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会费
第十六条凡中国跆拳道协会的会员,必须向中国跆拳道协会缴纳年度会费。
第十七条会费标准、缴纳时间、缴纳办法和会费适用范围参照《中国跆拳道协会 会员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注册管理
第十八条中国跆拳道协会区域性一级团体会员须于每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在中 国跆拳道协会进行年度注册,并按规定提交注册材料及填报相关表格。
第十九条其他团体会员须于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在与其具有隶属关系的区域 性一级团体会员处进行年度注册并按规定提交注册材料及填报相关表格,报中国跆拳道 协会备案。
第二十条个人会员须每4年向所在团体会员组织进行换届注册并逐级上报中国跆 拳道协会备案。每年注册时间由所在团体会员组织决定。
第二十一条未进行连续注册或注册不合格的会员,视为会员资格暂停。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中国跆拳道协会对成绩突出的会员进行奖励:
(一) 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团体会员,授予中国跆拳道协会先进团体会员等荣誉称 号;
(二) 对在跆拳道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授予中国跆拳道协会先进 个人会员称号;对于做出特殊贡献的,授予特殊贡献奖;
(三) 在授予以上荣誉称号的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经济奖励,并在中国跆拳道 协会举办的跆拳道比赛及活动中给予一定的优惠;
(四) 以上奖项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十三条中国跆拳道协会对违反协会有关规定的会员进行处罚:
(一) 团体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中国跆拳道协会批准,其会员资格暂时停 止:
不按时缴纳会费;
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注册;
违反中国跆拳道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对跆拳道事业造成不良影响;
4•两年不参加中国跆拳道协会及其上级团体会员组织的任何比赛和活动。
(二)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会员资格暂时停止:
违反中国跆拳道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对跆拳道事业造成不良影响者;
不按时进行换届注册和缴纳会费者;
两年内不参加任何跆拳道活动者。
(三) 会员资格暂时停止期间,其权利和义务同时停止。
(四) 中国跆拳道协会对暂停资格的会员明确限定纠正期限,在期限内得以纠正 者,其会员资格予以恢复;在期限内未纠正者,中国跆拳道协会将做出相应处罚,直至 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八章退会与重新入会
第二十四条退会:
(一) 中国蹈拳道协会会员有退会的权利和自由;
(二) 团体会员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中国跆拳道协会;
(三) 个人会员退会,由本人向所在团体会员提出要求后即可退会;
(四) 会员退会后,取消所享有的中国跆拳道协会的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重新人会:
被取消会员资格者要求重新加入中国跆拳道协会,须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对被取消资 格问题的整改情况,经中国跆拳道协会审查合格后,方可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人会手 续。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中国跆拳道协会会员管理办公室设在中国跆拳道协会内。
第二十七条中国跆拳道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证书,统一由中国跆拳道协会制 作和颁发。
第二十八条各级团体会员的章程及会员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 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跆拳道协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国跆拳道协会会员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暂行)
会员是协会的基础。发展会员,做好会员注册和会费收缴工作,是协会管理工作中 重要环节。协会是民间组织,其活动费用主要依靠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支持和资助。 会员缴纳会费,是会员的义务。会员按时主动交纳会费,体现出会员的组织观念,同时 也体现出协会的凝聚力。
为了规范和推动跆拳道项目的研究和交流等活动,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 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文件的规定,在参考国内其他 相关协会会费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协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会费标准及管理 办法,请本协会的会员遵照执行。
一、会费标准
(一)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普通会员:50元/人•年
外籍会员:100美元/人.年
(二) 团体会员会费标准
区域性一级团体会员
(1 )华北、东北、华东、中南区各省级跆拳道协会:10000元/年
西南、西北各省级跆拳道协会:5000元/年
各行业体协跆拳道协会或跆拳道组织:2000元/年
中国大学生跆拳道协会:5000元/年
区域性二级团体会员:1000元/年
专业性团体会员:1500元/年
二、 缴费办法
(一) 个人、团体会员入会时需缴纳会员费;
(二) 各团体会员须于每年5月1日至5月30日之间将下一年度会费交到具有隶属关 系的上一级团体会员处汇总;
(三) 区域性一级团体会员须于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将下一年度会费直接交 到中国跆拳道协会。其中,区域性一级团体会员还应在此时期内将下属各级团体会员和 个人会员的会费汇总转交中国跆拳道协会;
(四) 个人会员须于人会时一次性交纳当届(4年)会费,并进行有效登记,然后 逐级上缴由区域性一级团体会员转交中国跆拳道协会。
(五) 离退休、残障会员可减免会费,但需个人提出申请,经各级区域性团体会员 研究后,予以减免。
三、 会费的使用范围
中国跆拳道协会统一管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会费,将会费总额按比例返还各级 团体会员,补充各团体会员组织开展工作的经费,支持各地跆拳道事业的发展,具体返 还比例为:
(一) 向区域性一、二级团体会员返还会费的比例为:
返还区域性一级团体会员上交的下属各级各类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费总额的 60%,用于补充该辖区内团体会员的办公和活动经费;该辖区内区域性二级团体会员、 专业性团体会员会费返还比例由区域性一级团体会员自行制定,但须报中国跆拳道协会 备案。
(二) 区域性一级团体会员上交中国跆拳道协会的团体会员会费和上述会费的剩余 部分由中国跆拳道协会实行严格管理、确定使用范围:
用于社会跆拳道工作的事业性经费开支;
用于各级会员组织举办跆拳道比赛和有关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用于举办相关跆拳道培训的补贴性开支;
用于对有突出贡献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予以奖励;
用于补充中国跆拳道协会会员管理办公室的办公经费和制作会员资证用品等的开 支;
用于与跆拳道事业密切相关的其他开支。
四、会费的管理
(一) 由协会秘书处协同管理,每年年底要向执委会和团体会员单位通报会费收缴 和使用情况。
(二) 中国跆拳道协会官方媒体以适当的方式反映各地、各单位会费的收缴情况。
(三) 为支持协会的工作,协会鼓励有能力的团体会员多交会费,并将对表现突出
(四) 2006年7月1日以后,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会议、竞赛、技术交流、技术咨 询和服务,所有会员均要同时持“会员证”报名,否则不能享受会员待遇。
的团体会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 协会将加强对会费的监督与管理,提高使用率,做好为会员服务的工作。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大众跆拳道裁判员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为加强大众跆拳道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保证竞赛公正有序的进行,根据国 家体育总局的《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及世界跆拳道联盟(WTF)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大众跆拳道裁判员的技术评定、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大众跆拳道裁判员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和三级裁判 员,另设荣誉裁判员。
第四条申请获得大众跆拳道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 一级、二级和三级裁判员
由省级地方跆拳道协会统一评审,相关评审办法参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 员管理办法》和中国跆拳道协会跆拳道裁判员管理规定(暂行)的精神,由地方跆拳道 协会自行制定。
(二) 国家级裁判员
由中国跆拳道协会审批;
获得国技院三段以上段位证书;
能用较简单的英语进行业务交流;
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年龄在45周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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