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用膝部顶撞或攻击对方运动员

主要指在近距离时故意用膝部顶撞或攻击对方运动员。但是,以下2种情况不在判 罚之列:

当使用合法的攻击技术时,X^j•方运动员突然移动或前冲靠近;

非故意的或因进攻距离不合适所造成的。

(9 )用拳攻击对方运动员面部

“拳”的概念是指包括用手(拳)、腕、前臂、肘关节等击打对方运动员头部。但 是,由于对方运动员的不经意动作,比如过分低头或随意转身而引起的情况,不在判罚 之列。

(10)教练员或运动员有任何不良言行

“不良行为”包括运动员或教练不符合体育运动精神或跆拳道精神的行为或态度。 具体体现如下:

任何妨碍比赛进程的行为;

以不合法途径对裁判员的判决表示抗议或指责竞赛官员;

用身体动作或行为动作侮辱对方运动员或教练员;

 

教练员使用过激的言行;

任何与比赛无关或不受欢迎的行为,或超出比赛本身所能接受的行为。

此条款参考“扣分”判罚第⑥款可合并予以判罚。主裁判员根据情况对上述行为进 行独立判罚。如在比赛间歇中出现不良行为,主裁判员可立即予以判罚并记人下一局比 赛的计分中。

(11)提膝超过腰部

提膝超过腰部故意格挡、阻碍、干扰对方一次进攻的行为,应被判罚“警告”。 (解释3)

运动员被判罚1次“扣分”犯规行为的种类及其在比赛中的表现是:

主裁判员下达“分开”(Kal-yeo) 口令后攻击对方运动员。

此类行为十分危险,极有可能导致对方运动员受伤。原因是:

主裁判员下达“暂停” 口令后,方运动员可能处于无防卫的状态;

主裁判员下达“暂停” 口令后,进攻运动员使用任何技术的击打力度会增大。 此类攻击的行为是违背跆拳道运动精神的。因此,在“暂停”后,无论击打力度大

小,故意攻击对方运动员均应予以判罚。此外,在“暂停”后,如一方运动员假装要攻 击对方运动员,也应予以“扣分”判罚。

攻击已倒地的对方运动员

此类行为十分危险,极有可能导致对方运动员受伤。原因是:

倒地的运动员可能处于无防卫的状态;

由于倒地运动员处于静止状态,位置相对固定,所以站立者使用任何技术的击 打力度都会增大。此类攻击行为是违背跆拳道运动精神的,在跆拳道竞赛中是不适当 的。

抓住对方运动员进攻的脚将其摔倒,或用手推倒对方运动员

为了阻碍对方运动员的进攻,用手抓住对方运动员进攻的脚或用手推对方运动员使 其倒地。

(4 )故意用手攻击对方运动员头部

主裁判员根据自己的判断,给予下列行为“扣分”判罚:

当拳攻击的起点位置高于肩膀;

当拳攻击的方向向上;

当攻击的目的是为了在近距离对对方运动员造成伤害,而非进攻技术的正常转 换。

(5)教练员或运动员打断比赛进程

教练员在比赛中离开指定位置而影响比赛,或故意离开比赛场地;

教练员为妨碍比赛进程或对裁判员的判罚表示不满而在场地周围走动;

教练员或运动员威胁裁判员或侵犯裁判员的权利;

教练员或运动员以不合法的方式抗议并打断比赛进程。

(注释2)

此条款规定的内容将不用于处理教练员申请“录像审议”的情况。

(6 )教练员或运动员使用过激言语或做出违反体育道德行为。

参照判罚“警告”行为的第⑩款

(解释4)

主裁判员宣判运动员“失格败”

当运动员或者教练员无视或违反跆拳道竞赛基本准则、跆拳道竞赛规则和纪律以及 主裁判员的指令,主裁判员可以不考虑“警告”或者“扣分”的累计情况,直接判其 负。特别是当运动员不顾主裁判员的规劝,意图伤害或者对主裁判员进行明显的侵害 时,应立即宣判该名运动员“失格败”。

第十五条加时赛和优势判定

3局比赛结束后比分相等,加赛1局,时间为2分钟。由“突然死亡”或“优势判 定”确定胜负。

一、 “突然死亡”

(一) 任何一方运动员先得分,则比赛结束,先得分者获胜;

(二) 由于一方运动员犯规造成另一方运动员得1分,则比赛结束,得分者获胜。

二、 “优势判定”

(一) 加时赛结束时,双方运动员均未得分,进行“优势判定”;

(二) 该场比赛裁判员填写“优势判定卡”,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判定;

(三) “优势判定”的依据是加时赛中运动员表现出的主动性。

(解释1)

如因技术原因记分牌显示双方运动员均得分,按得分时间判断,先得分者获胜。

(解释2)

“优势判定”以运动员在加时赛中表现出的主动性为判定依据:主动攻击的程度、 使用技术动作的次数、使用难度技术动作的次数、比赛态度。

(执裁指导)

优势判定程序:

比赛前裁判员携带“优势判定卡”;

右比赛进人优势判定程序,主裁判员给出“优势记录”(Woo-se-girok)的口 令;

主裁判员给出口令后,边裁判员在10秒钟内填写好“优势判定卡”并签名递交给 主裁判员;

主裁判员收集所有“优势判定卡”并进行统计,依据多数原则判出比赛最后结 果,并宣判获胜方;

宣判获胜方后,主裁判员把“优势判定卡”交给记录台,由记录台交给技术代表 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获胜方式

裁判员等技术官员依据本规则对比赛胜负进行判定。获胜方式包括以下6种:

一、 击倒胜(K.0胜)

二、 主裁判员终止比赛胜(RSC胜)

三、 比分或优势胜

四、 弃权胜

五、 失去资格胜

六、 判罚犯规胜

(解释1)

技术官员包括:竞赛监督委员、技术代表、仲裁委员和裁判员等。

(解释2)

击倒胜:当一方运动员被合法技术击倒,读秒至“8”时仍不能示意可以继续比 赛,主裁判员继续读秒至“10”后,宣布比赛停止,另一方运动员获胜。

(解释3)

主裁判员终止比赛胜:如果主裁判员或者赛事组委会医生确定运动员无法继续比 赛,即使1分钟恢复期已过,或者该名运动员不服从主裁判员命令仍想继续比赛,主裁 判员应宣布比赛停止,另一方运动员获胜。

(解释4)

弃权胜:

一方运动员在比赛中因受伤或其他原因弃权,另一方运动员获胜。参赛运动员不 得在比赛中无故弃权;

一方运动员在休息时间到后不能继续比赛或不人场参加比赛,另一方运动员获 胜;

教练员向比赛场地扔毛巾示意自己的运动员弃权,另一方运动员获胜。

(解释5)

失去资格胜:一方运动员称重不合格或比赛前失去运动员身份,另一方运动员获 胜。

(解释6)

判罚犯规胜:当一方运动员得到“警告”和“扣分”累计4分时,或者当本规则第 14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况出现时,另一方运动员获胜。

第十七条击倒

运动员在比赛中受到合法而有力的攻击后,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判定为“击 倒”:

 

 

除双脚以外身体的任何部位触地;

身体摇晃,丧失继续比赛的意识和能力;

主裁判员判定被攻击的运动员不能继续比赛。

(解释)

击倒:击倒分为“站立式击倒”和“击倒”两种情况。运动员受击打倒地,或身体 摇晃,或不能胜任比赛的要求,可被视为“击倒”。此外,运动员受击打后,能继续比 赛,但有危险或运动员的安全不能保障,也可被视为“击倒”。

第十八条“击倒”后的处理程序

―、运动员被“击倒”时,主裁判员将采取以下处理程序:

(一) 主裁判员立即发出“分开”(Kal-yeo) 口令暂停比赛,并将进攻运动员置于 远处;

(二) 主裁判员大声从“1”数到“10”向被击倒的运动员读秒,每间隔1秒读1 次,并用手势在其面前提示时间;

(三) 即使被击倒的运动员在读秒过程中示意可以继续比赛,主裁判员也必须读到 “8”,使其获得休息,并确认是否恢复,如已恢复就发出“继续”(Kye-sok) 口令继

续比赛;

(四) 主裁判员读到“8”时,被击倒的运动员仍无法示意可以继续比赛,则读秒 至“10”后宣判另一方运动员“击倒胜”;

(五) 即使1局或整场比赛时间结束,主裁判员也要继续读秒;

(六) 如果双方运动员同时被击倒,有任何一方尚未恢复,主裁判员将继续读 秒;

(七) 读秒到“10”后双方运动员均不能恢复,应按“击倒”前的比分判定胜负;

(八) 主裁判员判定一方运动员不能继续比赛,可以不读秒或在读秒过程中宣判另 一方运动员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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