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竞赛整体构思

根据新赛制运动员五个层次的划 分,将赛事分为如下几个部分:

*王中王争霸赛(特别序列,金 腰带挑战赛):2004年挑战2003年4个 级别散打王产生四个级别超级散打王 (金腰带得主),负者退至所属级别擂 主位置。(图1)

*王者争霸赛(第一序列):60~

65公斤级、70~75公斤级。80~85公斤 级、90~90公斤以上级分别产生2004 年度轻、中、重和超重量级别4个散 打王,负者退至所属级别擂主位置。(图2)

*擂主挑战赛(第二、三序列):8个级 别1~8号采用双败淘汰制,胜者成为级别擂 主。(图3)

*进级赛(第四序列):6个级别各4名 女子运动员采用单败淘汰赛,决出女子对抗 赛擂主。(图4)

注:运动员因伤病等客观原因而不能参 赛,作弃权论,自动淘汰轮出局。

3.3散打王赛制进级结构图示

3.3.1特别序列:超级散打王争霸赛。

图片1

注:2003年杨晓靖升为超重量级王,柳 海龙升为重量级王,空缺的中量级王可在宝 力髙与郑裕蒿之间产生。

3.3.2第一序列:2004年度散打王争霸 赛。(图2)

3.3.3第二、三序列(图3):各级别进 级赛。(60公斤级为例,8名运动员)

3.3.4第四序列(图4): 6个级别女子对 抗赛。(60公斤级为例,4名运动员)

3.3.5安排考虑因素:

3.3.5.1每年保证级别王者参加一年一 次的超级散打王挑战赛,确保明星出场。

3.3.5.2较高水平运动员阵容的相对稳 定性和竞争的激烈与公平性,采用双败淘汰 制,增强了竞争力。

3.4积分的计算

3.4.1各级别王不参与排名,与各级别擂主直接获得相应第一名位置。

3.4.2基础分:按比赛中所取得的名次决定基础分。

3.4.6运动员累计基础分的计算 R=cnxlxBl 十 cnx0.9xB2 3.4.7排名公布时间

每年2月份公布前一年四个级别王,每 个级别擂主及前12名运动员的积分排名(包 括外卡直接进入的运动员)。

3.5散打王赛事进度安排

3.5.1单场散打王争霸赛构成 3.5.1.1主体赛部分:散打王争霸赛是 赛事的主体部分。此部分比赛设置为保证明 星的出场率和挑战竞争的激烈程度,采用双 败淘汰制。

3.5.2全年散打王争霸赛阶段划分(共 27周)3.5.1.2垫场赛部分:女子对抗赛是垫 场部分。

第一阶段:13周上半区擂主挑战者资格赛。 第二阶段:11周下半区擂主挑战者资格赛。 第三阶段:2周8个级别擂主挑战赛。

第四阶段:1周轻、中、重、超重量级别散打王争霸赛。

3.5.3散打王争霸赛全年赛季进度编排

例证(表6)

主体赛和垫赛包括:每年设置1个赛 季,前13周决出1个级别的擂主挑战者, 后11周决出另一个级别的擂主挑战者,2 周决出各级别擂主,最后1周决出4个级别 散打王,全年共计134场。

2004年中国武术散打王争霸赛竞赛规程


一部分竞赛曰程和地点

2〇〇4年6——12月,每周比赛一次,每 次比赛男子4场或女子1场(男女共10名运动 员参赛),全年共进行27周的比赛。第一次 正式比赛时间为2004年6月。

主要比赛地设在北京体育场馆,也可根 据情况适当安排在国内其他城市举行。比赛 通过电视进行转播。

第二部分参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各行 业体协,各直属体育院校(中国武术运动管 理中心已注册)散打队。

第三部分竞赛项目

男子主体赛:60公斤级,65公斤级、70 公斤级、75公斤级、80公斤级、85公斤级、 90公斤级、90公斤以上级。

女子赛:48公斤级、52公斤级,56公斤 级、60公斤级、65公斤级、70公斤级。

第四部分参赛运动员及教练

以下运动员有资格报名参赛:

2003年中国武术散打王争霸赛男子 各级别前8名的运动员;

2003年全国武术锦标赛散打冠军赛 男子各级别前8名的运动员;

2003年全国武术锦标赛散打冠军赛 或2003年中国武术散打王争霸赛女子各级别 前4名的运动员。

根据《2004年中国武术散打王争霸 赛运动员年初排名办法》,各级别取排名男 子前8名、女子前4名的运动员参赛。

—个级别屮排名不足8名的,按该级 别2003年全国武术锦标赛散打团体赛个人名 次依次递补(已取得排名资格的运动员除 外)。

各参赛队每次比赛可派1名教练员。

第五部分参赛单位

取得参赛排名资格的运动员可通过所在 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行业体协,直 属体育院校报名参赛。

第六部分竞赛办法

本次比赛采用经修订的《中国武术 散打王争霸赛竞赛规则》。

主体赛

全年比赛分为四个阶段,比赛采用双败 淘汰赛。

第一阶段,比赛共13周,决出上半区各 级别播主挑战者。

第二阶段,比赛共11周,决出下半区各 级别擂主挑战者。

一名运动员因伤弃权时,由该轮比赛排 名其后的运动员依次递补。

第三阶段,比赛共进行2周,由各级别 已产生的1、2号擂主挑战者决战争夺各级别 摇主。

第四阶段,比赛共进行1周,由60、65 公斤级擂主争夺轻量级散打王,70、75公斤 级擂主争夺中量级散打王,80。85公斤级擂 主争夺重量级散打王,90、90公斤以上级擂 主争夺超重量级散打王。

3•女子赛共6个级别,每个级别4名运 动员争夺6个级别女子冠军。

参赛运动员体重最多可在规定的级 别限度内上浮2公斤。当一方运动员超出该

级别的体重后,每超出对方运动员1公斤 (不足1公斤按1公斤计算),应向对方运动员 支付本人应得出场费或奖金的10%作为超重 罚金。

第七部分报名和报到

各参赛单位报名表必须加盖上级主 管单位公章和县级以上医院公章。

报名截止时间为2004年月日(以寄 出邮戳日期为准)。报名截止后,国家体育 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有权根据报名情况对 报名参赛单位和运动员做出同意参赛或不同 意参赛的决定,并在做出决定10日内通知参 赛单位。

如竞赛日程因国家指定任务或其他 原因不能执行时,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 理中心可予以调整,各参赛单位和运动员必 须服从。

运动员在比赛前三天到比赛地报到, 教练员在比赛前一天到比赛地报到。

第八部分参赛费用、出场费及 奖励

1.参赛运动员和教练员参赛往返交通 费用及参赛期间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由参赛单 位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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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争霸赛

第一阶段为各级别运动员资格赛,每人 出场费:2600元;

第二阶段为各级别擂主半决赛。每人出 场费:4000元;

第三阶段为8个级别擂主(银像奖)挑 战赛,运动员胜者奖金:20000元,负者奖 金:8000元;

第四阶段为4个级别散打王(金像奖) 争霸赛,运动员胜者奖金:50000元,负者 奖金:10000元。

女子表演赛

第一阶段争夺冠军资格赛,每人出场 费:2600元。

第二阶段6个级别女子冠军争夺战,每 人出场费:2600元,奖金:冠军5000元。

运动员所获奖金的40%作为参赛单位 教练员及有关人员的奖金。

以上出场费和奖金为税前款项,个 人所得税由本人自行缴纳。

有关裁判员和仲裁委员会的选派问 题另行通知。

香港特别行政区运动员参赛办法另 行通知。

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2004年度散打王争霸赛参赛运动员守则

第一条为规范散打王争霸赛(以下简 称“本赛事”)参赛选手在赛事期间之行为, 明确赛事务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赛 事顺利进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 法》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员守则》国 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颁布实施之 《全国武术运动员教练员管理办法》特制定 本守则。

二条本守则所指之参赛选手是指通 过本赛事报名管理程序正式完成报名参赛之 全部手续的运动员。

三条参赛选手应严肃、认真地对待 每一场比赛,在比赛过程中尊重对手、服从 裁判、积极努力、勇于拼搏,通过赛事提高 运动技术水平。

第四条参赛选手应珍惜比赛机会,为 确保赛事的公平、竞争以及有序,不得以任 何方式出于个人或他人利益所需接受条件进行虚假比赛,否则赛事管委会经查实有权提 请主办单位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 取消参赛选手的比赛资格。

第五条参赛选手应遵守本赛事的全部 规章、制度以及规程,言行得体、讲究武术 礼仪,严格按照赛事主办,承办单位的要求 准时注册并按时到场参加比赛,如参赛选手 未能按照比赛规程安排准时注册并到场参加 比赛,则赛事管委会有权提请国家体育总局 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取消该参赛选手的比赛资 格并同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参赛选手及代表 单位经济处罚。

第六条参赛选手须遵守体育竞赛关于 禁止使用兴奋剂的规定,无条件地接受兴奋 剂检查,一旦发现使用违禁药物,将取消该 次比赛成绩,并按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进 行处罚。

第七条参赛选手应服从赛事主办、承 办单位对参赛选手的着装、出场顺序等与赛 事转播相关事项的统一调配和安排,从而确 保赛事电视转播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参赛选手应按照赛事主办、承 办单位的要求,为赛事宣传提供必要的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本人个人履历。基本信 息、获奖状况以及照片等,并允许上述单位 合理使用。

第九条参赛选手应按照主办单位及承 办单位的要求,在认真阅读本《2004年度散打王争霸赛参赛选手守则》后签署《个人声 明》,以承诺接受并遵守和执行本守则的全 部规定。

第十条本守则于2004年月日由2004年

度散打王争霸赛管委会拟订,经国家体育总 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批准并于同日颁布执 行,由2004年度散打王争霸赛管委会具体负 责解释。

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 2004年度散打王争霸赛管委会 2004年月日

运动员声明

本人为2004年度散打王争霸赛正式报名 之参赛选手,确认已认真阅读由赛事管委会 制订,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批准 实施的《2004年度散打王争霸赛运动员守 则》(“运动员守则”),并作如下声明

一、 本人承诺遵守运动员守则中对运动 员的全部规定;

二、 尊重运动员职业操守,赛出风格, 赛出水平,胜不骄,败不馁,尊重裁判,尊 重对方,尊重观众;

三、 服从赛事管委会的管理,势力确保 赛事顺利进行。

声明运动员签字: 2004年月曰

2004年度散打王争霸赛教练员(领队)守则

第一条为规范散打王争霸赛(以下简 称“本赛事”)教练员在赛事期间之行为, 明确赛事务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赛 事顺利进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 法》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教练员守则》及 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颁布实施之 《全国武术运动员教练员管理办法》特制定 本守则。

第二条本守则所指之教练员是指通过 本赛事之报名系统而正式履行报名手续获准 参赛的运动员的教练员,包括领队,主教 练、练习教练等。

第三条作为本赛事期间参赛代表队或 参赛单位的主要代表或实际负责人,教练员 应严格遵守本赛事之全部规程,认真了解比 赛规则并向本单位运动员详细说明,依据赛 事规则约束管理本单位运动员。

第四条教练员应根据规则要求和场上 实际情况,在比赛阶段以赛规许町的合理方 式给予运动员指导,不得采取不当方式干扰 裁判员裁判工作以及比赛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为确保赛事的公平、竞争以及 有序,教练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出于个人或他 人利益所需接受条件影响运动员比赛,否则 赛事管委会经査实有权提请主办单位国家体 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取消该教练员在本 赛事中的参赛身份,并同时取消该教练员带 领运动员的参赛资格。

第六条教练员应遵守本赛事的全部规 章、制度以及规程,言行得体、讲究武术礼 仪,严格按照赛事主办、承办单位的要求敦 促本单位运动员到场参加比赛,如因教练员 原因导致运动员未能按照比赛规程安排准时 注册并到场参加比赛,则赛事管委会有权提 请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取消该教 练员在本赛事中的参赛身份并同时根据相关 规定给予该教练员所在参赛单位经济处罚。*

第六条教练员应具备专业素质,精通 比赛规则的条文和精神,熟悉散打比赛的 技、战术,对散打运动有深刻的体会,以保 证能够准确指导运动员应对比赛中发生的各 种现象。*

第七条教练员应服从赛事主办、承办 单位对教练员的着装、出场顺序等与赛事转 播相关事项的统一调配和安排,从而确保赛 事电视转播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教练员应按照赛事主办、承办 单位的要求,为赛事宣传提供必要的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本人个人履历、基本信息、获 奖状况以及照片肖像等,并允许上述单位合 — 附衆Hi年面妓术散打王

理使用。

第九条教练员应按照主办单位及承办 单位的要求,在认真阅读本《2004年度散打 王争霸赛参教练员守则》后签署《个人声 明》,以承诺接受并遵守和执行本守则的全 部规定。

第十条本守则于2004年月日由2004年 度散打王争霸赛管委会拟订,经国家体育总 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批准并于同日颁布执 行,由2004年度散打王争霸赛管委会具体负 责解释。

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 2004年度散打王争霸赛赛事管委会 2004年月日

教练员(领队)声明

本人为2004年度散打王争霸赛正式报名

之参赛选手的教练员和,或领队,确认已认 真阅读由赛事管委会制订,国家体育总局武 术运动管理中心批准实施的《2004年度散打 王争霸赛教练员(领队)守则》(“教练员 (领队)守则”),并作如下声明:

一、 本人承诺遵守教练员(领队)守则 中对教练员(领队)的全部规定;

二、 尊重教练员职业操守,尊重裁判, 尊重对方,尊重观众;

三、 服从赛事管委会的管理,确保赛事 顺利进行。

声明教练员(领队)签字: 2004年月曰

 

2004年度散打王争霸赛裁判员守则

第一条为规范散打王争霸赛(以下简 称“本赛事”)裁判员在赛事期间之行为, 明确赛事务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赛 事顺利进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 法》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体育竞赛裁判员 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本守则所指之裁判员是指经本 赛事主办、承办单位及赛事管委会正式邀请 或聘请担任本赛事裁判执法工作之具有国家 主管部。

第三条裁判员应严格遵守本赛事之全 部规程、评判标准等,做到执法公正、准 确、严肃、认真。

第四条裁判员应根据规则要求和场上 实际情况,合理控制比赛的每一个阶段,积 极防止水平悬殊的运动员继续比赛,确保不 在比赛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非台上裁判员 不得影响台上裁判员之判罚和执裁。

第五条为确保赛事的公平、竞争以及 有序,裁判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出于个人或他 人利益所需接受条件影响裁判的公正性,否 则赛事管委会经查实有权提请主办单位国家 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取消裁判员在本 赛事中的裁判资格。

第六条裁判员应遵守本赛事的全部规 章、制度以及规程,言行得体、讲究武术礼 仪,严格按照赛事主办、承办单位的要求准 时到场进行裁判,如裁判员未能按照比赛规 程安排准时注册并到场执裁,则赛事管委会 有权提请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取 消该裁判员在本赛事中的裁判资格并同时根 据相关规定给予裁判员经济处罚。

第七条裁判员应精通比赛规则的条文 和精神,熟悉散打比赛的技、战术,对散打 运动有深刻的体会,以保证能够准确判定比 赛中发生的各种现象。

第八条裁判员应服从赛事主办、承办 单位对裁判员的着装、出场顺序等与赛事转 播相关事项的统一调配和安排,从而确保赛 事电视转播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裁判员应按照赛事主办、承办 单位的要求,为赛事宣传提供必要的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本人个人履历、基本信息、获 奖状况以及照片肖像等,并允许上述单位合 理使用。

第十条裁判员应按照主办单位及承办 单位的要求,在认真阅读本《2004年度散打王 争霸赛参裁判员守则》后签署《个人声明》承 诺接受并遵守和执行本守则的全部规定。

第+ —条本守则于2004年月日由2004 年度散打王争霸赛管委会拟订,经国家体育 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批准并于同日颁布执 行,由2004年度“散打王”争霸赛管委会具 体负责解释。

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 2004年度散打王争霸赛管委会 2004年月日

我判员声明

本人为2004年度散打王争霸赛正式选定 并聘请之裁判员,确认已认真阅读由赛事管 委会制订,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 批准实施的《2004年度散打王争霸赛裁判员 守则》(“裁判员守则”),并作如下声明:

一、 本人承诺遵守裁判员守则中对裁判 员的全部规定;

二、 遵守裁判员职业道德,做到评判标 准明确、执法公正、准确、严肃、认真。

三、 服从赛事管委会的管理,确保赛事 顺利进行。

声明裁判员签字 2004年月曰

 

附录二中国功夫——美国职业拳击争霸赛竞赛规则

2000奧林匹克花园杯中国功夫——美国职业拳击争霸赛竞赛规则

第一条竞赛办法

每场比赛五局,每局(回合)3分钟, 局间休息90秒。

第二条资格审查

一、 运动员必须持有所代表国家的国籍 证明。

二、 运动员参赛时必须出示至报到之日 20天之内的体格检查证明,包括脑电图、心 电图、血压、脉搏等。

三、 运动员年龄为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

四、 运动员必须持有参加该次比赛的人 身保险证明和医学专家所出示的允许参加本 次比赛的健康证明。

第三条体重分级

一、 54kg级(矣54kg)

二、 58kg级(>54kg矣58kg)

三、 62kg级(>58kg矣62kg)

四、 66kg级(>62kg矣66kg)

五、 71kg级(>66kg矣7lkg)

六、 76kg级(>71kg矣76kg)

七、 81kg级(>76kg矣81kg)

八、 85kg级(>81kg矣85kg)

第四条称置体重

一、 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称量 体重。

二、 称量体重时,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明。

三、 称量体重必须在仲裁委员的监督下, 由检录长负责,编排、记录人员配合完成。

四、 运动员于7月15日的比赛前24至36 小时在广州称量体重。称量体重时,裸体或 只穿短裤。

五、 称量体重在一小时内完成,先从体重轻的级别开始,运动员体重只可超过限重 1磅(0.45kg),如体重不符,在两小时内仍 达不到报名级别时,则不准参加比赛,并处 罚奖金5%的罚款,罚款归其对手所有。

第五条服装护具

一、 运动员必须穿统一式样的短裤,短 裤的下沿距膝盖骨中央不少于5英寸。运动 员穿短裤时,短裤的上沿必须齐于肚脐处。 护齿、护裆自备,护裆必须穿在短裤内,美 方运动员可穿拳击比赛鞋。

二、 比赛的拳套、短裤分为红、蓝或黄 两种颜色。

三、 拳套的重量为10盎司。

第六条竞赛中的有关规定

一、 运动员必须遵守规则,尊重和服从 裁判,在场上不准由吵闹、谩骂等任何表示 不满的行为。

二、 场内允许每位选手由3名工作人员, 在不影响比赛的情况下,可以指导运动员的 比赛,但必须在指定的位置。

三、 教练员和工作人员在局间休息时, 可以给运动员按摩,但不允许吸氧。

四、 氧气和担架放在医务监督处。

五、 每场比赛未宣布结果前,运动员不 得退场(因伤急救者除外)。

六、 运动员严禁使用兴奋剂。

第七条弃权

比赛进行时,运动员实力悬殊,为保护 本方运动员的安全,主教练可向台上扔毛巾 并同时进入赛场即弃权;运动员也可举双手 要求弃权。

第八条使用方法

可以使用拳、腿、摔等攻防技法。美方运 动员不得使用腿法(含脚)动作攻击对方。

第九条得分部位

头部、躯干和膝盖以上。

第十条禁击部位

后脑、颈部、裆部和膝盖。

第十一条得分标准

一、 2分:一方倒地,站立者得2分。

二、 1分:1.用拳击中对方得分部位, 得1分。2.用腿击中对方得分部位,得1分。

运动员消极“6”秒,授警告一次;如仍 消极,对方得1分。4.先后倒地,后倒地者 得1分。5.在裁判口令“开始”前或“停” 后进功对方,对方得1分。6.击打对方的禁 击部位,对方得1分。7.比赛中不服从裁判, 受警告一次,对方得一分。

三、 不得分:

方法不清楚,效果不明显。2.双方同 时倒地。3.双方互打互踢。4.用方法主动倒 地,对方不得分。5.抱缠时击中对方。

第十二条暂停比赛

一、 运动员倒地。

二、 运动员犯规受罚时。

三、 运动员受伤时。

四、 运动员相互抱缠没有进攻动作超过 2秒时。

五、 运动员主动倒地超过2秒时。

六、 裁判长纠正错判、漏判时。

七、 处理场上问题或有险情时。

八、 因客观原因影响比赛时。

第十三条胜负评定

一、优势胜利:

1•比赛中双方实力悬殊,判技术强者 为该场胜方。

2•被重击倒地不起达10秒(侵人犯规 除外)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场比赛中,被重击强制读秒3次 (犯规除外)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比赛中运动员出现伤病,经医生诊 断,不能继续参加比赛者,判对方为该场胜

方。

二、 在每局比赛结束时,依据边裁判员 的评判结果,评定每局胜负。

三、 一局比赛中,一方受重击被强制读 秒(犯规除外)2次,另一方为该局胜方。

四、 在五局比赛中,先胜3局者为该场 胜方。

五、 在前3局中获胜,但后2局中被击倒 10秒不起者,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六、 如5局比赛结束后为平局,则加赛一 局;如第六局仍为平局,则由仲裁委员会观看 录象,投票决定胜负,得票数多者获胜。

七、 比赛中因一方犯规,另一方诈伤,经 医务监督确诊后,判犯规一方为该场胜方。

八、 因对方犯规而受伤,经医务监督检 查确认不能继续比赛者,为该场胜方。

九、 因对方无意犯规受伤,经医务监督 检查,能继续比赛,则必须继续比赛,否则 判对方获胜;如经医务监督检查,不能继续 比赛,则在此前分数领先的一方获胜。

第十四条场地

一、 比赛场地为高100厘米、边长800厘 米的方型擂台,围绳内为750x750厘米。

二、 台上加120厘米(4英尺)高的4条 围绳,4条围绳间距为30厘米(1英尺)。

三、 台下四周铺有高20~40厘米、宽200 厘米的保护软垫。

第十五条其它

一、 比赛设裁判长2人、台上裁判员1 人、边裁判员3人。

二、 双方各出4名裁判员。

三、 每场比赛,双方执行裁判员的比例 为2:2 (1名台上裁判员,3名边裁判员),双 方轮流担任台上裁判员。

四、 双方各出1名医生,担任比赛的医 务监督。

五、 如比赛因运动员受伤而停止,须经 医务监督确定后,才可终止比赛。

附录三第三届中国功夫 泰国职业泰拳争霸赛比赛规则

第一条竞赛办法

每场比赛5局,每局(回合)2分钟,局 间休息90秒。

第二条资格审查

一、 运动员必须持有所代表国家的国籍 证明。

二、 运动员参赛时必须出示赛前20天之 内的体格检查证明,包括脑电图、心电图、 血压、脉搏等。

三、 运动员的年龄18周岁以上(含18周 岁)

四、 运动员必须持有参加该次比赛的人 身保险证明和医学专家所出示的允许参加本 次比赛的健康证明。

第三条体重分级

一、 56kg级(矣56kg)

二、 60kg级(矣 60kg)

三、 65kg级(名65kg)

四、 70kg级(矣70kg)

五、 75kg级(矣75kg)

六、 80kg级(矣 80kg)

七、 女子60kg级(S60kg)

第四条称置体重

一、 经资格审査合格后,方可参加称量 体重。

二、 称量体重时,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三、 称量体重必须在仲裁委员会的监督 下,由检录长负责,编排、记录人员配合完成。

四、 运动员于比赛前24至36小时称量体 重,称量体重时,裸体或只穿短裤。

五、 称量体重在一小时内完成,先从体 重轻的级别开始,运动员体重只可超过限量 lkg。如体重不符,在两小时仍达不到报名 级别时,则不准参加比赛,并处于奖金5% 的罚款,罚款规其对手所有。

第五条服装护具

一、 运动员必须穿统一式样的短裤,护 齿、护裆自备。护裆必须穿在短裤内。

二、 比赛的拳套、短裤分为红、蓝两种 颜色。

三、 拳套的重量56kg为8盎司; 60kg——80kg为10盎司。

四、 戴护肘,由中方准备。

第六条竞赛中的有关规定

一、 运动员必须遵守规则,尊重和服从 裁判,在场上不准有吵闹、谩骂、等任何表 示不满的行为。

二、 场内允许每位选手有3名工作人员, 在不影响比赛的情况下,可以指导运动员的 比赛,但必须在指定的位置。局间休息时, 允许2名工作人员进入围绳内。

三、 教练员和工作人员在局间休息时, 可以给运动员按摩,但不允许吸氧。

四、 氧气和挡架放在医务监督处。

五、 每场比赛末宣布结果前,运动员不 得退场(因伤急救者除外)。

六、 运动员严禁使用兴奋剂。

第七条弃权

比赛进行时,运动员实力悬殊,为保护 本方运动员的安全,主教练可向台上仍手巾 并同时进人赛场即弃权;运动员也可举双手 要求弃权。

第八条使用方法

可以使用拳、肘、腿、膝、摔等攻防技法。

第九条得分部位

头部、躯干、大腿和小腿。

第十条禁击部位 后脑、喉部和裆部。

第十一条禁用方法

一、 用头攻击对方。

二、 用迫使对方头部先着地的摔法。

三、 攻击已倒地的一方

四、 用膝攻击对方的头部。

第十二条得分标准

一、 得2分:

(一) 一方倒地,站立者得2分。

(二) 用腿法击中对方的躯干部位,得2 分。

(三) 被强制读秒一次,对方得2分。

(四) 受警告一次,对方得2分

二、 得1分:

(一) 用拳击中对方得分部位,得1分

(二) 用腿击中对方头部、大腿和小腿, 得1分

(三) 运动员消极,被指定进攻后8秒钟 内仍不进攻,对方得1分

(四) 受劝告一次,对方得1分。

三、 不得分:

(一) 方法不清楚,效果不明现。

(二) 双方倒地。

(三) 双方互打互踢。

(四) 抱缠时击中对方。

第十三条犯规与罚则

一、犯规:

(一) 技术犯规:

消极搂抱对方。

处于不利状态时举手要求暂停。

比赛中对裁判有不礼貌的行为或不 服从裁判。有意拖延比赛时间。

《运动员不遵守礼节。

(二) 侵人犯规:

 

在口令“开始”前或喊“停”后进 攻对方。

击中对方禁击部位。

用不允许的方法击中对方。

二、罚规:

每出现一次技术犯规,劝告一次。

每出现一次侵人犯规,警告一次。

受罚失分达8分者,判对方为胜方。

运动员故意伤人,取消比赛资格, 判对方为胜方。

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局间休息时输 氧,取消比赛资格。

第十四条暂停比赛

一*、运动员倒地。

二、 运动员犯规受罚时。

三、 运动员受伤时。

四、 运动员相互缠抱没有进攻动作超过 2秒时。

五、 处理场上问题或有险情时。

六、 因客观原因影响比赛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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