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全国性大众跆拳道竞赛裁判工作8次以上;
担任一级大众跆拳道裁判员工作三年以上,并在两年内参加至少3次以上中国跆 拳道协会举办的全国大众跆拳道竞赛裁判工作;
国家级裁判由高至低另分为荣誉、A、B三个等级,具体评定办法如下:
国家荣誉裁判:参加裁判工作15年以上,国家A级裁判;
国家A级裁判:担任国家B级裁判5年以上,并在6年内参加至少10次全国性大 众跆拳道竞赛裁判工作,并多次被评为优秀裁判;
国家B级裁判:担任一级裁判3年以上,并在3年内参加至少5次全国性大众跆 拳道竞赛裁判工作,表现良好;
(三) 国际级裁判员
由世界跆拳道联盟(WTF)审批;
获得国技院五段以上段位;
熟练掌握并运用英语;
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年龄在50周岁以下;担任全国性大众跆拳道竞赛裁判工作10次以上,并获得过优秀裁判员称号;
担任国家级大众跆拳道裁判员工作两年以上,其间需参加至少3次以上全国大众 跆拳道竞赛裁判工作;
至少两次在全国性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
第四条批准授予技术等级的权限是:
(一) 一、二级和三级裁判员称号由省级跆拳道协会依照本省裁判员管理规定批准授予;
(二) 国家级裁判员称号由中国跆拳道协会批准授予;
(三) 国际级裁判员称号由中国跆拳道协会审核推荐,世界跆拳道联盟(WTF)批 准授予;
(四) 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体育院校、被国家体育总局授予一级审批权的全国性行业 体协可批准授予本单位、本系统人员的一级以下裁判员称号;省(区、市)所属体育院 校可批准二级以下裁判员称号。各类体育院校批准授予的等级裁判员应向当地体育行政 主管部门及跆拳道协会备案;
(五) 中国人民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自行规定一级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的批准权限。
第五条申请授予跆拳道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批准权限进行;
(二) 申请国家级以下等级的裁判员,由所在单位及当地跆拳道协会推荐,本人填 写申请书并附带两张免冠照片,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及所属跆拳道协会同意后,签署意 见,报有相应批准权限的体育部门审批;
(三) 申请授予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技术等级的裁判员必须填写“等级裁判员申请 表”,并附带4张免冠照片,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及所属跆拳道协会同意后,交有批准一 级裁判员审批权的单位核准后报中国跆拳道协会审批后,参加中国跆拳道协会组织的晋 升国家级大众跆拳道裁判员考试;
(四) 申请授予国际级等级的裁判员,由中国跆拳道协会按照世界跆拳道联盟 (WTF)的规定推荐和申报。但事先应征得有关省区市体育局、行业体协、体育院校、
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参加世界跆拳道联盟(WTF) 组织的国际跆拳道裁判员考试;
(五) 经中国跆拳道协会考核合格后,被授予国家级裁判员者,交纳制装费,由中 国跆拳道协会颁发证书、徽章和统一制作的裁判员服装。国际级裁判员经世界跆拳道联 盟(WTF)考试合格后,由其发给证书、徽章和统一制作的裁判员服装。
第六条申请晋升国内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必须经过跆拳道规则、裁判法、专业技 术和裁判实践能力考试;晋升国家级、国际级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要参加包括英语在内 的专业术语考试和实际运用能力的测试。
晋升国家级裁判员考试的内容和具体事项由中国跆拳道协会另行通知;晋升一级以 下裁判员考试的有关事项依照批准权限的规定由相应的体育主管部门、跆拳道协会另行 通知。
第七条一级以上(包括一级)裁判员证书由中国跆拳道协会统一发放,二级、三 级裁判员证书由各省级跆拳道协会统一发放。
第八条裁判员的选派
(一) 大众跆拳道竞赛的主办单位负责选派和聘请该次比赛的裁判员,采取点名、 分配名额和地方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被通知点名或被分配裁判员名额的单位,不得无故 不参加和不派人参加裁判工作;
(二) 被选派的裁判员均应参加赛前学习班,由竞赛技术代表或中国跆拳道协会官 员对其进行业务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得执行裁判任务;
(三) 全国性比赛的副裁判长以上职务,必须由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 员技术等级为一级以上;省级的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必须由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 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地、县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二级以上裁判员 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三级以上;
(四) 辅助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可以适当放宽,具体要求由竞赛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商定;
(五) 竞赛主办单位应责成总裁判长于赛前审核裁判员证书的注册登记情况。 第九条裁判员的培训
(一) 为不断地提高各级裁判员的业务水平,各级跆拳道协会每年均应举办裁判员 培训班一次,各级裁判员应按照级别资格参加相应的培训班;
(二) 各级培训班必须聘请专业人员担任讲师,同时必须经中国跆拳道协会审核;
(三) 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四) 培训内容包括:
跆拳道基本理论
竞赛规则和裁判方法
裁判员职责
裁判员技术
判例分析
裁判员示范
现场示范
编排与记录方法
国际比赛裁判员趋势
(五) 各级培训班举办前30天,须将培训计划及参加人员名单送中国跆拳道协会审 核备案,以便督导及核发证书。
第十条裁判员的管理
(一) 裁判员注册按照中国跆拳道协会《大众跆拳道裁判员注册管理办法》执行;
(二) 各级裁判员在全国性竞赛中,必须穿着中国跆拳道协会规定的统一裁判服 装,各省、市或地区竞赛中,须穿着该项比赛规定的服装;
(三) 国家级以下裁判员由有权批准其等级称号的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应的跆拳 道协会管理;
(五) 国际级裁判员的等级称号、级别,以本年度世界跆拳道联盟(WTF)公布的 名单为准。
(四) 国家级以上级别的裁判员,参加国内外各种赛事,必须报中国跆拳道协会批 准备案,否则,视情节严重,中国跆拳道协会将给予停赛、降级、取消裁判员资格等处 罚;
第十一条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全国各级大众跆拳道比赛的裁判工作;
(二) 参加审批单位组织的裁判员培训;
(三) 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大众跆拳道裁判员制度;
(四) 接受体育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五) 对于裁判队伍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六) 对于本级裁判组织作出的技术处罚,有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第十二条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正执法,参加执法主动实行回避制度;
(二) 钻研本项目规则和裁判法;
(三) 培训、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四) 承担审批单位指派的裁判任务,担任下一级比赛裁判工作;
(五) 配合各级跆拳道协会进行的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十三条对于裁判员的违纪行为,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处理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赛区不予接待:
不遵守赛区有关规定,未按规定时间报到;
不服从赛区的决定和安排;
赛前业务考试不合格。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一天裁判员资格:
对观众、运动队和其他人员有不礼貌行为;
不服从正、副裁判长或组长安排;
明显错判、漏判两次。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次比赛裁判员资格:
有不利于裁判员、运动员之间团结之举;
执行裁判工作有争议,未经研究定案的事宜向外泄露;
明显错判、漏判累计3次。
(四)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次比赛资格并停止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全国比赛裁 判工作资格:
1•点名选派的裁判员,未经主办单位及裁判长同意,两次不到赛场;
有意偏袒一方;
有重大错判、漏判累计5次;
赛会期间出现违纪行为;
不执行裁判长决定。
接受运动队贿赂;
(五)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消其裁判员称号,并终生取消裁判员资格:
不遵守赛会规定,酗酒、赌博,违法乱纪;
利用裁判职权谋取私利和小团体利益。
(六) 对违纪裁判员的处理按下列规定进行,报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和赛区备案,并 通报裁判员所属体育局和单位:
对赛区不予接待的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业务主管部门代表和赛区竞赛处 (组)决定;
取消一天裁判资格由正副裁判长共同决定;
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由正副裁判长共同提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撤消裁判员称号、降级、停止一年、若干年和终身裁判员资格的,由正副裁判长 共同提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经赛区组委会签署报上级体育局和原批准单位决 定。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业务主管部门、中国跆拳道协会负责解释, 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大众跆拳道裁判员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大众跆拳道裁判员队伍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依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和中 国跆拳道协会《大众跆拳道裁判员管理规定》(暂行)的相关条款制定。
第三条注册
(一) 各级跆拳道协会应每年对所批准的全国大众跆拳道裁判员进行注册,荣誉裁 判员可以不进行注册。
(二) 国家以上(包括国家级)裁判员,每年到中国跆拳道协会进行注册,同时携 带裁判员证及交纳注册费50元,第一次需携带免冠两寸照片三张,规定格式裁判员注册 表一张并加盖省级跆拳道协会公章。注册时间为当年12月1日~ 12月31日。
(三) 一级裁判员注册工作由各省级跆拳道协会进行管理,并每年将注册情况报中 国跆拳道协会备案;没有省级跆拳道协会的地区,一级裁判员按照上条规定,统一到中 国跆拳道协会注册。
(四) 二、三级裁判员由各地、县(区)跆拳道协会进行注册,并将注册情况报省 级跆拳道协会备案。
桌四条出现以下情况的一■级以上(包括一级)裁判员,中国始拳道协会将暂停其 注册:
(一) 受到中国跆拳道协会处罚;
(二) 受到赛区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跆拳道协会处罚;
(三) 点名选派的裁判员,无故不参加执裁;
(四) 无故不参加相关培训;
(五)违反裁判员管理办法及裁判员守则。
第五条每年注册工作结束后,中国跆拳道协会将在协会网站上通报注册情况。 第六条各级别裁判员必须持有经过注册的裁判员证书方能参加大众跆拳道临场执 裁工作,连续两次未经审批单位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大众跆拳道 裁判员证书失效。
第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国家体育总局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中国跆拳道协
会。
第八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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