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竞赛监督委员会的组成

由主任、副主任、委员3或5人组成。

第十八条竞赛监督委员会的职贵

(一) 监督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对于不能正确履行仲裁委员会职责,裁决运动队的申诉 不公,有违反《仲裁委员会条例》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换乃至停止工作的 处分。

(二) 监督裁判人员的工作。对于不能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能严肃、认真、公正、准 确的进行裁判,有明显违反规程、规则的行为者;有明显错判、漏判、反判的行为者;接受运动队的贿赂,以不正当的手段偏袒运动员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换、停止工作,乃 至建议国家体委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对其实施降级或撤消其裁判等级的处分。

(三) 监督参赛单位各领队、教练、运动员的行为。对于不遵守《赛区工作条例》《运动员 守则》,不遵守竞赛规程、规则及赛场纪律,对裁判人员行贿,运动员之间搞交易、打假赛等有 关违纪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取消比赛成绩、取消比赛资格等处分。

(四) 竞赛监督委员会听取领队、教练、运动员、仲裁人员、裁判人员对竞赛过程中的各 种反映及意见,保证竞赛公正、准确、圆满、顺利地进行。

(五) 竞赛监督委员会不直接参与仲裁委员会、裁判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干涉仲 裁委员会、裁判人员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不介人判决结果的纠纷,不改变裁判人员、仲裁委 员会的判决结果。

第五章进攻方法与得分标准

第十九条禁击部位

后脑、颈部、裆部。

第二十条得分部位

头部、躯干、大腿和小腿。

第二十一条禁用方法

(一) 用头、肘、膝和反关节的动作进攻对方。

(二) 用转身后摆腿进攻对方头部。

(三) 用迫使对方头部先着地的摔法或有意砸压对方。

(四) 一方倒地,另一方用脚进攻对方头部。

第二十二条可用方法

除禁用方法外的各种武术流派的招法。

第二十三条得分标准

(―)优势胜利

在一局比赛中,先完成三个3分动作者。

在比赛中,双方实力悬殊,台上裁判员征得裁判长的同意,判技术强者为该场胜方。

被重击(侵人犯规除外)倒地不起达10秒,或虽能站立但知觉失常,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一场比赛中,被重击强制读秒(侵人犯规除外)达3次,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比赛中,运动员出现伤病,经医生鉴定不能继续比赛者,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二)得3分

用主动倒地的动作致使对方倒地,而自己迅速站立者,得3分。

用转身后摆腿击中对方躯干部位而自己站立者,得3分。

3分动作暂定以上两种,在比赛中出现新的技术动作,经鉴定后酌情增加。

(三) 得2分

一方倒地(两脚以外任何部位接触台面),站立者得2分。

用腿法击中对方躯干部位。

被强制读秒一次,对方得2分。

受警告一次,对方得2分。

(四) 得1分

用手法击中对方得分部位。

用腿法击中对方头部、大腿和小腿。

运动员消极8秒,被指定进攻后,8秒钟内仍不进攻,对方得1分。

主动倒地超过3秒钟不起立,对方得1分。

受劝告一次,对方得1分。

(五) 不得分

方法不清楚,效果不明显。

双方倒地或下台。

双方互打互踢。

用方法主动倒地,对方不得分。

抱缠时击中对方。

第二十四条犯规与罚则

一、 犯规

(一) 技术犯规

消极搂抱对方。

处于不利状况时举手要求暂停。

比赛中场外进行指导。

比赛中对裁判员有不礼貌的行为或不服从裁判。

比赛中大声叫喊。

有意拖延比赛时间。

上场不戴或吐落护齿,有意松脱护具。

运动员不遵守礼节。

(二) 侵人犯规

在口令“开始”前或喊“停”后进攻对方。

击中对方禁击部位。

用不允许的方法击中对方。

二、 罚则

每出现一次技术犯规,劝告一次。

每出现一次侵人犯规,瞥告一次。

受罚失分达6分者,判对方为胜方。

运动员故意伤人,取消该场比赛资格,判对方为胜方。

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局间休息时输氧,取消比赛资格。

第二十五条暂停比赛

(一) 运动员倒地(主动倒地除外)或下台时。

(二) 运动员犯规受罚时。

(三) 运动员使用3分动作有效时。

(四) 运动员受伤时。

(五) 运动员相互抱缠没有进攻动作时。

(六) 判定运动员消极时。

(七) 运动员主动倒地超过3秒时。

(八) 运动员由于客观原因举手要求暂停时。

(九) 裁判长纠正错判、漏判时。

(十)处理场上问题及发现险情时。

(十一)因灯光、场地等客观原因影响比赛时。

第六章计分方法、胜负与名次评定

第二十六条计分方法

(一) 边裁判员根据场上比赛规则,按得分标准记录运动员的得分。每局比赛结束后, 将运动员的得分填人记分表中,当听到裁判长发出信号时,即统一出示评判结果。

(二) 循环比赛时,记录员根据每场比赛的结果,在记分表中,为胜方填写2分,负方填 写〇分,平局时各填写1分。

第二十七条胜负评定

(一) 每局比赛结束后,依据边裁判员的评判结果判定每局胜负。

(二) 一局比赛中,一方受重击被强制读秒(侵人犯规除外)2次,另一方为该局胜方。

(三) 一局比赛中,一方下台,另一方为该局胜方。

(四) 一局比赛中,双方出现平局,按下列顺序判定胜负。

本局受警告少者为胜方。

本局受劝告少者为胜方。

体重轻者为胜方(以当天体重为准)。

上述3种情况仍相同,则为平局。

(五) 一场比赛,先胜两局者为该场胜方。

(六) 比赛中因一方犯规,另一方诈伤,经医务监督确诊后,判犯规一方为该场胜方。

(七) 因对方犯规而受伤,通过医务监督检査不能再比赛者,为该场胜方。但不得参加 以后的比赛。

(八) 淘汰赛时,一场比赛中,如获胜局数相同,按下列顺序决定胜负:

受警告少者为胜方。

受劝告少者为胜方。

 

体重轻者为胜方。

上述3种情况仍相同,则加赛一局,依此类推。

(九)循环赛时,一场比赛中,如获胜局数相同者,则为平局。

第二十八条名次评定

(一) 个人名次

淘汰赛时,直接产生名次。

循环赛时,积分多者名次列前,若两人或两人以上积分相同时,按下列顺序排列名 次:

负局数少者列前。

受警告少者列前。

受劝告少者列前。

体重轻者列前(以抽签体重为准)。

上述4种情况仍相同时,名次并列。

(二) 团体名次

名次分

各级别录取前六名,分别按7、5、4、3、2、1的得分计算。

积分相等时的处理办法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团体分数相等时,按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按个人获第1名多的队名次列前;如再相等时,按个人获第2名多的队名次列前, 依次类推。

受警告少的队名次列前。

受劝告少的队名次列前。

如以上几种情况仍相等时,名次并列。

第七章编排与记录

第二十九条编排

(一) 编排的准备工作

学习竞赛规程,掌握下列情况:

竞赛性质、竞赛办法。

大会期限。

体重分级。

参加办法及人数。

录取名次及奖励办法。

审核报名单。

统计各级别人数。

(二) 编排原则

以竞赛规程、报名单和时间为依据。

同一级别、同一轮次的比赛应在同一单元进行。

—名运动员一天最多安排两场比赛(不在同一单元)。

同一单元的比赛由体重轻的级别开始。

—个单元的比赛,一般安排15~22场。

(三) 编排方法

根据竞赛办法,计算各级别轮次和场数。

编排竞赛日程表。

绘制各级别轮次表。

编排每场比赛秩序表。

淘汰赛可采用抢号的办法。

(四) 种子选手设定

确定种子的原则

上一年全国锦标赛取得名次的运动员才能定为种子选手。

根据每个级别的种子选手数目,由第一名往后排满为止。如前面的种子选手缺额, 则由后向前递补。

变动级别的运动员不能定为种子选手。

若有轮空,种子选手必须优先。

种子选手数目

确定种子选手数目时,根据该级别参加比赛的人数,选择最接近的较小的2的乘方数, 即2”,n则为种子选手的数目。

种子选手的位置

根据成绩排出种子选手的顺序。

根据种子选手的顺序号在轮次表中找到相应号码的位置,即种子选手的位置。

种子选手不再抽签。

第三十条记录

(一) 绘制竞赛记录表。

(二) 绘制边裁判员的计分表。

(三) 核对、公布每场比赛成绩。

(四) 计算得分、录取名次。

(五) 汇编成绩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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