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
“正义”是一切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赖以建立的基石。“义”和“正义”同属一个 含意。古人云:“义者宜也。”因此“义”具有对“合适”、“当然”和“应当”这一类 词性,在选择上的惟一性的意义。孟子说:“仁,人心也,义,人路也。”之所以如此,儒家才把“义”作为是人生的别无选择的唯一道路,以道德的最髙标准而与“利”相 “对立”而存在。后来的荀子,则认为“先义而后利者柴”,提倡贵义而贱利。而后期 儒家,对于“义”的发展,则更是辩证地指出了,现实世界中离开功利无所谓道义, 认为“古人以利与人而不自后其功,故道义光明。既无功利,则道义者乃无用之虚语 耳”。这又从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下的物质关系的载体上,对“义”和“利”作了通盘 的、唯物的实体结果判定。尽管如此,其本体之“义”,仍不失为诸家公认的为人之基 本的准绳。
“义”之内涵,实际上是因社会发展和历史进步而产生的最为原始的道德标志, 并随着历史的前进或“倒退”而易其基本的尺度。因此,历代又都有“大义”和“小 义”之分。但不论如何,“真假、善恶、美丑”是其本份。由此释绎出的,或逆时代 之潮流,或侵犯民族、国家、人民之权益,或徇私试法,或不敬父母、不孝长辈,或 遗子抛妻、抛夫,可为大不义;凡攫取他人钱、财,侵占他人之权益,压迫他人、贱 踏平等或不担当义务,均可为小不义。所以“义”不容分说,是道德中界定最为明 确、最为严厉的行为。
以此,若以“小义”分等,人有四类:利己不为人者,利人不为己者和利己又为 人者;以及利己损人者。与此相匹配,作为一种特殊阶层,历代官吏也有四种:为私 不为公;为公不为私;为私又为公和假公而济私。以上各种形态出现的频率中,两种 极端为极少数,中间成分为绝大多数,这也符合在大量发生的独立事件中“二头小, 中间大”的标准正态分布态势。然而,也正是这样一种状态,才得以维系了社会整体 的稳定的自组织过程和有序。我们的先祖,早已经觉察到这种社会构成的规律,并以 “大道之行,天下为公”来激励人们守义敬信,以达德行之大成,期官清民正、国泰民 安、天下太平。民主革命先驱孙中山先生也曾以此号召国民,并赖以为立国之纲本。 这些,都全面地反映出了“义”在民族振兴、国家强盛中的极其重要的地位。
新渡户稻造在其于1900年,日本社会进入大变革时期时撰写的名著《武士道》 中,高度地赞扬了 “义”这种道德品性。他还告诫:“ 4义’是武士准则中最严格的 教诲。再也没有比卑劣的举动和狡诈的行为更为武士所厌恶的了。”一位著名的福建 华裔武士林子平,从战斗的实践也谈到:“义是勇的对手,是决断的心。就是说凭着 道理下决心而毫不犹豫的意志。应该死的场合就死,应该攻伐的场合,就攻伐。”这 段话,使我们可以了解,“义”不光是道义,而是只有敢将为义之牺牲而付诸行动的, 才称之为“义”。因而,在剑道里“义”并不是光拿在手里或在文章中揣摩称道的尤 物,即“义”必是“义举”,一天到晚髙谈什么“义”的人,未必就是行“义”之士。 后面这种人,在中国也有,其中最出名的,要算“沙家浜”中的胡司令,高喊“忠 义”而最终还是投了“皇军”。
另一位武士真木保臣,则更就“义”与“能力”,作出了令人信服的剖析。他说: “节义犹为人体之骨骼,没有骨骼头就不能端正,手也不能动,足也不能立。因此, 一个人即使有了才能,有学问,没有节义,就不能立身于世。”
由上所述,可知“义”并不是指在我们大脑中,那种几已成定式的小流氓之间,抑或从戏文中看来的“江湖义气”。后者只是一种以聚义行道为大旗,“同生死,共 患难,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的团队规则。在这种规矩中,并不是以“是非”和“正 邪”来作为判断个体行为的标准,而是以团体的利益为维系,以“报恩”为价值所 履行的一种交换关系。在古代,虽然这类民间群体,也具有一定的对不合理社会的 反叛和民主意识,但归根结底,仅只是一种自发的,结党以营扩大了的私利的组织。 其对利益的最髙欲望,也不会超越“打天下,坐江山”、胜者为王的逻辑。因而,其 和“义”的内涵实相去十万八千里。而至近代以来,这类“代表”中的典型有“胞 哥”、“青红帮”、“黑龙会”和“黑手党”。在走尽了历史的沧桑之后,这些组织也实 早已脱离了原来的宗旨,坠落为横行市井,枉断乡曲、敲诈勒索、杀人越货、占地 为王、逼良为娼、喋血闹市和扰民滋事,对抗社会的黑社会犯罪团体。
“义”因其定义的行为清晰而严厉,且常发生于关键的转折时刻,一失足或一念 之差,则过而失“节”,故而又常称之谓“节义”。其意即提醒人们,事处关键之时, 应特别注意守节,牢牢恪守道德和正义之心。
古往今来格守“节义”是十分不易的,所谓“失足事小,失节事大”,就是指的 这种操行。尤为非民族和国家之间争战中的大节、大义之举,最后多以犯上作乱,大 逆不道之“大不义”定为叛逆,为朝廷诛灭九族而终。然,惟其仰天长叹而“节义” 尚永存。但若借反抗王朝的农民“起义”,一旦得了天下,成了新皇帝,又可以成为 替天行道,推翻暴政之大义士。尽管如此,反叛非行“仁政”的封建无德之君的造 反,作为一种极端的阶级之暴烈行为,几千年来,对于阶级压迫和专制的反抗,自 然是一种社会重新组合的基本模式。由此,独裁统治者不得不作出的收敛或换代, 无疑对于百姓困苦生活的或多或少的改善,缓和阶级对抗,保护生产力,保持社会 发展,应该是一种有效的、唯一可供选择的途径。这在系统哲学上,也是一种系统 通过自发的“突变”,重新获得稳定结构的发展常规模式。
当在外族入侵时,“大义”是衡量一个人是否背叛祖宗的根本。在这一点上,我 们中华民族具有十分强烈的爱国传统。“烈火扬州”、“嘉定屠城”、“反清复明”、“八 年抗战”,直至“驱除鞑虏,恢复中华”,都体现了一种不甘为人奴的伟大民族精神。 其中文天祥、岳飞、郑成功、黄花岗七十二烈士、秋瑾、孙中山,这些历史英雄们 所展现的气节,曾鼓舞了一代又一代的中华儿女去反抗外国的入侵。不可思议的只 是近来的影视中,满族皇帝反到成了一个又一个明君攻台之施浪则被整成了使黎 民免遭生灵涂炭之大将军一些称臣曾投靠清人的汉人,也成了“明星”。且再看时 下,连有的早在近百年前就已改姓“金”的女贞旗人,也纷纷以“爱新觉罗”氏的 后代自居,而频频亮相炫耀于广庭,大有龙子龙孙龙种又回来了一般的高兴。如此 而已,殊真不知以后“爱国”和“民族英雄”又将如何划分。如果说,在我们的已 建立了上千年的国家,在我们的土地上,进行完血腥的杀戮之后建立的异族政权, 也算做是“民族融合”的一种方式,那么,还有什么260年之亡国?还要什么民族 之气节和“辛亥革命”?对此,作为一种社会的历史性责任,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 到,道德观的混乱和亵渎历史的举止,将意味着会对我们的后代产生一种什么样的道德和感情。®
至于小节、小义的遵守,则遍及于生活。如:赖帐不还、唯利是图、贱踏公德、 沽名钓誉、玩权弄术、投机钻营、歪门邪道、卖官鬻凭、擅权渎职、坑蒙拐骗、投 石下井、背信弃约、伪劣产品、侵权扰民、与民争利,直至以赢取蝇头小利,短斤 缺两、牟人钱财,均是以危害社会之利益,损害他人之权益,取之无道之行为为前 提。这在多数人来说,都是不屑于此道的,盖难固难在“本分”。岂不知,要是在 一个社会的相当领域里,对权、利的牟得形式,竟忽悠到了闻闻是臭的,吃吃是香 的,干完又没事的地步,而“老实守规”到成为吃亏的代名词时,那就说明“规则” 本身的约束作用已正在走向消亡,系统正趋于临近无序之机,那这也就没什么可说 的了。
最令人失望的,是这种风气现已严重地侵蚀到现今的学校和医院里。如果连最 能体现道德之楷模的学高为师,德髙为范,“教书育人”和专门以“人道精神”实现 “救死扶伤”,系人之生死的圣地都沽染上了这种“鼠疫”,那么,上帝明鉴,人类之 爱,人的献身精神,也岂不已成了一纸空文。如是而已,中华之三千年斯文扫地之 惨烈,又有何甚于此矣?值得欣慰的是,在我生活的小城里,现在人们尽管已很少 再谈论“义”这个词,但“这个人上路”或“这个人不上路”,依然是习惯上对一个 人之人格的最为概括和最为严厉的判定。由此,也可见国民对“义”之器重仍不减 于心。孔子在二千多年前就曰:“礼失,求诸野。”不难看出他认为,创造历史的是 人民,小民布衣才是良好制度的渊源。作为一种社会契约法则,是和那种“礼崩乐 坏”的反常现象无法相容的,以历史的发展而言,由草民百姓的社会活动所形成的 净化效应,最终还是必将会清洗掉一切污浊不堪的精神垃圾。尽管这需要时日,但 如同“民心不可欺”、“横财不可取”和曾有过的“折戟沉沙”、“京城酒空”的历史 一样,“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这也是历史的规律。
是故,“正义”在现代社会中,已为法制所主持,为道德所辅佐,为社会所大倡, 法固然的确不责众,但就自己而言“多行不义必自毙”,庶可为吾等须臾之大戒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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