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名次(循环制)
(一) 确定个人名次:
1、 全部比赛结束后,按积分(即计分的总和)的多少确定个人名次,积分 多者名次列前,少者名次列后。
2、 如两人积分相等,则按两人在比赛中的胜负确定名次,胜者名次列前。
3、 如两人以上积分相等,则以他们之间的比赛胜负确定名次。
4、 如两人以上积分相等又为循环互胜,则按下列程序确定名次:
(1) 获局分多者名次列前;
(2) 比赛中受处罚少者名次列前(劝告或警告);
(3) 预赛或决赛中净得分数多者名次列前;
(4) 预赛或决赛,体重轻者名次列前。
5、 参加预赛或决赛的场数不到一半者,成绩全部作废,不计名次,曾与他 比赛的对方成绩均于注销。
6、 参加预赛或决赛的场数已达到或超出一半时(如应赛六场,已赛完三场 或三场以上)应按其积分确定名次,其余未进行比赛的场次,均按弃权论处。
(二) 确定团体名次:
1、 按各单位运动员在各级比赛中被录取名次的总和确定名次,得分多者名 次列前,少者列后。
2、 如遇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团体积分相等,则判获得第一名多的单位名次 列前;如再相等,则判获得第二名多者名次列前;依此类推。
注:每个级别录取几名及每个名次各得几分,由主办单位在竞赛规程中规定。
第四章裁判人员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裁判人员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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