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职责与任务

(一) 主裁判员的职责与任务

依据本规则的规定,掌握和控制整场比赛,确保比赛安全、公正、精彩。

比赛过程中根据场上情况即时发出“开始”(Shi-jak) “分开”(Kal-yeo) “暂停”(Shi-gan) “继续”(Kye-sok) “计时”(Kye-shi) “扣分”(Gam-

jeom) “警告”(Kyong-go) “结束”(Ke-man)等口令,并判定胜负。

依据本规则独立行使判决权利。

原则上主裁判员不参与计分,但是,如果比赛中1名以上的边裁判员举手提示有 得分未被计分,主裁判员将召集4名边裁判员进行合议。临场5名裁判员的合议判定遵循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加时赛结束双方运动员均未得分时,由主裁判员召集场上4名边裁判员按照本规 则第十五条第(二)款判定胜负。

(二) 边裁判员的责任与任务

即时记分。

对“优势判定”进行独立评判。

如实回答主裁判员的问询。

4•及时提醒主裁判员对比赛中出现的明显计分错误进行合议。

四、 判定责任:裁判员的判罚对仲裁负责;不通过仲裁,比赛结果不能变更

(注释4)

竞赛监督部门、仲裁委员会发现裁判员不能胜任执裁工作,没有公正执裁或出现无 理由的错误时,可通过技术代表更换裁判员。

(执裁指导)

在一次合法技术击头或旋转技术击中有效得分部位的情况下,如果因为边裁判员记 分不一致,使得该次得分未被计分时,任何1名临场裁判员可以立即提议进行合议。主 裁判员下达“暂停”(Shi-gan) 口令中断比赛,召集边裁判员合议,由主裁判员公布 合议结果。本条款也适用于以下情况:主裁判员读秒出错,边裁判员应在主裁判员数到 “3”或者“4”时提出不同意见。

第二十一条技术代表、记录员和医生

一、 技术代表全面指导、监督竞赛和裁判工作,同时履行仲裁委员的职责,如有必 要,技术代表可以要求主裁判员召集合议。

二、 记录员负责比赛计时;按照主裁判员的指令加、减分;记录并公布得分、减 分;记录比赛结果和获胜方式。

三、赛事组委会医生应在运动员受伤时对其进行及时治疗、抢救;协助主裁判员对 运动员的“伪装受伤”“击倒”等情况进行及时判断;协助裁判员对运动员进行赛前检 查。

第二十二条竞赛监督与仲裁

—、竞赛监督机构

(一) 各类跆拳道竞赛可根据需要设立竞赛监督机构(竞赛监督委员会或赛风赛纪 督察组),由若干具有行政管理、跆拳道竞赛和裁判专业背景的资深人士组成;

(二) 职责

监督和检查各项竞赛及赛风赛纪工作;

依据《跆拳道竞赛纪律处罚办法》等文件对违背有关规定和体育道德的当事人、 运动队进行处罚。

二、 仲裁委员会

(一) 各类跆拳道竞赛须设立仲裁机构,由若干委员组成仲裁委员会行使职责;

(二) 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即时录像审议”(简称“录像审议”)工作;受 理、审议、裁决运动队的申诉;评定临场裁判员的执裁情况;

(三) 每个场地应有1名国际级或国家级裁判员担任审议委员,与仲裁委员一起进 行“录像审议”,同时记录该场地“录像审议”工作并将审议结果告知主裁判员。

三、 即时录像审议

(一) 比赛中教练员对裁判员的判罚或记分有异议,可向主裁判员申请进行“录像 审议”。

(二) 当教练员提出申请时,主裁判员应询问其申请理由。可以申请“录像审议” 的理由仅限于事实判断错误,比如击打力度,动作、行为的严重程度,故意与否,动作 时效的判断错误等。

(三) 主裁判员应要求审议委员对申请内容进行“录像审议”,同时仲裁委员会选 派1名仲裁委员参与审议。审议须遵循回避原则。

(四) “录像审议”完毕后,审议委员应告知主裁判员判决结果。如果审议委员及 仲裁委员意见不一致,将由技术代表做出最终判决。

(五) 接受“录像审议”申请后,审议组应在2分钟审议时间内做出判决。

(六) 每1场比赛中,教练员可以提出1次“录像审议”申请。如果该次申请成功且 相关判罚或记分被更正,可继续提出申请。

(七) 在1次赛事中,教练员为运动员提出“录像审议”申请的总次数不受限制。 但是,如果1名运动员有3次“录像审议”失败,则不得再提出申请。

(八) 审议组的判决是最终判决,在比赛中和比赛后不接受更进一步的申诉,如果 出现比赛结果判定错误、比分计算错误或者运动员身份识别错误的情况,按照本规则第 二十二条第(四)款“申诉”处理。

 

 

(九)如果相关判罚或记分被更正,竞赛监督与仲裁机构应在当天比赛结束后,对 该场比赛进行调查。如有必要,对相关裁判员进行处罚。

(解释1)

为最大限度减少跆拳道竞赛中的错判、误判和漏判,维护跆拳道竞赛的公平与公 正,制定“录像审议”条款,并根据竞赛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解释2)

审议组由审议委员和仲裁委员组成。“录像审议”的过程无需向公众公布,由审议 组独立完成。

(解释3)

教练员针对双方运动员的判罚和记分均可申请“录像审议”;如果双方教练员同时 申请“录像审议”,主裁判员将同时受理。

(执裁指导)

“录像审议”的程序:

在比赛双方教练员席放置教练员申请“录像审议”时使用的“青”“红”申请 牌,失去“录像审议”资格的不放置。

比赛中,青(红)方教练员举青(红)牌向主裁判员示意,申请“录像审议”。

主裁判员暂停比赛,走近教练员询问审议内容并收取申请牌,回到场地中央并面 向记录台,举青(红)牌并发出“青(红)方录像审议”的口令。

主裁判员告知审议委员审议内容后,审议组进行录像审议。技术代表及竞赛监督 机构代表可监督审议。

审议组2名成员对比赛录像进行审议后,得出的一致意见为审议结果。如意见不 一致则由技术代表最终判定。审议委员填写“录像审议”记录单,审议组成员、技术代 表及竞赛监督机构代表在记录单上签字后审议结果方可生效。

审议结束后由审议委员告知主裁判员审议结果,主裁判员执行审议结果后继续比 赛(如申请审议方获得成功,主裁判员将申请牌交还该教练员)。

四、申诉

运动队如对比赛结果有异议,须在该场比赛结束后10分钟内,由参赛队代表向仲裁 委员会提交申诉书,并交纳申诉费。由仲裁委员会对申诉内容进行审查,根据本规则做 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一) 审议与裁决

审议时,与申诉方同单位的仲裁委员应回避;

必要时,可质询临场执裁的裁判员,查询比赛记录表、仲裁录像等物质证据;

由参加审议的仲裁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裁决,半数以上委员的决定为最终 判定。仲裁委员会须在受理申诉后15分钟内做出裁决并形成书面报告公诸于众;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为该场比赛的最终判定。

(二) 竞赛监督委员会有权对审议裁决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三) 中国跆拳道协会依据本规则制定《跆拳道竞赛仲裁条例》,由仲裁委员会执

 

 

行。

(注释1)

审议与裁决的基本依据:

出现比分计算错误,或对青红方运动员身份识别错误,可以更改原判决;

仲裁委员会认定裁判员在执行规则时出现明显错误,可以更改原判决,并依据有 关规定处罚相关裁判员。

(注释2)

裁决结果与比赛结果一致或者出现平局时,则维持原判决;与比赛结果不一致时, 则更改原判决。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未明文规定的情况

出现本规则未明文规定的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 与比赛相关的事宜,根据该场比赛临场裁判员的一致意见决定。

二、 与比赛无关的事宜,由赛事组委会处理。

三、 赛事组委会在各场地安排录像设备,对比赛过程进行记录和保存以备查。

第二十四条附则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最终解释权归中国跆拳道协会。

运动员进场
附:跆拳道竞技比赛裁判员标准手势

立正与敬礼主裁判员向上屈肘抬臂,伸出食指,发出“Chung”(青)、“Hong”(红)的口 令,同时双手食指指向运动员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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