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比赛结束后的处理

因头部受到击打而被“击倒”判负的运动员在随后的30天内参加比赛,须由代表单 位指定的医生证明并由代表单位有资格的领队或者教练担保。

(解释1)

首先将进攻者置于远处:在此情况下,进攻方运动员应回到开始比赛时自己所处的 位置,但是,如果被击倒的运动员就在进攻方运动员比赛开始时所处的位置上或附近, 进攻方运动员应在其教练席前的警戒线处等待。

(执裁指导1)

主裁判员在执裁过程中应始终保持一种警觉状态,随时准备处理突然出现的“击 倒”情况或其他危险状况。一旦出现此类情况,主裁判员应毫不犹豫地发出“分开” (Kal-yeo) 口令。

 

 

(解释2)

如果被击倒的运动员在读秒过程中站立起来并示意可以继续比赛,主裁判员也须继 续读秒,并通过检查、读秒等办法迅速判断该名运动员的状态。

读秒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运动员,读秒至“8”是强制性的,主裁判员不能随意 更改。

如果在读秒的过程中发现被击倒的运动员情况危险,需要紧急治疗,主裁判员应一 边读秒一边给出召唤医生的手势,让医生马上进行治疗。除非医生认为情况危急需要立 即进行抢救,否则主裁判员的读秒程序应当继续进行。

读秒 “1 ~ 10” : Ha-nal, Duhl, Seht, Neht, Da-seot, Yeo-seot, II-gop, Yeo-dul, A-hop, Yeol〇

(解释3 )

主裁判员必须在读秒至“8”之前就能判断出运动员是否恢复。读秒后必须确认 运动员的状态是否恢复,此程序必须执行。主裁判员确认运动员已经恢复,就发出 “继续”(Kye-Sk) 口令继续比赛。主裁判员在继续比赛之前不允许无谓地延误时 间。

(解释4)

确定“已恢复”的程序为:运动员以实战姿势、紧握双拳数次和主裁判员进行有 效的目光交流,示意可以继续比赛。如果运动员在主裁判员读秒至“8”时,仍不能用 此程序表示“已恢复”,主裁判员应立即再读秒至“9”和“10”后宣判另一方运动员 “击倒胜”。读秒至“8”后,运动员再示意可以继续比赛应视为无效^如果主裁判员 判定被击倒的运动员已不能继续比赛,即使该名运动员在主裁判员读秒至“8”时示意 可以继续比赛,主裁判员可以继续读秒至“10”,随后宣布比赛结束,另一方运动员 “击倒胜”。

(解释5)

主裁判员判定一方运动员不能继续比赛是指:当运动员受到明显强烈的击打倒地并 处于危险状态时,主裁判员可中断读秒或在读秒的同时要求急救。

(执裁指导2)

一主裁判员在读秒过程中应当立即判断运动员的状态,不允许在读秒至“8”后, 花费额外的时间去确认运动员是否恢复;

一当运动员在主裁判员读秒至“8”以前已明显恢复,并示意可以继续比赛,主裁 判员也确定运动员状态可以继续比赛,但该名运动员由于需要进行治疗而不能马上继续 比赛,主裁判员发出口令的步骤为:“分开”(Kal-yeo)、“计时”(Shi-gan),然后转 人本规则第十九条的程序。

第十九条比赛中断的处理程序中国跆拳道协会所属会员单位举办各级各类跆拳道裁判员学习班,必须经过中国跆 拳道协会批准认可。

一、因一方或双方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受伤而使比赛中断,主裁判员采取以下处理

 

 

程序:

(一) 主裁判员发出“分开”(Kal-yeo) 口令,如判断属于因伤比赛中断情况则发 出“计时”(Kye-shi) 口令,记录台同时开始计时1分钟;

(二) 允许运动员在1分钟内接受治疗;

(三) 运动员即使只受轻伤,但1分钟后仍不示意可以继续比赛,主裁判员判其 负;

(四) 因“扣分”行为造成一方运动员受伤,1分钟后不能恢复比赛,主裁判员判 犯规者负;

(五) 双方运动员同时受伤,1分钟后均不能继续进行比赛时,按受伤前双方得分 判定胜负;

(六) 主裁判员判定一方运动员严重受伤,明显神志不清或处于危险状态时,应立 即中断比赛,安排急救。如果伤害事故是由“扣分”行为造成的,判犯规者负;如果攻 击动作不是“扣分”行为,判不能比赛者负。

二、如果发生除上述程序以外、合理的需要中断比赛的情况,主裁判员先发出“分 开”(Kal-yeo) 口令,再发出“暂停”(Shi-gan)口令中断比赛。继续比赛则发出“继 续”(Kye-sok) 口令。

(解释1)

主裁判员判定运动员由于受伤或其他任何紧急情况不能继续比赛,可按以下方式处 理:

(1 )如果一方运动员处于失去知觉或严重受伤等紧急状态,应立即实施急救并结 束比赛。

此种情况下,比赛结果将按以下方式判定:

由“扣分”行为造成的,判犯规者负;

由合法技术动作或意外的、不可避免的接触造成的,判不能比赛者负;

由与比赛无关原因造成的,按比赛中断前的得分判定胜负。如果中断比赛发生在 第一局比赛结束前,该场比赛无效。

(2)运动员受伤程度不严重,在主裁判员给出“计时”(Kye-shi) 口令之后可有1 分钟时间接受必要的治疗。

主裁判员判断有必要对受伤运动员进行治疗时,可由赛事组委会医生进行治疗,

如有必要,随队医生可以协助治疗;

受伤的运动员能否继续比赛由主裁判员判定,在1分钟治疗时间内,主裁判员可 在听取赛事组委会医生意见后,随时给出口令继续比赛,不服从命令继续比赛者将被判 负;

受伤运动员接受治疗或恢复过程中,在“计时”至40秒时,主裁判员每隔5秒钟 用受伤运动员可以听到的口令提示时间,运动员在1分钟结束时不能回到指定位置继续 比赛,主裁判员必须宣判比赛结果;

主裁判员发出“计时” 口令后,无论赛事组委会医生是否参与治疗,1分钟的计

 

时须严格执行。但是,当运动员需要治疗而医生缺席或运动员需要进一步治疗时,主裁 判员可以适当延长1分钟的计时限制;

如1分钟后不能继续比赛,比赛结果将根据本条款(解释1)判定。

如双方运动员受伤,1分钟后均不能继续比赛,或出现紧急情况,比赛结果将 按以下方式判定:

如因一方运动员的“扣分”行为造成,则判犯规者负;

如不属于“扣分”行为,比赛结果将按中断比赛时的比分判定。但是,如比赛中 断发生在第一局比赛结束之前,则该场比赛无效,赛事组委会将安排在合适的时间重新 比赛。如一方运动员在重新比赛时仍不能参赛,则被视为弃权;

如因双方运动员的“扣分”行为引起,则判双败。

(解释2)

因上述条款内容以外的原因造成比赛中断,将按以下方法处理:

因不可控制的情况需要中断比赛,主裁判员将中断比赛并服从赛事组委会的指 示;

如果第二局比赛结束后比赛中断,且比赛不能继续进行,根据比赛中断之前的比 分判定胜负;

如果第二局比赛结束前比赛中断,原则上将安排重新比赛,并进行全部3局的比

第二十条裁判员

_、具备以下资格和条件时方可成为裁判员

(一) 在中国跆拳道协会登记注册有效,同时属于中国跆拳道协会个人会员,持有 中国跆拳道协会或世界跆拳道联盟颁发的有效裁判员资格证书者;

(二) 参加由中国跆拳道协会定期组织举办的裁判员培训班并通过考核者;

(三) 裁判员须穿着中国跆拳道协会指定的裁判员服装,禁止携带妨碍比赛的物 品。

二、裁判员配备与岗位设置

(一) 使用普通护具时,一般须设1名主裁判员和4名边裁判员;

(二) 使用电子感应护具时,一般须设1名主裁判员和2名边裁判员;

(三) 主裁判员或边裁判员与场上运动员属同一单位或有连带关系时须回避。

(注释1)

中国跆拳道协会举办的裁判员培训班是指各类目的在于提高裁判员业务水平的学习 班。

(注释2)

中国跆拳道协会所属会员单位举办各级各类跆拳道裁判员学习班,必须经过中国跆 拳道协会批准认可。

 

(注释3)

边裁判员的配备可以根据比赛的实际情况进行人数上的调整。但1名主裁判员和多 名边裁判员的多数判定的基本原则不能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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