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凡承认中国跆拳道协会章程、维护中国跆拳道协会声誉,热心支持跆拳道 事业发展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或经推荐,获得中国跆拳道协会荣誉会员称号。中国 跆拳道协会荣誉会员称号分单位荣誉会员和个人荣誉会员两种。

第三章会员入会管理

第七条各级团体会员申请入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中国跆拳道协会章程;

(二) 具有比较完善的章程、组织管理机构和固定的活动场所;

(三) 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四) 区域性一、二级团体会员须经当地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 专业性团体会员要有主管部门或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负责人。

第八条各级团体会员申请人会,应按要求填报《中国跆拳道协会团体会员入会申 请书》,区域性一、二级团体会员须提交本协会或组织的章程。

第九条申请成为个人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承认中国跆拳道协会章程;

(二) 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 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条中国跆拳道协会个人会员,应按要求填报《中国跆拳道协会个人会员人会 申请书》,提交本人两寸证件照片两张。

第十一条人会程序:

(一) 区域性一级团体会员人会,直接向中国跆拳道协会递交申请,办理相关手 续,经中国跆拳道协会审核批准后,颁发《中国跆拳道协会区域性一级团体会员证 书》,即可成为中国跆拳道协会的区域性一级团体会员;

(二) 区域性二级团体会员人会,由具有隶属关系的区域性一级团体会员审批并报 中国跆拳道协会备案后,颁发《中国跆拳道协会区域性二级团体会员证书》,即可成为 中国跆拳道协会的区域性二级团体会员;

(三) 专业性团体会员人会,由具有隶属关系的区域性二级团体会员审批并报区域 性一级团体会员及中国跆拳道协会备案后,颁发《中国跆拳道协会专业性团体会员证 书》,即可成为中国跆拳道协会的专业性团体会员;

(四) 个人会员入会,须向其所在的专业性团体会员提交人会申请(如当地没有相 应级别的中国跆拳道协会团体会员,可向其所在地上一级的中国跆拳道协会团体会员或 中国跆拳道协会直接提交申请),经审查合格后,逐级上报备案,最终经中国跆拳道协 会备案并颁发《中国跆拳道协会个人会员证书》,成为中国跆拳道协会个人会员。

第四章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团体会员的权利:

附录:中国跆拳道协会各种管理办法与规章制度

(一) 区域性一级团体会员的权利

代表本地区参加中国跆拳道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参与制定和修改章程,审议通过协会各项工作议程;

监督中国跆拳道协会日常工作的进程,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管理本辖区或本系统内跆拳道工作;

管理本辖区或本系统内所有下级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经批准代表中国跆拳道协会组队参加相关的国际比赛;

参加中国跆拳道协会举办的跆拳道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并享 有优惠;

申请举办(或承办)中国跆拳道协会的相关比赛和活动;

跆拳道有关级位和段位的考评资格;

优先、优惠获得中国跆拳道协会的资料、技术教学、咨询以及纪念品、资证品 和其他有关物品;

为跆拳道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

有退会的权利。

(二) 区域性二级团体会员的权利

参加中国跆拳道协会举办的跆拳道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并享 有优惠;

管理本辖区内所有下级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申请承办中国跆拳道协会组织的各类全国比赛和活动;

跆拳道有关级位和段位的考评资格;

优先、优惠获得中国跆拳道协会的资料、技术指导、咨询以及纪念品、资证品和 其他有关物品;

为跆拳道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

从事跆拳道活动的合法权益受中国跆拳道协会的维护;

有退会的权利。

(三) 专业性团体会员的权利

1•参加中国跆拳道协会举办的跆拳道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并享 有优惠;

2.跆拳道有关级位和段位的考评资格;

3•优先、优惠获得中国跆拳道协会的资料、技术指导、咨询以及纪念品、资证品和 其他有关物品;

为跆拳道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

从事跆拳道活动的合法权益受中国跆拳道协会的维护;

有退会的权利。

第十三条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区域性一级团体会员的义务

遵守中国跆拳道协会的章程、维护中国跆拳道协会的声誉;积极申请承办中国跆拳道协会主办的跆拳道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 动;
认真执行中国跆拳道协会作出的各项决议,承担中国跆拳道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和任务,积极支持和参加中国跆拳道协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

积极宣传、组织和推动本辖区或本系统内跆拳道运动的发展,促进本辖区或本系 统内跆拳道运动技术和理论水平的提高,加强与中国跆拳道协会中其他团体会员间的学 术交流活动;

积极发展本辖区或本系统内中国跆拳道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并做好各种服 务工作;

按时向中国跆拳道协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自觉接受中国跆拳道协会 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重德守纪,认真维护本会及各级跆拳道组织间的团结;

按时交纳会费。

(二) 区域性二级团体会员的义务

遵守中国跆拳道协会的章程、维护中国跆拳道协会的声誉;

认真执行中国跆拳道协会作出的各项决议,承担中国跆拳道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和任务,积极支持和参加中国跆拳道协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

3•积极申请承办中国跆拳道协会主办的跆拳道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 动;

积极宣传、组织和推动本辖区或本系统内跆拳道运动的发展,促进本辖区或本系 统内跆拳道运动技术和理论水平的提高,加强与中国跆拳道协会中其他团体会员间的学 术交流活动;

积极发展本辖区或本系统内中国跆拳道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并做好各种服 务工作;

6•按时向上一级团体会员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自觉接受中国跆拳道协会 和上一级团体会员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7•重德守纪,认真维护本会及各级跆拳道组织间的团结;

按时交纳会费。

(三) 专业性团体会员的义务

遵守中国跆拳道协会的章程、维护中国跆拳道协会的声誉;

认真执行中国跆拳道协会作出的各项决议,承担中国跆拳道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和任务,积极支持和参加中国跆拳道协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

积极申请承办中国跆拳道协会主办的跆拳道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 动;

积极宣传、组织和推动跆拳道运动的发展,促进跆拳道运动技术和理论水平的提 高,加强与中国跆拳道协会其他专业性团体会员间的学术交流活动;

5•积极发展中国跆拳道协会个人会员,并做好各种服务工作;

自觉接受中国跆拳道协会和上级团体会员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附录:中国跆拳道协会各种管理办法与规章制度

重德守纪,认真维护本会及各级跆拳道组织间的团结;

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 参加中国始拳道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 对中国跆拳道协会及其团体会员的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 参加中国跆拳道段位、级位考评,获得相应段位、级位;

(五) 参加中国跆拳道协会及其团体会员组织的跆拳道交流、表演、竞赛、科研、 培训等活动,并享有优惠;

(六) 优先、优惠获得中国跆拳道协会的有关资料、技术指导、咨询以及纪念品、 资证品;

(七) 经选拔代表所在团体会员组织或上一级团体会员组织参加相应级别的跆拳道 比赛,直至经逐级选拔代表中国跆拳道协会参加国际比赛;

(八) 对中国跆拳道协会及所在团体会员组织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

建议;

(九) 按有关规定享有从事社会跆拳道工作和参与跆拳道活动的合法权益,受中国 跆拳道协会及所在团体会员组织的维护;

(十)有退会的权利。

第十五条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中国跆拳道协会的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 积极执行中国跆拳道协会及所在团体会员组织的决议,认真完成其交付的各 项工作和任务;

(三) 关心和支持跆拳道事业的发展,积极参与跆拳道活动;

(四) 积极维护中国跆拳道协会及各级跆拳道组织的团结和声誉;

(五) 按时交纳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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