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 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 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
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 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 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 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 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行为。正当防卫是在紧急状态下,为了保 护合法权益而派生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不是随时可以任意行使的。如果行 使不当,或者滥用这种权利,不但达不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反而可能对他人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危害社会,构成犯罪。
正当防卫是公民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个法律武器,公民应当掌握 好这个武器。这一法律制度有利于鼓励和提倡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保护 国家、公民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有利于培养广大公民见义勇为、互助友爱 的良好社会风尚;可以对犯罪分子起到一定的威慑和警诫的作用,从而更好 地制止和预防犯罪行为。对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及时 排除、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有效地惩罚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行使正当防卫的必要条件
1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 害行为。即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不法侵害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不法 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于具有暴力性、破坏 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 进行防卫,属于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应视行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 不同的处理。
对合法行为不能实施防卫。例如:公民依法扭送正在实施犯罪的人犯、执 法人员依法拘捕人犯,人犯或第三者均不得以人身“受到侵害”而实行正当防 卫。另外,不法侵害行为通常应是人的不法行为。例如,狗要咬人,如果是野 狗,可直接打死,不损害任何人的财产利益,如果是别人养的,打死就是紧急 避险,即为了较大利益,牺牲较小利益也不承担责任,不是正当防卫。
2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 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因此,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 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否则,就是防 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防卫不适时有两种情况: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就实施防卫,即“先下手为 强”叫事前防卫;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实施的防卫,叫事后防卫。防卫不 适时,属于故意犯罪。
3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不能伤及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至于不法侵害者是否达到法定 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对于未 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紧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 其为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都可以对其进行防卫反 击。但在防卫手段上应有所节制。
对于针对第三者进行所谓防卫的,应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故意针对第 三者进行所谓防卫,就应作为故意犯罪处理;如果误认为第三者是不法侵害 者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则以假想防卫来处理。
4主观条件
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国家、公共利 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不是出于上述目 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因此,下列三种行为,不是正当防卫。①防卫挑 拨。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激怒对方等方法促使 对方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防卫挑拨是利用 正当防卫实行自己预谋的犯罪,应按故意犯罪论处。②相互的非法侵害行 为。是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相互侵害行为。双方互相 打架、结伙斗殴、聚众械斗等行为。互相斗殴的性质、情节和严重程度各有 不同,可以表现为两人或多人厮打,也可表现为扰乱公共秩序的结伙斗殴, 还可表现为持械聚众斗殴。引起互相斗殴的原因多种多样,危害结果也各有 不同。不论何种情况的斗殴,彼此都有殴击或伤害对方的故意,双方主观上 都没有正当防卫的意图,下手先后又难以证实,往往难分是非曲直,因而双 方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属于不法与不法的关系,都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任何一方给对方造成了危害的,都要负法律责任。但互相斗殴的双方,如果 其中一方确实不愿再打,并且已经停止了自己的殴打行为,离开了现场,而 另一方仍不罢休,继续殴打对方,这时,继续殴打的一方就成为不法侵害 者,应允许已经停止殴打的一方实行正当防卫。③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 防卫。
5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 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 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应受一定限度 的制约,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另一方面,不法侵害往往
是突然袭击,防卫人往往没有防备,骤然临之,情况紧急,精神高度紧张。 一般在实施防卫行为的当时很难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确实意图的危险程度, 也没有条件准确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因此, 只要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凡是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是防卫过当,只有“明 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轻微超过必要限度的不 属于防卫过当,只有在能够被清楚容易地认定为超过必要限度时,才可能属 于防卫过当,只造成一般损害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必要限度条件也不适用 于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
三、无限度防卫
无限度防卫也叫无过当防卫权,有的称特殊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 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 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作出无限度防卫的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 刑事责任”。这是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特殊规定,即在特定情况下公民可以 进行无限度防卫。
根据该条款规定,实施无过当防卫,必须具备正当防卫成立的上述相关 条件,即必须是针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 全的暴力犯罪。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与行凶、 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类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实施的爆炸犯罪等。 如何确定其范围是适用该条法律的前提。该条在揭示特定的暴力犯罪的范围 时,并非以定义的方式加以规定,而是采用了列举归纳的方式。为此必须准 确理解其中的行凶概念。关于行凶的含义,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出版的 《辞海》将行凶解释为“杀伤人的行为”;商务印书馆1978年出版的《四角 号码新词典》将行凶解释为“杀人或伤害人”;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 词典编辑室编、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将行凶解释为“打人或 杀人”。综合以上可以认为行凶包括杀人、伤人的行为,打人是一种泛指, 包括打死、打伤人,行凶应包括这部分打人行为。行凶,它也是对一种犯罪 类型本质特征的描述,行凶是杀人、伤人行为,但不简单地等于杀人罪和伤 害罪,或两个罪之和,它是对具有杀人或伤害性质之类行为所作的提示,即 只要含有杀人、伤人性质的犯罪,诸如爆炸等直接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犯罪 均属于行凶范畴内。它用模糊语言界定了该类严重暴力犯罪的界限,它未以 轻伤害、重伤害来界定,而是对非刑法术语赋予其特定含义的方式解决正当 防卫的范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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