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执法的武力手段是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时采用的一种人身强制手段。它包括三种含义
第一武力手段是警察使用强暴力量制伏暴力反抗的行为。警察武力手段在执法中的使用其外在形式是以暴制暴。武力手段的使用以违法犯罪行为的存在为前提警察在执行盘查、检查、押解、抓捕、查缉等勤务活动中如果对方服从警察的指令、配合警察的执法那么警察就没有必要使用强硬力量来行使自己的权力。当然执法对象的服从和配合并不一定就是真的服法往往是一种麻痹、迷惑的伎俩警察应时刻保持警惕严防对方的袭击及脱逃。如果对方以不同程度的暴力手段进行反抗那么警察就应采取相应程度的暴力手段予以制伏。
第二武力手段的使用是国家立法赋予警察的一项特别强制权。人民警察法第10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第11条规定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武器和警械是人民警察专配的震慑、制伏犯罪嫌疑人的直接工具武力手段的使用首先应包括武器和警械的使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这里的强制手段既是指警察依照规定装备的警械和武器也应包括使用徒手防卫与控制技术或非警用的器械工具。因为许多情况下
警察未配备或已经配备但未携带或根据现场情况无须使用警械和武器这时就可采取使用警械和武器以外的强制手段来制伏违法犯罪行为人那么首选的方法就是徒手防卫与控制技术以及其他的警械替代物如木棒、腰带、鞋带等工具。
第三武力手段的使用是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警察使用武力手段的目的是预防、制止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制止和打击是人民警察的职责之一因此警察依法使用武力的行为是执法行为不是警察的个人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该行为在实施时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干涉当事人不得抗拒。同时只要是合法使用无论造成什么后果警察个人都不受法律追究。但是警察不得违法使用武力手段。例如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未规定可使用警械和武器制止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使用了警械和武器在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过程中没有严格依照规定使用使用警械和武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使用警械和武器从事与职责无关的活动等等。对违反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均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或给予行政处分。
总之警察执法的武力手段是国家立法赋予警察的一种特殊权力是人民警察依法行政的最为重要的具体保障。在警察执行职务遇到暴力抵抗和袭击时只有使用相应的武力手段才能制止暴力打击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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