名运动员的体重填人每场比赛的统计表。

根据台上裁判员的口令和手势,记录运动员被警告、劝告、强制读秒的次数。

记录边裁判员每局的评判结果,确定胜负后报告裁判长。

(六) 计时员

赛前检査铜锣、计时钟、核准秒表。

负责比赛、暂停、局间休息的计时。

每局赛前5秒钟鸣哨通告。

每局比赛结束鸣锣通告。

宣读边裁判员的评判结果。

(七) 编排记录长

负责运动员资格审査、审核报名单。

负责组织抽签,编排每场秩序表。

准备竞赛中所需要的表格,审査核实成绩、计算得分、录取名次。

登记和公布各场比赛成绩。

统计和收集有关材料,汇编成绩册。

(八) 编排记录员

根据编排记录长分配的任务进行工作。

(九) 检录长

负责称量运动员体重。

负责护具的准备与赛中管理。

赛前20分钟负责召集运动员点名。

点名时,如出现运动员不到或弃权等问题,及时报告总裁判长。

按照规则的要求,检査运动员的服装和护具。

(十)检录员

根据检录长分配的任务进行工作。

(十一)宣告员

摘要介绍竞赛规程、规则和有关的宣传材料。

介绍裁判员、场上运动员。

宣告评判结果。

(十二)医务人员

审核运动员《体格检査表》《运动员手册》。

检査运动员是否使用兴奋剂。

负责赛前对运动员进行体格抽査。

负责临场伤病的治疗与处理。

 

负责因犯规造成运动员受伤情况的鉴定。

负责竞赛中的医务监督,对因伤病而不宜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应及时向总裁判长提 出停赛建议。

第三章仲裁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由主任、副主任、委员3或5人组成。

第十五条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一) 仲裁委员会在大会组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受理参加比赛的运动队对裁 判人员有关违反竞赛规程、规则的判决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申诉。

(二) 接到申诉后,应立即进行处理,不得耽误其他场次的比赛、名次的评定及发奖。

(三) 根据申诉材料提出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复审录像,进行调査。召开仲裁委员会讨 论研究。开会时可以吸收有关人员列席参加,但无表决权。仲裁委员会出席人数必须超过 半数以上做出的决定方为有效。

(四) 仲裁委员会成员不参加与本人所在单位有牵连问题的讨论。

(五) 对申诉材料提出的问题,经过严格认真复审,确认原判无误,则维持原判;如确认 原判有明显错误可以改判。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十六条申诉程序及要求

(一) 运动员如果对裁判人员的判决结果有异议,必须在该场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由 本队领队或教练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同时交付1000元的申诉抵押金。如申诉正 确,除予以改判外,退回800元;申诉不正确的,则维持原判,抵押金作为优秀裁判员的奖励基金。

(二) 各队必须服从仲裁委员会的最终判决。如果因不服无理纠缠,根据情节轻重,可 以建议竞赛监督委员会、大会组织委员会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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